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处罚(工商局行政处罚)

2022-11-14 法律法规

工商行政处罚有哪些

以下是对工商行政处罚有哪些的回答,工商行政处罚要件工商处罚管辖工商行政处罚程序工商行政处罚时间工商行政处罚听证工商行政处罚执行 工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事项是什么工商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外国人还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概念 工商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外国人还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工商行政处罚事项 (一)处罚机构:全市各级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 (二)事项名称 1、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2、对外国(地区)企业未经登记擅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者所设代表机构从事违反有关代表机构管理规定的行为; 3、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为; 4、对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5、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对经销进口商品无合法凭证的行为; 7、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8、对利用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9、对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什么是工商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处罚的程序是:

1、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3、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要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4、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商局行政处罚范围是什么?

一、工商局 行政处罚 范围是什么? 工商局行政处罚范围简单来说包括: 商标 、合同欺诈、消费者投诉、流通领域产品服务质量、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市场主体登记包括工商执照和市场开办、反不正当竞争、广告等方面。 1、工商局行政执法岗位就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职责,如进行市场广义监管、经济案件查处、专项检查等等工商部门职能,是国家公务员,这个岗位要求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与工作有关的法律、 法规 和有关政策,依法办事,公正执法,要掌握的法律有 公司法 、 商标法 、 广告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还要具备 证据 法、商法等等相关 法律知识 。 2、职责有审定、核准、颁发 管辖 范围内的内资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 3、组织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全市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市场培育和市场布局规划,负责管理和指导市场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商品展销会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网上交易活动及其经营行为;对全市经济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合同违法行为;负责办理企业 抵押 登记,受理合同鉴证、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经济人协会和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工作。 4、经济监督检查大队职责承担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走私贩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承担全市市场监管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 申诉 、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 立案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 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 证人 证言; (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工商局作为专门性管理工商业的行政机关自然也具备着处罚社会主体的权力,但是因为权力的划分也就使得工商局只能对自己所管辖的领域进行适当的处罚,就比说可以对某些店面的 营业执照 做出吊销或者暂扣的相关处罚等。

工商行政管理处罚(工商局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处罚

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强制性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该规定为处理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和处理。所以,当企业商业秘密遭到侵害时,企业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检举,并提供相关的侵害证据,要求工商机关予以查处。对于因职务行为而接触企业秘密的国家公务人员,应当认为保守其所接触的商业秘密是其法定的义务,当出现其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形时,企业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起诉讼;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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