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哪些内容?
近日,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其中规定:①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一般食品标识不得强调适合特定人群;②食品不得标注零添加等字样;③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④鼓励食品生产者在食品标识上标注低油、低盐、低糖或者无糖的提示语等。
为规范食品标识标注,保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通过司法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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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pscszh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政编码:100820),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质量监督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第三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第四条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第六条 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如下:
LB------××------×××××
标志代码产品类别产品代号第三章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第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的使用范围限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围》。第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使用时,须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的规范要求正确设计,并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的单位印制。第九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第十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改变其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准及注册商标前,须报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第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应在一个月内报告省、部两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暂时中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待条件恢复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批准,方可恢复使用。第十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的产品为限。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第十四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第十五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环保、食品监测部门对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及生态环境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撤销标志使用权,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第十六条 对侵犯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三章规定的,由农业部撤销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造成损失的,并责其赔偿损失。
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于众。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农产品包装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第八条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第九条 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第三章 农产品标识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第十一条 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第十二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第十三条 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二)保鲜剂: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三)防腐剂: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四)添加剂: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五)生产日期: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畜禽产品是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水产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说明(略)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健康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消费者的自我保健意识日益增强,对保健食品的需求越来越高,这为保健食品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契机。我国的保健食品市场是一个存在巨大发展潜力的市场。但是保健食品行业存在着低水平竞争,重公告轻研发,行业信誉差等严重的问题。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欢迎阅读!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 说明书 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 方法 ,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 短语 :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第五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品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六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其标示方式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七条 凡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或标示方式不符合本《办法》者,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程序和检验方法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统一程序和检验方法。
本程序和检验方法适用于评价食品的免疫调节、延缓衰老、改善记忆、促进生长发育、抗疲劳、减肥、耐缺氧、抗辐射、抗突变、抑制肿瘤、调节血脂、改善性功能等作用。
本程序和检验方法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人体试食试验规程。
2.进行食品保健作用评价的基本要求
2.1对受试物的要求
2.1.1提供受试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等有关资料。
2.1.2受试物必须是规格化的产品,即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配方及质量标准。
2.1.3提供受试物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资料,受试物必须是已经过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确认为安全的物质。
2.2对实验动物的要求
2.2.1根据各种试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常用大鼠和小鼠,品系不限,推荐使用近交系动物。
2.2.2 动物的性别不限,可根据试验需要进行选择。动物的数量的要求为小鼠每组至少10只(单一性别),大鼠每组至少8只(单一性别)。动物的年龄可根据具体试验需要而定。
2.2.3 动物应达到二级实验动物的要求。
2.3 给受试物的剂量及时间
2.3.1 各种试验至少应设3个剂量组,1个对照组,必要时可设阳性对照组。剂量选择应合理,尽可能找出最低有效剂量。在3个剂量组中,其中一个剂量应相当于人推荐摄入量的5-10倍左右。
2.3.2 给受试物的时间应根据具体试验而定,原则上至少1个月。
3.试验项目、试验原则及结果判定
3.1 免疫调节作用
3.1.1 试验项目
3.1.1.1.1 脏器/体重比值
胸腺/体重比值
脾脏/体重比值
3.1.1.1.2 细胞免疫功能测定
小鼠脾淋巴细胞转化实验
迟发型变态反应
3.1.1.1.3 体液免疫功能测定
抗体生成细胞检测
血清溶血素测定
3.1.1.1.4 单核-巨噬细胞功能测定
小鼠碳廓清试验
小鼠腹腔巨噬细胞吞噬鸡红细胞试验
3.1.1.1.5 N细胞活性测定
3.1.1.2 人体试食试验
3.1.1.2.1 细胞免疫功能测定
外周血淋巴细胞转化试验
3.1.1.2.2 体液免疫功能试验
单向免疫扩散法测定IgG、IgA、IgM
3.1.1.2.3 非特异性免疫功能测定
吞噬与杀菌试验
3.1.1.2.4 N细胞活性测定
3.1.2 试验原则
要求选择一组能够全面反映免疫系统各方面功能的试验,其中细胞免疫、体液免疫、单核-巨噬细胞功能三个方面至少各选择1种试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进行人体试食试验。
