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支持协议(技术支持协议是什么)
本田将与红牛继续合作 协议延长至2025年底
易车讯 日前,Honda Racing Corporation (HRC)与红牛官宣,双方的技术支持协议将延长至2025年底。
目前,世界一级方程式赛场上,红牛及AlphaTauri车队在使用相同的动力单元,Honda Racing Corporation (HRC)作为技术支持。
经过讨论之后,双方一致同意,本田将继续为红牛动力系统提供与F1动力装置有关的技术支持。
作为参考,国际汽联目前执行的动力装置规定将在2025年结束,目前红牛车队及个人积分排名均在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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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协议合同范本3篇
技术协议合同怎么写?技术协议是作为 技术合同 的补充部分,主要对产品或服务的技术内容进行规范的。那对于技术协议合同你又了解到多少呢?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技术协议 合同范本 3篇_技术协议合同模板格式,希望对你有用!
技术协议合同范本一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拥有 ________________技术,鉴于乙方对甲方__________技术的了解,愿意实施甲方的技术及专有技术,并且具备实施该这些技术的物质条件、法人资格和必要的资金,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所提供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所提供技术乙方可使用的范围以及将来产品的销售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护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技术指导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技术指导的人员由甲方派出,差旅费、咨询服务费有乙方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甲乙双方另行订立协议进一步明确。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验收的标准和 方法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技术使用费及支付方法:
(1)按利润分成,甲:乙 :____ 的比例分;(2)销售额提成 __________% 。
九、合作方式: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甲、乙双方应就本协议的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的成本、销售、利润设立单独的帐目,由双方派人共同监管。在条件成熟时,由乙方或甲、乙双方设立该技术生产项目的项目公司。
十、合作期限:__________ 。
十一、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甲、乙方商定在生产过程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良或革新以及由此技术而得到的其他技术,所有权仍然归甲方所有,但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有权免费继续使用。
十二、其他约定:甲方在与乙方就该技术进行合作时,并不限制甲方和其他有条件实施该技术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
十三、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争议的解决办法: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该进行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一致同意提交技术提供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后订立补充协议或变更本协议内容,补充协议或变更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
技术协议合同范本二
________(本协议中乙方)使用______________梦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的梦网移动商务短信系统技术合作开发组件单机版、网络版及相关版本,并包括相关介质、印刷材料及联机或电子文档产品须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
梦网移动商务短信系统技术合作开发组件单机版、网络版及相关版本,并包括相关介质、印刷材料及联机或电子文档产品是由_____梦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面简称为甲方)独立开发并拥有的,liuxue86.com受到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公约保护的产品。甲方对于该产品拥有所有权、修改权、使用权和最终解释权。
第二条 协议确认
本协议对梦网移动商务短信系统技术合作开发组件单机版、网络版及相关版本,并包括相关介质、印刷材料及联机或电子文档等产品有效。未与甲方签定此协议且未经甲方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修改、使用、复制传播、公开展示、实施、转载、反编译,或者用于 其它 用途。
第三条 用户权利与义务
1.用户权利
乙方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条件,甲方将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a. 应用
与甲方签定此协议并经过甲方授权可以对于该产品进行以下应用:系统测试、产品内嵌及基于此产品进行的其他二次开发。
b. 性能或基准测试
在没有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梦网移动商务短信系统技术合作开发组件单机版、网络版及相关版本的任何基准测试结果。
c 权利的保留。
甲方保留未在本《协议》中明示授予乙方的一切权利。
2.乙方义务
凡与甲方签定此协议并经过甲方授权的用户应当自觉遵守此协议的约定,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把此产品或嵌有此产品的相关产品,包括相关介质、印刷材料及联机或电子文档等产品进行复制传播、公开展示、推广、转载、反编译或应用于其他未经授权的用途。用户有义务保守该产品的技术秘密,并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泄密现象负有责任,甲方保留所有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3.转让
乙方与甲方签定相关协议后,经过甲方授权,乙方可在与第三方签定保密协议情况下,提供给第三方含有此产品的软件、系统或中间件及其他相关程序产品,包括相关介质、印刷材料及联机或电子文档等产品。
『()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4.对反向工程、反编译、和反汇编的限制
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对梦网移动商务短信系统技术合作开发组件单机版、网络版及相关版本,进行反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及任何形式的行为。
第四条 终止
如乙方未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条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同时乙方必须销毁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material)及文件。
第五条 技术支持
甲方只对签定此协议的用户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支持内容包括电话、E-mail、文档、培训等。
第六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_______市地方法规以及信息产业部之相关法规。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技术协议合同范本三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服务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项目名称
_________。
第二条 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服务内容:
_________。
2.方式:
_________。
3.要求:
_________。
第三条 工作条件:
_________。
第四条 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本项目报酬(服务费或培训费):_________元。
