追小偷致死被起诉(追小偷致死被起诉结果)
抓小偷致死,是否触犯了什么刑法?看详情。
属于自杀。民法都规定斗殴有身体接触才会被拘留,那我用嘴巴说死一个人你能判我刑吗?
你公检能否证明小偷不是自己寻死的,能否证明小偷生前没有精神疾病?如果不能证明,那就不能怀疑我的行为造成了小偷的死亡,没错,”怀疑“都不行。
所以我个人认为不应该归于“过失致人死亡”而是应该归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范畴。后者不负法律责任。当然公检法也不能怀疑你就是想让小偷死,他没法儿证明你是有杀死小偷的主观故意(就算你有,就算你就是想小偷死,只要你法庭上不说,公检也不能怀疑你。)所以法院受到的案件就变成了:一个不想小偷死的人,走近了小偷,小偷就因为要被抓住而自己跳楼了。你猜猜法官会怎么判?
但是,如果在他跳楼后你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明知他会有死亡的可能性,而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就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了,因为你明明可以遇见结果,而故意不去做任何事,就这符合这条罪的描述。所以,千万要做点什么,你要证明你为了挽留小偷的生命做出了努力,不然公检会因为这,而说你过失致人死亡。
显然,你并不能预见他能跳楼,但是你可以预见他跳楼可能摔死,所以你可能会因后者而被起诉。
至于你有没有义务去在他跳楼后帮忙报警或者打医院电话,这个现在法律还没有清楚界定。但是你这个案例,肯定是被归于你有义务来施救的。
追小偷致其死亡,该不该担责
追小偷致其死亡,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该责任不仅指刑事责任,还包括民事责任。追小偷是为了追回自己被偷窃的财物,不属于违法行为,一般构成正当防卫,是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若超出防卫限度,追小偷的行为可能需要承担超出限度部分的责任。正当防卫过当要认定,需要综合多个因素确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的,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那么其行为可能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正常追赶,天气、地面等条件也很正常,小偷自己直接横冲马路被车撞死的,原则上,追赶人没有刑法上的过错。但这种追赶行为,构成民法上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追小偷致死被起诉 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近听说了这样的一件事情。一个洛阳的名叫曹天(化名)的小伙儿,眼看着小偷骑着自己同事的助力车要跑,连忙追去。在追赶过程中,他责令小偷停车,但是小偷并不予理睬。责令未果后曹天随刻抽出自己身上的皮带朝小偷的身上抡去。结果,小偷被打到后由于身体失去平衡而当场摔死。
曹天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还是犯罪?!或者说曹天!近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刚刚审结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案件,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一审的法官认为,曹天(化名)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现在,大多数的事情都推出了一个理念,那就是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理念似乎在漫漫地弘扬开来了。的确,先不论是谁对谁错,只要是对其个人人身有了伤害,那就会按照情节的严重与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刑罚。不知道相关的法律是不是支持这样的观点还是不支持这样的观点。法律和生活的规则,往往有些时候会发生些冲突和分歧的,但都是以为法律为准绳的。不过公民和执法的人同样在制止犯罪造成意外死亡,法律是不是向执法的人倾斜呢?!如果上面是警察在追赶小偷的话,而后也致于小偷意外死亡,是不是警察不会承担任何后果,因为警察是在办案。那么,公民在追赶自己的财产免遭经济损失的时候,致小偷意外死亡就会被判刑三年,这也是有法律支持的吗?
小偷偷东西,不就是犯罪行为吗?公民制止这样的行为难道不是见义勇为吗?为什么追赶小偷被认为是犯罪了?追赶小偷可以预见意外死亡,但难道追赶小偷就是为了想让他死吗?!这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大家都知道,在财产遭受损失的时候,第一反应是挽回,怎么来挽回,当然是要立刻追赶讨回,而不是去想着怎么去置于小偷于死地的。法院判追赶小偷致死的小伙子三年徒刑,有失于社会公德,也不知道到底是哪一条相关法律文件上面是这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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