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73条(刑诉法第73条释义)
刑诉法第73条
201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73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坚实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刑法73条规定内容
刑法73条规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是缓刑的考验期。对于那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是有一定时长的考验期的。就像那些被判处拘役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低是二个月的期限;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最低为一年的期限。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至于缓刑考验的期限,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以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都是一些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监视居住应遵守规定规定有哪些
一、 监视居住 应遵守规定有哪些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所谓“住处”,是指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所谓“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所谓正当理由,是指被监视居住人有治病、奔丧等正当事由。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 羁押 。不得在看守所、 行政拘留 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 同居 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 律师 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 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 或者串供。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 逮捕 ;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还应当及时向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报告。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二、指定监视居住是有罪吗 这个不是一定有罪的。 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情形是重大贿赂犯罪,衡量“重大”与否的标准有3个,贿赂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第二种情形是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 由于监视居住仅仅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 刑事强制措施 之一,因此就算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但这也不代表嫌疑人、被告人最终一定有罪。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判尚未生效之前,其实我们都不能武断的认为被监视居住人就一定有罪。
我国刑法第73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法》第73条规定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经过的缓刑考验期限。依据该法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最低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最低期限不得少于1年;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新刑诉法73条是什么?(做任务)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73 条引发广泛争议的内容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其言下之意是:“在无法通知被监视居住者的家属时,或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时,可以不通知其家属。”
仔细分析一下就能发现,这些情形和是否通知家属毫无因果关系。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人,被国家执法机关控制并监视居住,是很正常、很正当的事情,既符合国家利益,也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为什么不能大大方方的告之全社会?为什么不能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如果某人被国家机关监视居住,而其家人、亲友和社会都不知其去向,去公安机关报案也不受理,这不也是在制造恐怖吗?这不也是一种恐怖活动、恐怖行为吗?
“无法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能够成为不通知其家属的理由吗?显然不能,因为除了直接通知家属之外,还可以间接通知,例如公示。法院在无法找到被告,无法直接递送传票时,采用的办法就是“公示送达”。
执法机关“无法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并不等于其家属不在寻找亲人、不在为亲人担忧,并不等于不会在社会上造成恐怖情绪,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因此,应该在刑侦法里明确规定:“无法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时,执法机关(或检察机关)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公示被监视居住人的姓名和被监视居住的起始时间和原因。”以使政府的正当执法行为区别于黑社会团伙或其他犯罪分子的暗杀或绑架等恐怖行为。
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为什么“可能有碍侦查”?是怕走漏风声?但如果被监视居住人真的是犯罪份子,他突然失踪了,失去联系了,他的同伙难道不首先就会想到是自己团伙的罪行已经暴露了、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构已经开始动手实施调查或抓捕了?难道他们会天真地认为是该同伙在和自己玩游戏躲起来了?会侥幸地认为仅仅是该同伙的手机电池没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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