3.1.3 结果判定
在一组试验中,受试物对免疫系统某方面的试验具有增强作用而对其他试验无抑制作用,可以判定该受试物具有该方面的免疫调节效应;对任何一项免疫试验具有抑制作用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免疫抑制效应。
在细胞免疫功能、体液免疫功能、单核-巨噬细胞功能及N细胞功能检测中,如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功能检测结果阳性,即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免疫调节作用。
3.2 延缓衰老作用
3.2.1 试验项目
3.2.1.1 动物试验
3.2.1.1.1 生存试验
小鼠生存试验
大鼠生存试验
果蝇生存试验
3.2.1.1.2 过氧化脂质含量测定
血(或组织)中过氧化脂质降解产物丙二醛(MDA)含量测定
组织中脂褐质含量测定
3.2.1.1.3 抗氧化酶活力测定
血(或组织)中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活力测定
血(或组织)中谷胱甘肽过氧化物酶(GS-PX)活力测定
3.2.1.2 人体试食试验
血中过氧化脂质降解产物丙二醛(MDA)含量测定
血中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活力测定
血中谷胱甘肽过氧化物酶(GS-PX)活力测定
3.2.2 试验原则
衰老机制比较复杂,迄今尚无一种公认的衰老机制学说,因而无单一、简便、实用的衰老指标可供应用,应采用尽可能多的试验方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可信性。动物试验,除上述生存试验,过氧化脂质含量测定、抗氧化酶活力测定3个方面各选一项必做外,可能时应多选择一些指标(如脑、肝组织中单胺氧化酶(MAO-B)活力测定等)加以辅助。生存试验是最直观、最可靠的实验方法,果蝇具有生长周期短、繁殖快、 饲养 简便等优点,通常多选果蝇作生存试验,但果蝇种系分类地位与人较远,故必须辅助过氧化脂质含量测定及抗氧化酶活力测定才能判断是否具有延缓衰老作用。生化指标测定应选用老龄鼠,除设老龄对照外,最好同时增设少龄对照,以比较受试物抗氧化的程度,必要时可将动物试验与人体试食试验相结合综合评价。
3.2.3 结果判定
若大鼠或小鼠生存试验为阳性,即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延缓衰老的作用。
若果蝇生存试验,过氧化脂质和抗氧化酶三项指标均为阳性,即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延缓衰老的作用。
若过氧化脂质和抗氧化酶两项为阳性,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抗氧化作用,并提示可能具有延缓衰老作用。
3.3 改善记忆作用
3.3.1 动物试验
跳台试验
避暗试验
穿梭箱试验
水迷宫试验
3.3.1.2 人体试食试验
韦氏记忆量表
临订记忆量表
3.3.2 试验原则
3.3.2.1 试验应通过训练前、训练后及重测验前3种不同的给予受试物方法观察其对记忆全过程(记忆的获得、记忆巩固、记忆再现)的影响。
3.3.2.2 应采用一组(2个以上)行为学试验方法,以保证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3.3.2.3 人体试食试验为必做项目,并应在动物试验有效的前提下进行。
3.3.2.4 除上述试验项目外,还可以选用嗅觉厌恶试验、味觉厌恶试验、操作式条件反射试验,连续强化程序试验、比率程序试验、间隔程序试验。
3.3.3 结果判定
动物试验2项或2项以上的指标为阳性,且2次或2次以上的重复测试结果一致,可以认为该受试物具有改善该类动物记忆作用;
若人体试食试验结果阳性,则可认为该受试物具有改善人体记忆作用。
3.4 促进生长发育作用
3.4.1 试验项目
3.4.1.1 胎仔情况 活胎数、?雄比例、死胎数、分娩胎仔总数。
3.4.1.2 体重及食物利用率 记录出生时及生后4、7、14、21、30、60d幼鼠的体重,计算断乳后幼鼠的食物利用率。
3.4.1.3 生理发育指标 记录耳廓分离、门齿萌出、开眼、长毛时间、阴道开放、睾丸下降时间。
3.4.1.4 神经反射指标 平面翻正、前肢抓力、悬崖回避、嗅觉定位、听觉警戒、负趋地性、回旋运动、视觉发育、空中翻正、 游泳 发育。
3.4.2 试验原则
3.4.2.1 给受试物的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在母鼠孕期或哺乳期至成年期。
3.4.2.2 在神经反射指标中应选择一组(5个以上)的行为学试验方法,以保证结果的可靠性。
3.4.3 结果判定
在胎仔情况、体重及食物利用率、生理发育、神经反射4类指标中有3类以上(含3类)指标为阳性,可认为受试物有促进生长发育的作用。
3.5 抗疲劳作用
3.5.1 试验项目
负重游泳试验
爬杆试验
血乳
血清尿素氮
肝/肌糖原测定
3.5.2 试验原则
运动试验与生化指标检测相结合。在进行游泳或爬杆试验前,动物应进行初筛。除以上生化指标外,还可检测血糖、乳酸胶氢、血红蛋白以及磷肌酸等指标。
3.5.3 结果判定
若1项以上(含1项)运动试验和2项以上(含2项)生化指标为阳性,即可以判断该受试物具有抗疲劳作用。
3.6 减肥作用
3.6.1 减肥原则
3.6.1.1 减除体现人多余的脂肪,不单纯以减轻体重为标准。
3.6.1.2 每日营养素的摄入量应基本保证机体正常生命活动的要求。
3.6.1.3 对机体健康无明显损害。
3.6.2 试验项目
3.6.2.1 动物试验
体重
体内脂肪重量(睾丸及肾周围脂肪垫)
3.6.2.2 人体试食试验
体重,体重指数,腰围,腹围,臀围
体内脂肪含量
3.6.3 试验原则
