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构建的法治原则一般包括哪些内容(国家构建的法治原则一般包括哪些内容电大)
国家构建的法治原则是什么
1、法律应具有至上性:任何社会都存在法律,但未必有法治。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法治意味着法律拥有至上的权威,是为所有人、组织与国家机构所应遵循的
2、法律应具有普遍性与一致性:针对立法而言的,要求法律调整的对象应具有普遍性,不应因人立法、因事设法。
3、法律应公开、明确和可预期:公开性是法律的一个本质要求。从纯粹规范功能的视角来说,法律公开的基本目的是使法律为人们所知晓,以指引人们的行为。然而,法律的公开性还来自其他的非功能性价值,如服务于共同体的民众对所立之法的公共审思与批判。
扩展资料:
法治具有理论与实践的两种面向,具有丰富的研究意义。通过对法治概念发展历程进行概述,尤其是对法治的两种历史模式即英国普通法法治原则,以及德国“法治国”理念进行梳理和比较分析,可以对法治的演进脉络具备清晰的了解,并且从中抽象出法治的一般理论。
从概念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法治所遵循的是形式法治,坚持的是法治的内在价值理念。并且由此根据中国“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实际,正视中国法治曾经面临的困境以及分析中国法治的成就条件,从而试探讨中国法治国家的构建进路。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国家构建
论述国家构建的法治原则的内容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按照民主要求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组织原则。其核心内容是:依法组织和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任何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要求国家平等对待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同时任何政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自己,一旦违反法律,必将受到法律规定的惩罚;
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即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各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国家机关的构建、改组和解散,都必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否则,不具有合法性,同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国家机关政治治理以及自身的运作均应依照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是临时的意志来进行;
司法独立,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政权体系中保持相对独立和超然的地位,以作为对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的基本保障。
法治的实质(实体价值)基本原则 中国法治政治基础上的法治,要实现的基本目标,必须坚持以科学共产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引,因此,中国法治的实体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和生存原则、安全与福利原则、民主和平等原则、公众与人道主义原则、公平与正义原则、和平与发展原则等,这些原则也是中国法治所要实现的价值和目标。
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反对政府滥用权力。由此,法治应有几个最基本的特征:
第一,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或社会组织模式,而且也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
第二,法治作为特定社会人类的一种基本追求和向往,构成了工业化和民主化的秩序基础。
第三,法治的最重要的含义,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充分的规范供给为全社会依法办事提供基本遵循。一方面,要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另一方面,也要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
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法治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要认真研究如何使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可实施性,不具有实施可能性的法律规范无疑会加大实施成本,甚至即使执法司法人员费尽心机也难以实现。因此,要特别注意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实施资源的配套性、法律规范本身的可接受性以及法律规范自我实现的动力与能力。
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任何法治形态的基本要义;公共权力具有二重性,唯有法律能使其扬长避短和趋利避害;破坏法治的最大危险在一般情况下都来自公共权力;只有约束好公共权力,国民的权利和自由才可能安全实现。
四、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依法治国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要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任务艰巨而繁重,如果缺少配套的保证体系作为支撑,恐难以持久。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五、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缺少整体规划,缺乏顶层设计,党内法规存在“碎片化”现象。
参考资料来源:同德县人民政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
法治原则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1、法不溯及既往,应公开明确;
2、法律应相对稳定;
3、特别法的制定应受公开、稳定、明确的一般规则指导;
4、保障司法独立;
5、遵守自然正义原则:公开审理、不得以偏见司法;
6、法院应对于其它原则的执行握有审查权,即审查议会和行政立法等;
7、法院应易于接近:省时省钱;
8、预防犯罪的机构在行使裁量权时不得滥用法律。
法治原则法的道德基础时,也提出了法治的八项原则。一般认为富勒尽管关注法的道德性,但他主张的法治原则"并不是道德性质的",而实际上不过还是一种形式法治。后者(既实质法治)开始于德国学者韦伯对资本主义法律合理性的探讨。
自韦伯之后,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纽曼继续了对形式法治转向实质法治的观察,并将韦伯关于现代法发展会出现反形式主义的预见向前推进了一大步。20世纪5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心实质法治问题。
1959年印度德里法学家大会所通过的《德里宣言》就包括实质法治价值取向。如在其关于法治三原则的主张中,第一条就明确提出"法治不仅要保障和促进个人的公民与政治权利,且应确保个人合法期望与尊严得以实现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
扩展资料:
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反对政府滥用权力。由此,法治应有几个最基本的特征:
第一,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或社会组织模式,而且也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
第二,法治作为特定社会人类的一种基本追求和向往,构成了工业化和民主化的秩序基础。
第三,法治的最重要的含义,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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