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简称:两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3 税率
税率为差别比例税率。
市区:7%
县城、镇:5%,撤县建市,为7%。
不在市区,县城和镇的,1%。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的海上, 税率为1% 。
4.计税依据
包括:纳税人 实际缴纳 的“两税”税额 , 查补 的“两税”, 出口 货物 免抵 的增值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不包括:海关代征的“两税”,非税款项(罚款、滞纳金等)。
5.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城建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纳税人所在地适用税率
应扣城建税额=扣缴义务人实际扣缴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扣缴义务人所在地适用的税率
例子:位于 市区 的A企业2017年8月销售产品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共计50万元,被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15万元并处以罚款5万元,A企业8月应缴纳的城建税是多少万元?
罚款不包含在计税基础里,应缴纳的城建税=(50+15)*7%=4.55(万元)。
6.税收优惠
①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计征,即随两税的减免而减免。
②因减免税需进行“两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③海关进口代征的“两税”,不征收城建税。
④对“两税”实行 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计征的城建税和附加, 一律不退还 。
⑤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7.征收管理
①� 纳税环节: 缴纳“两税”的环节。
② 纳税期限 :与“两税”纳税期限一致。
③ 纳税地点 :一般与“两税”纳税地点一致。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建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义务人,纳税地点为 代收代扣地 。
跨省开采的油田,在 油井地 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缴纳城建税。
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两税”在 经营地 按税率缴纳。
城建税怎么算
城建税怎么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以下是我整理的城建税怎么算,欢迎阅读。
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三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它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1985 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税制改革时,保留了该税种,作了一些调整,并准备适时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和改变计征办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三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城建税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仍是以“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但在现行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城建税的会计处理方面,只是笼统地规定列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这里,没有考虑到计税依据中的“增值税”的特殊性,因它已从过去的价内税改变为价外税。因而,如何区分主营业务、其他业务,以及处置部分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而引起的城建税问题,在会计核算上是不明确的。
例如,某化工厂(一般纳税人)1999年7月份发生下列相关部分经济业务:销售商品产品收入价款210,000元,增值税35,700元,销售某化工原材料收入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购进化工原材料价款2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元。并假定全部款项均已清讫;增值税率均为17%;城建税率为7%。本期未发生消费税和营业税应税业务。
显然,该企业当期应交增值税额为:
[(35,700+1,700)—34,000]=3,400(元)
应交城建税额为:3,400*7%=238(元)
但是,如何据此进行计交城建税的会计核算?因为销售材料是通过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显然其应交城建税按现在通常做法理应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问题是,如何分清销售产品和销售材料分别应负担多少城建税?比如说,销售材料应交的城建税能否这样计算:
1,700*7%=119(元)这样计算当然不行。因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应交增值税额 (即3,400元),而非增值税销项税额。
那么,可否按销售产品和销售材料两者的比例来分担确定?实践中由于种种情况而无法计算。
笔者建议对现行做法作如下明确规定:
计交城建税应以“三税”为计税依据。其中,因存在“应交增值税额”并以此为依据而计交的城建税,在会计核算中,一律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以其余两种计税依据计交的城建税,则视其情况分别通过“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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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税怎么算
一、正文回答
城建税的纳税基础,是企业实际交纳的三税,税率会根据城市规模不同而略有差异,一般大城市是7%,中小城市是5%,乡镇是3%不等。教育费附加税率3%,如果是当月有应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要按税率计算交纳。
二、分析
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同时缴纳,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
三、城市建设税属于哪个科目?
城建税一直都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2016年12月3日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税金及附加,所以目前城建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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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面回答
城建税是重要的税收之一,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计算并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当月应缴流转税额*适用税。
二、分析详情
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
一、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同时缴纳;
二、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四、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后来流转税改革,流转税主要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以城建税应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
什么叫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缴税的公式: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它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1985 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税制改革时,保留了该税种,作了一些调整,并准备适时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和改变计征办法。
特点
①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②属于一种附加税;
③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④征收范围较广。
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征免规定:
①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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