在进行减肥试验时,除以上指标必测外,还应进行机体营养状况检测,运动耐力测试以及与健康有关的 其它 指标的观察。人体试食试验为必做项目,动物试验与人体试食试验相结合,综合进行评价。
3.6.4 结果判定
在动物试验中,体重及体内脂肪垫2个指标均阳性,并且对机体健康无明显损害,即可初步判定该受试物具有减肥作用。
在人体试食试验中,体内脂肪量显著减少,且对机体健康无明显损害,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减肥作用。
3.7 耐缺氧作用
3.7.1 试验项目
小鼠常压耐缺氧实验
3.7.2 结果判定
耐缺氧实验阳性,说明该受试物具有耐缺氧作用。
3.8 抗辐射作用
3.8.1 试验项目
3.8.1.1 亚急性试验
30天存活率或平均存活时间
白细胞总数
3.8.1.2 亚慢性或慢性试验
小鼠睾丸染色体畸变试验
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3.8.2 试验原则
较高剂量一次辐射,选择亚急性试验;小剂量多次辐射,选择亚慢性或慢性试验。
3.8.3 结果判定
亚急性试验项目中2项结果为阳性,则可判定该受试物对较高剂量一次辐射有拮抗作用。
亚慢性或慢性试验中2项结果为阳性,则可判定该受试物对小剂量多次辐射有拮抗作用。
3.9 抗突变作用
3.9.1 试验项目
Ames试验或V79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小鼠睾丸染色体畸变试验
3.9.2 试验原则
Ames试验与V79细胞基因突变试验任选一项,采用体内与体外试验相结合的原则。
3.9.3 结果判定
抗突变三项试验中有两项为阳性时,则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抗突变作用。
3.10 抑制肿瘤作用
3.10.1 试验项目
动物诱发性肿瘤试验
动物移植性肿瘤试验
免疫功能试验
N细胞活性测定
单核-巨噬细胞功能测定
3.10.2 试验原则
动物诱发性肿瘤试验及动物移植性肿瘤试验两项中任选一项,同时必做2项免疫功能试验
3.10.3 结果判定
动物诱发性肿瘤试验及动物移植性肿瘤试验两项试验中有一项为阳性,并且对免疫功能无抑作用,则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抑制肿瘤的作用。
3.11 调节血脂作用
3.11.1 试验项目
大鼠脂代谢紊乱模型法
人体试食试验
3.11.2 试验原则
尽可能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相结合,综合进行评价。
3.11.3 结果判定
大鼠脂代谢紊乱模型法:结果为阳性时,可初步判定该受试物具有调节血脂作用。
人体试食试验阳性,可判定该受试物对人体具有调节血脂作用。
3.12 改善性功能作用
3.12.1 试验项目
3.12.1.1 交配试验
大鼠交配试验
小鼠交配试验
3.12.1.2 勃起试验
3.12.2 试验原则
评价改善性功能作用,应主要观察是否增强性交功能及阴茎勃起功能。考虑到影响性功能的因素很多,而睾酮对性功能的维持具有重要意义,必要时可对血清睾酮水平进行测定。
3.12.3 结果判定
交配试验(大、小鼠交配试验任选一项)或勃起试验中有一项试验结果为阳性,即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改善性功能的作用。
3.13 人体试食试验规程
4.评价食品保健作用时要考虑的因素
4.1 人的可能摄入量除一般人群的摄入量外,还应考虑特殊的和敏感的人群(如 儿童 、孕妇及高摄入量人群)。
4.2 人体资料由于存在著动物与人之间的种属差异、在将动物试验结果外推到人时,应尽可能收集人群服用受试物的效应资料,若体外或体内动物试验未观察到或不易观察到食品的保健效应或观察到不同效应,而有关资料提示对人有保健作用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进行必要的人体试食试验。
4.3 在将本程序所列试验的阳性结果用于评价食品的保健作用时,应考虑结果的重复性和剂量反应关系,并由此找出其最小有作用剂量。
4.4 食品保健作用的检测及评价应由卫生部认定的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承担。
附加说明
本程序和检验方法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程序和检验方法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起草小组负责起草。
本程序和检验方法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进行未列入程序范围的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时,应由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者提出检验及评价方法,经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验证及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组织专家评审,报卫生部批准后方可列入本程序。
本程序中无明确判定方法的人体试食试验结果,可由负责试验单位组织专家组(至少五人),按本程序提出的原则要求共同予以评价,并提出判定结果。
免疫调节作用检验方法
动物试验
1.实验动物
选用小鼠。推荐使用近交系小鼠,如C57BL/6J、BALB/C等,6-8周龄,18-22g,雌雄均可,数量为单一性别每组至少10只。
2.给受试物的时间、剂量分组
经口给予受试物15-30d,设3个剂量组和1个对照组。3个剂量组中,其中1个剂量应相当于人推荐摄入量的10倍左右。
3.实验方法
3.1 ConA诱导的小鼠脾淋巴细胞转化试验
可任选下列方法之一
3.1.1 M法
3.1.1.1 原理
