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附加费(教育附加费以什么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指什么?
教育费附加是指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有利于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计算公式为: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3%。
相关规定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教育费附加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缴纳人,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按1%的征收率,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但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农村、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不另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是否按实际缴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各地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应退回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多少?
1、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办法,其征收率为:
(1)乡(镇)村的工商企业、建筑业、交能运输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千分之三计征;
(2)农业户(含林、牧、副、渔)按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二计征。并以上年收入为当年的计算依据
2、《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教育费附加如何算
1、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两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
2、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合计数进行计算缴纳。其税率为3%。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3%。
教育附加费怎么算
教育附加费的计算方法:
一、计费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
二、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
根据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所以公式中的增值税部分还应加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产生的免抵税额;如果当期有免抵税额,一般在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表中会有体现。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教育费附加计算公式应为:应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营业税税额)*3%。
什么是教育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指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按照该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扩展资料:
一、税收范围
单位和个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用增加,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海关代表进口产品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二、税收基础
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计算,不包括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
2、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实现税收扣除法,在当期增值税豁免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的正式审批的范围应当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依法征收费用规定的税(费)率。
出口企业应当进行会计处理和计算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每月费用根据退税机关的审批当期的“免税的汇总表,演绎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列25“本期免税”。
正常审计计税依据根据税务机关颁发的出口生产企业避免触摸退税审批税通知表示“没有税收优惠”,《生产企业避免触摸退税税务建议调整通知单》免除税收抵免,颁发的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税收注意表示“应该填写增值税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费附加
教育附加税计算方法
教育附加费的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教育附加费的计费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指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国发[1984]174号文) 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按照该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简称纳费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文件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适用于现行有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规定,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纳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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