服务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_________方负担。
2.本项目中介方活动经费为: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负担。中介方的报酬为: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支付。
3.支付方式为如下第_________种:
(1)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_________%;
(2)合同履行完成后(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余额。
(3)其它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甲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样品:
_________。
2.在接到乙方关于要求改进或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样品的通知后_________天内及时做出答复;
3.按约向乙方支付报酬,乙方开户银行帐户为_________。
4.协助乙方完成下列配合事项:
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的主要义务
1.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依照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技术服务工作:_________;
3.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内通知委托方改进或者更换;
4.应对甲方交给的技术资料、样品等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工作完成后应归还上述技术资料、样品,不得擅自存留复制品。
第八条 保密条款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 渠道 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技术成果收益归属
在履行本合同中,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乙方所有。(注:当事人还可以有其他不同的约定)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逾期二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迟延支付报酬,应当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二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的,应当交还工作成果,补交报酬,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和保管费。逾期二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乙方有权变卖、处理工作成果,从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所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擅自不履行合同,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2.未按约定的期限完成工作的,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3.未按质按量完成工作的,应当负责返工改进或如数补。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4.在工作时间,发现对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未按约定期限通知委托方,造成技术服务工作停滞、延误或不能履行的,应酌减或免收报酬;
5.在工作期间,发现委托方提供的物品有受损的危险,未按约定期限通知委托方,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6.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工作成果引用,发表或提供给第三人,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7.对甲方交付的样品,材料及技术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时间:_________;
2.验收地点:_________;
3.验收标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
4.验收方法:由甲方组织有关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写出 验收 报告 ;
5.验收费用由_________方负担。
第十三条 保证期为_________(年/月)。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乙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 措施 。但因甲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 服务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委托方担保人(盖章):_________服务方担保人(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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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劳务派遣 常设机构如何认定
文章首先回顾了2009年引起轰动的际便函103号事件。当时,针对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的少数境外机构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管理或技术服务,对取得的所得未按规定履行所得税申报纳税义务的情况,税务总局专门下发过了《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际便函[2009]103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主要通过以下业务模式取得我国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开展一次调查,这些业务模式包括:境外机构与我国境内企业签订派驻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派遣人员到我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领导、技术人员和其他职位,我国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派遣费或其他相关费用。调查对象以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对汽车制造企业应逐一开展调查。 该文件下发以后,引起了国内很多业内人士的关注。特别是对于在实务工作中,境外机构(一般为境外母公司)派遣人员到我国境内外资企业(一般为境外母公司在境内的子公司或其他合资、合作企业)担任高层领导、技术人员和其他职位,我国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的派遣费用是否应认定为境外机构在向境内企业提供服务,企业和税务机关间有很大的争议。如果境内企业支付的这笔派遣费用被视为因境外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服务,境内机构支付的是服务费的话,则境外机构派遣人员到境内提供服务往往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从而境内机构支付境外的派遣费用将会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境外机构派遣人员到境内机构任职,这些被派遣人员被视为境内机构的员工,境外机构只是由于社会保险等各种客观原因为境内机构代为向派遣人员发放工资,境内机构支付给境外机构的派遣费用只是对境外机构代垫费用的补偿的话,这种行为不视为境外机构因提供服务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从而境内机构在向境外支付这批派遣费用时,只需要按规定扣缴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 据赵老师介绍,际便函[2009]103号只是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针对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特别对汽车制造企业开展调查。但是,该文件并没有对境外机构劳务派遣在什么情况下作为境外机构向境内提供服务构成常设机构,什么情况下不视为提供服务不构成常设机构给出判定的原则或明确的判定标准。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中给我们提出了比较明确的判定标准。 