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法(最新增值税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不违法的和合理的方式以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负,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所进行的筹谋、策划。
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就是通过增值税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并对纳税人税负差异进行分析,使企业科学地选择纳税人身份,从而有利于降低税负,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
增值税法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符合以上销售额标准的,如经营规模较小,加之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纳税行为的企业,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税法又规定一般纳税人基本适用17%和13%的法定税率(出口货物为零税率),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额,可以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则采取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税额,适用6%(工业企业)或4%(商业企业)的征收率,但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最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买一赠一 增值税要不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包括自然人),如果将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单位或工体工商户(即赠送人)不应被认定为货物流转的终端,在增值税的链条上,“赠送”行为仍然属于一个正常的货物流转环节,赠送人即使向他人让渡货物所有权没有取得有偿的对价,其不能以缺少纳税必要资金为由拒绝传导增值税抵扣链条。值得注意的是,税法对“无偿赠送”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只要是将属于自己的货物以无偿的方式给予受赠人,就构成税法上的视同销售,需要按照价格确定机制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商事活动中的“买一赠一”销售活动中,如果企业只是借用“赠送”的名义,实际上属于捆绑式销售、搭售或折扣销售商品等有偿的商品转让商品,那都不能与税法上的“无偿赠送”等同起来,不能要求一律按照“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至于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则应适用税法上的其他规则,即《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核定销售额。
有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1、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分别采用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2、纳税人的身份就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3、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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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2.
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分别采用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3.
纳税人的身份就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人身份选择直接影响税负的大小,小规模纳税人按现行税法规定实行3%的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而一般纳税人实行17%或13%的税率,但可以抵扣进项税。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完全如此。一般纳税人增值额越大,增值率即“(商品销售-购进价格)/商品购进价格”也越大,应纳税额也就越多。相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率越大,其税负越轻。当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即税负平衡增值点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相同。所以找到税负平衡点至关重要。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进行具体分析。某公司主营业务为图书销售,设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n,一般纳税人税率为m,税负平衡点为R,经计算得出,税负平衡点如下所示:m=17%,n=3%,则R=21.43m=13%,n=3%,则R=30%如果某公司增值率高于上述平衡点,就会导致作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大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如果增值率低于平衡点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会高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率越高,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负担越大。由于某公司主营业务为图书销售,实行13%的税率,贵公司预计增值率为25%,低于税负平衡点,因此建议某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身份。
4.
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这些项目免征增值税。依据上述规定,公司经营古旧图书商品,就属于免税商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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