当淋巴细胞受ConA、PA等致分裂原或特异性抗原刺激后发生母细胞转化,活细胞特别是增殖细胞通过线粒体水解 将M(一种淡黄色的唑氮盐)分解为兰紫色的甲月替(formazan)结晶而显色,其光密度值能够反映细胞的增殖情况。
3.1.1.2 仪器和材料
RPMI1640细胞培养液、小牛血清、2-巯基乙醇(2-ME)、青霉素、链霉素、刀豆蛋白A(ConA)、盐酸、异丙醇、M、Hanks液、PBS缓冲液(p7.2-7.4)
200目筛网、24孔培养板,96孔培养板(平底),手术器械、二氧化碳培养箱、酶联免疫检测仪、超净工作台
3.1.1.3 实验步骤
完全培养液 RPMI1640 培养液过滤除菌,用前加入10%小牛血清,1%谷氨酰胺(200mmol/L),青霉素(100U/ml),链霉素(100ug/L)及5×10-5mol/L的2-巯基乙醇,用无菌的1mol/L的Cl或1mol/L的NaO调p至7.0-7.2,即完全培养液。
ConA液 用双蒸水配制成100ug/ml的溶液,过滤除菌,在低温冰箱(-20℃)保存。
无菌Hanks液 用前以3.5%的无菌NaCO3调p7.2-7.4。
M液 将5mgM溶于1ml p7.2的PBS中,现配现用。
酸性异丙醇溶液 96ml 异丙醇中加入4ml 1mo1/L的C1,临用前配制。
3.1.1.3.2 脾细胞悬液制备
无菌取脾,置于盛有适量无菌Hanks液的小平皿中,用镊子轻轻将脾撕碎,制成单个细胞悬液。经200目筛网过滤,用Hanks液洗3次,每次离心10min (1000r/min)。然后将细胞悬浮于2ml的完全培养液中,用台酚兰染色计数活细胞数(应在95%以上),调整细胞浓度为2×106个/ml。
3.1.1.3.3淋巴细胞增殖反应
将细胞悬液分两孔加入24孔培养板中,每孔1ml,一孔加50ul ConA液(相当5ug/ml),另一孔作为对照,置5%CO2,37℃培养72h。培养结束前4h,每孔轻轻吸去上清液0.7ml不含小牛血清的RPMI1640培养液,同时加入M(5mg/ml)50u1/孔,继续培养4h。培养结束后,每孔加入1ml酸性异丙醇,吹打混匀,使紫色结晶完全溶解。然后分装到96孔培养板中,每个孔分装6孔作为平行样,用酶联免疫检测仪,以570nm波长测定光密度值。也可将溶解液直接移入1ml比色杯中,在721分光光度计上比色测定,波长570nm。
3.1.1.4 数据处理及结果判定
一般采用方差分析进行数据统计。用加ConA孔的光密度值减去不加ConA孔的光密度值代表淋巴细胞的增殖能力,受试物组的光密度值显著高于对照组的光密度值,即可判定该项试验结果阳性。
3.1.2 同位素掺入法
3.1.2.1 原理
淋巴细胞在有丝分裂原PA、ConA等的刺激下,产生增殖反应,DNA和RNA合成明显增加,如在培养液中加入3-胸腺嘧啶核苷(3H-TdR),则可被转化中的细胞摄入。测定标记淋巴细胞和放射强度可反映淋巴细胞增殖的程度。
3.1.2.2 仪器和材料
RPMI-1640细胞培养液、小牛血清、2-巯基乙醇(2-ME)、青霉素、链霉素、刀豆蛋白A (ConA)、Hanks液 、PBS缓冲液(p7.2-7.4)、3H-TdR、闪烁液[2.5-二苯基恶唑(PPO) 0.5g、1,4-双-(5-苯基恶唑基)-苯(POPOP)0.25g、二甲苯500ml混匀]
200目筛网,96孔培养板(平底),手术器械、二氧化碳培养箱、超净工作台、液体闪烁仪、多头细胞取集器、49型玻璃纤维滤纸。
3.1.2.3 实验步骤
3.1.2.3.1 脾细胞悬液制备
无菌取脾,置于盛有适量无菌Hanks液的小平皿中,用镊子轻轻将脾撕碎,制成单细胞悬液。经200目筛网过滤,用Hanks液洗3次,每次离心10min(1000r/min)。然后将细胞悬浮于2ml的完全培养液中,用台酚兰染色计数活细胞数(应在95%以上),最后RPMI1640完全培养液将细胞数调成5×105个/ml。
3.1.2.3.2 淋巴细胞增殖反应:
将脾细胞悬液加入到96孔培养板中,200ul/孔,每一份脾细胞悬液分装6个孔,3孔加ConA(5ug/ml),另3个孔不加ConA作为对照。置5% CO2,37℃培养72h,培养结束前6h,每孔加入3H-TdR 20u1,使其终浓度为(3.7-18.5)×104Bq/ml。用多头细胞取集器将细胞取集于玻璃纤维滤纸上。滤纸片充分干燥后置测量瓶中,加入7ml闪烁液,用液闪仪测定每分钟脉冲数(cpm)。
3.1.2.4 数据处理及结果判定
一般采用方差分析进行数据统计。以每分钟脉冲数(cpm)表示增殖程度,用刺激指数(SI)来表示试验孔cpm 。
最新食品标签管理规定是什么?
一、正面回答
自2022年3月15日开始执行。其中,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行为的,或将被最高处罚5万元。
二、分析详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后的升级版。切实把全面从严贯穿于食品安全工作始终。
三、食品标识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食品标识违法行为包括:
1、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用方法任何一项的;
3、饮料酒食品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的;
4、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者地区名,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5、无食品标签的;
6、无中文标签的国产或者进口食品。
7、伪造、冒用他人食品标签的;
8、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9、利用食品标签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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