按照国税发[2010]75号文中新协定条文解释的规定,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常存在较为复杂的跨境人员及业务往来。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活动是否导致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第一、应子公司要求,由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为子公司工作,这些人员受雇于子公司,子公司对其工作有指挥权,工作责任及风险与母公司无关,由子公司承担,那么,这些人员的活动不导致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此种情况下,子公司向此类人员支付的费用,不论是直接支付还是通过母公司转支付,都应视为子公司内部人员收入分配,对支付的人员费用予以列支,其所支付的人员费用应为个人所得,按子公司所在国有关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以及协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为母公司工作时,应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三款的规定判断母公司是否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时,可判断这些人员为母公司工作: 1、母公司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并承担风险和责任; 2、被派往子公司工作的人员的数量和标准由母公司决定; 3、上述人员的工资由母公司负担; 4、母公司因派人员到子公司从事活动而从子公司获取利润。 此种情况下,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有关服务费时,应按独立企业公平交易原则,确认母子公司上述费用的合理性后,再对子公司上述费用予以列支。如果上述活动使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则该子公司所在国可按本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费用征收企业所得税。 赵老师的文章还举出了一个案例。美国某汽车制造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汽车制造企业。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境外母公司和这家境内合资企业之间存在两份协议: 1、《国际雇员协议》。由于根据当初的合资协议约定,合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境外和境内投资方各自指派,其中合资企业的总经理、分管财务的副总、分管生产的副总、财务总监以及技术总监由境外投资方直接指派。因此,境外投资方和合资企业签订了一份《国际雇员协议》,约定这些人员由境外投资方直接指派,在派遣期间作为合资方的雇员,在合资方董事会安排下,代表合资企业履行管理职能,为合资企业服务。对于外方派遣人员的薪酬标准,境内合资方应按合资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由于这部分人员只是暂时到中国境内受雇,考虑到社保等一些实际因素,这些人员的薪酬全部由美方母公司代为支付后,境内企业按照美方代垫的费用全额转付给美方。 2、《短期技术支持协议》。由于美方在向境内合资企业进行生产线安装、技术转让中需要派员到境内为境内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员工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因此,境外机构和境内合资公司签订了这份短期技术支持协议,约定境外机构在向境内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时,境内机构应根据派遣人员数量和服务天数,按约定的标准向境外机构支付技术支持费。 对于第一份《国际雇员协议》,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合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合资协议约定,分别由投资方各自委派的做法是非常符合商业常规的,这也是投资方对于投资企业控制权的一种体现。那种认为不管什么情况下,只要投资方向其投资的企业派遣高级管理人员,就视同投资方在为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看法是站不住脚的。按照赵老师分析,《国际雇员协议》约定了这些人员在派遣期间是作为合资企业的雇员,在合资方董事会安排下,代表合资企业履行管理职能,为合资企业服务。因此,这份《国际雇员协议》完全符合国税发[2010]75号文中所称的由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为子公司工作,这些人员受雇于子公司,子公司对其工作有指挥权,工作责任及风险与母公司无关,由子公司承担,那么,这些人员的活动不导致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因此,在这一情形下,境内合资企业向此类人员支付的费用,不论是直接支付还是通过母公司转支付,都应视为合资企业内部人员收入分配,对支付的人员费用予以列支,其所支付的人员费用应为个人所得,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即可对外支付。 对于第二份《短期技术支持协议》,由于是境外母公司派遣人员为境内合资企业在生产线安装和技术转让中提供技术服务,这些人员工作拥有指挥权应归母公司,由母公司承担风险和责任。同时,只要能按规定完成约定的服务,需要派遣人员的数量和标准也是由境外母公司决定的。既然这些人员归母公司支配,代表母公司来华提供服务,这些人员的费用自然由母公司负担。同时,母公司向境内合资企业收取的服务费标准往往是大于其承担的人员费用,即母公司因派人员到子公司从事活动而从子公司获取利润。 但是,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境内机构派遣员工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在根据国税发[2010]75号进行判定时,我们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更多的从人员的支配权,风险和责任承担等这些影响行为判定实质的角度去把握。对于派遣费用支付的判定上应根据现实情况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一般情况下,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子公司支付的费用要大于母公司因派遣人员而承担的费用,从而母公司因为子公司提供服务是获取利润的。但在有些情况下,母公司为扶持境内子公司,可能收取的服务费用要小于其实际承担的人员费用,这个是否影响常设机构的认定呢?我们认为这是不影响的。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有关服务费时,应按独立企业公平交易原则处理。如果母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小于其提供服务的成本,我们应对此关联交易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这并不影响该行为实质的判定和常设机构的认定。 赵老师在文章中还例举了一个服务业案例予以说明。国内一家五星级酒店由于管理不善一直亏损。后期,中方和新加坡一家专业酒店管理公司签订酒店托管协议,中方人员退出酒店管理,由新加坡公司派遣人员到境内酒店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中方酒店每年向新加坡公司支付一笔固定的管理费,同时如果酒店盈利应再按盈利金额的20%加付管理费。 这样一份合同,也是境外机构向境内机构派遣人员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新加坡派遣人员的薪酬费用由新加坡公司支付。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中方支付给新方的管理费肯定是大于新方支付给派遣人员薪酬的费用的。但是,能否仅仅依据这一标准就认定是新方为境内机构提供服务而构成常设机构呢,赵老师认为这是不够的。我们还是应根据派遣人员指挥权以及风险、责任等这些影响行为实质的标准去辨别。在这样一份酒店托管合同下,派遣多少人员,派遣什么标准的人员是由新加坡公司决定的。这些人员在境内酒店公司期间是受新加坡公司控制,由新加坡公司进行考核的。同时,新加坡公司应根据托管协议对于为境内酒店提供的管理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因此,这样一份看似派遣高级管理人员的合同,在实质上应作为一份服务合同。因此,在满足一定标准的前提下,应认定为新加坡公司因派遣人员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境内企业在向在新方支付托管费时,应扣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同时,新方派遣人员在华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在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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