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社会危害性)
违法行为最本质的特征
刑事违法行为就是犯罪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达到或必须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行为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这是构成犯罪最本质或最基本的特征。 2.具有刑事违法性。 3.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
犯罪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是其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基本特征中的首要特征,也是它的本质特征。例如故意犯罪的量刑就重,过失造成同样的结果,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危害大而且必须定罪的,量刑也就比故意犯罪轻得多。
【【法律依据】】
《刑法》第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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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
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其行为的社会的危害性。
犯罪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
第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的,国家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用刑罚加以制裁,因此,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我国刑法第13条具体规定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
(1)对我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危害;
(2)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
(3)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
(4)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
(5)对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危害;
(6)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危害;
(7)对社会秩序包括治安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等的危害;
(8)对国家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危害;
(9)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秩序和公务活动廉洁性的危害。
一个行为危害上述任一方面的具体社会关系,都必然构成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的侵害,都表明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现实危险,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构,如侵犯财产的犯罪和侵犯人身的犯罪是对被害人财产和人身的危害,有的表现为精神性的危害,如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被害人人格、尊严的贬低。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概念,这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社会政治评价。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很多,一般主伙,这些因素或变理主要有:
1.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指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这是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侵犯的社会关系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关系越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越严重。
2.行为的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如行为的手段是否凶狠、残酷、行为是否采用暴力方法、是否使用危害器具、是否在法律禁止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等,都与待业的社会危害性直接相关,甚至会决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无。
3.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如行为是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结果、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种类和程度等,这些因素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直接相关,在结果中,如果行为没有造成现实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轻微,就不能认为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4.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如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犯罪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身份或特定职责,是初犯还是累犯等。
5.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有没有经过预谋、是否出于特定的目的、动机是否卑劣等主观心理因素,直接决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从而制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从广义上讲,只要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了可能对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损害的行为,就应当认为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其中,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在我国刑法是,刑事违法不仅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事犯罪法律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同时,不仅是指违反刑法分则性规范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刑法总则性规范的规定。例如,违反刑法总则关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共同犯罪的规定等。
刑事违法性既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只讲社会危害性而不讲刑事违法性,就会导致罪刑擅断主义。但是,如果只讲刑事违法性而不讲社会危害性,也会掩盖犯罪的社会政治相质,陷入法律形式主义中。应当看到,一方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另一方面,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体现。一个行为一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一般也就表明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体现了刑法的限制和保障机能。只有当一个行为既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任何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实施了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承担受国家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的概念包含刑罚的要求。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地将“应受刑罚惩罚”这一特征写进了犯罪定义,表明应受刑法惩罚性是我国刑罚规定的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行为应当不应当受刑罚与需要不需要进行刑事惩罚是两个范畴的问题。应当不应当受刑事惩罚解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而需要不需要进行刑事惩罚则是在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事惩罚的前提下,对具体案件的具体行为人是否实际给予刑事惩罚的问题。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法的关系,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们认为,犯罪的科学、完整和简约的定义应当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犯罪最实质的基本特征是明显的社会不良影响。犯罪的本质特征有两个:犯罪务必是对时代有风险性的个人行为;犯罪务必是需负刑罚处罚的个人行为。在理论上,犯罪分为轻罪和重罪。
以法定刑为规范,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与违警罪,起源于1791年的法国的刑法典,目前为止,仍有很多国家的刑法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或是还再加上一类违警罪。
在我国刑法没有密文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但从概念上把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是充分很有可能的。区别重罪与轻罪一般应以法定刑为规范,而不因实际犯罪的轻和重为规范。一般认为,法律规定最少刑为3年以上刑期的犯罪为重罪,别的犯罪为轻罪。
个人行为具备社会发展不良影响,是违法犯罪的本质特征。违法犯罪的社会风险性就是指违法犯罪对我国和人民的利益所产生的伤害。违法犯罪的本质属性取决于它对我国和人民的利益所产生的伤害。
假如某类个人行为压根无法对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刑法就没需要把它要求为违法犯罪;某类个人行为尽管有着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可是剧情明显轻度危害不大的,都不觉得是违法犯罪。不难看出,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是质和量的统一。
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三个基本特征中的首要特征,也是它的本质特征。统治阶级之所以用刑法的形式宣告某种行为是犯罪,就是因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严重危害到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在我国,犯罪行为和表现虽然千姿百态,但从总体上说,它们都从不同的方面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事业。刑法第13条把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分为四个方面,包括危害人民政权和社会制度,危害国家经济利益,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对这些犯罪内容,刑法分则又作了进一步具体的分类。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已经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形成实际损害。但这种实际损害仅仅是社会危害性的一种形式。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某种行为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害,也被看成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如果忽视了这种情况,就无法解释刑法对一些特殊形态(诸如预备、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的犯罪也给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必须关注犯罪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如自首犯、初犯、少年犯与有罪而拒不交代者、累犯、惯犯相比,主观恶性就比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轻。在具有同等客观损害的情况下,由于犯罪者主观心理状态、动机目的不同,定罪量刑也不一样。例如故意犯罪的量刑就重,过失造成同样的结果,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危害大而依法必须定罪的,量刑也就比故意犯罪轻得多。
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危害性的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时,才能确认为犯罪。不过,在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人们的认识常常会很不一致,这就需要通过权力机关,以国家立法的方式去加以规定。我国刑法根据社会上各种社会危害程度,有选择地宣布某些行为是犯罪并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就使犯罪在严重危害性特征之处,又派生出第二个特征的刑事违法性。表明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不仅包含有深刻的社会政治内容,而且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明显的法律形式特征。由此可见,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性的基础。统治阶级不可能以法律形式把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宣布为犯罪,也不会把危害性并不严重的行为宣布为犯罪。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严重程度时,这种行为才能被认为是犯罪。所以,讲犯罪的违法性特征,不是讲犯罪具有一般违法的属性,而是指其具有触犯刑事规范的刑事违法性特征。强调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对于司法机关严格依法认定犯罪的性质及其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犯罪认定方面的一个体现。
第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共产党员违法首先应受何种处罚?党纪还是法律)
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要达到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严重程度,而且必须是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才是犯罪。刑罚当罚性,是犯罪的第三个基本特征,也是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及不道德行为的重要区别。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犯罪的概念要有惩罚,那么实际的罪行就要一定的惩罚尺度。”这说明,犯罪与刑罚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种评价。在通常情况下,刑罚重的,说明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刑罚轻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要小一些。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就应当采用刑罚方法予以及时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惩罚,改造,使广大公民和国家、社会的利益得到保护。从另一方面来看,给予刑罚处罚的行为,也必须是犯罪行为。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人只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民法、经济法的行为,只能给予民事、经济制裁,对于这些行为,绝对不能适用刑罚;只有犯罪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特征。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连,并不是互相孤立,彼此割裂的。其中,严重危害性是具有决定作用的犯罪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特征都是从这一本质特征中派生出来并由本质特征所决定的。这也就是说,首先因为对社会形成了危害并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刑事法律规范才将其规定为犯罪并设立相应的刑罚处罚。但严重危害性又不是抽象和空洞的,其内容和范围要由刑事法律规范予以具体规定,如果没有刑法规范的规定,就无法界定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也没有相应的刑罚当罚性特征可言。总之,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是由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三个基本特征决定的,它们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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