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最新政策2019(小产权房最新政策2019年)
中央对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小产权房目前是禁止在市场交易的,因为小产权房本身存在着诸多的隐患,但是之前已经有了小产权房的就会受到相应政策的限制了,那么具体的小产权房政策是如何规定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一、中央2020小产权房政策
1、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文件,应该进行房产登记,数据需要提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问题,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2、禁止新建与销售小产权房
各地政府部门要严格审核以农村集体名义申报的住宅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在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从源头上禁止了“小产权”项目。从各个的环节上加强监管,对于违反规定的开工建设的,要及时的发现,坚决制止,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规了出售的小产权房的,要没收其非法所得。
3、已建成与已售出的小产权房要合理合法的处理
把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存量小产权房,通过补办相关手续,缴纳相应的税费之后,纳入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房系列内;而对一些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小产权房”,则采取改建或者拆除的强制办法。
4、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发证
小产权房是占用村集体土地,并向个人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商品住宅,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购置乡村的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购置小产权房。目前国度要求各地对乡村个人土地停止确权注销开展,但是对小产权房守法用地不允许发证,小产权房不受法律维护。国务院要求:一是一切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必需全部停建和停售;二是将以中央为主体组织摸底,对小产权房现状停止普查;三是责成指导小组研讨小产权房成绩,拿出相关处置意见和方法
北京小产权房政策是什么?
一、北京小产权房最新政策规定 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小产权房的清理整治,针对新增的小产权房项目要求各区县坚决严厉打击,依法查处。市国土局也始终坚决清理整治小产权房,对新增小产权房“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公开曝光力度,积极协调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全力拆除违法建设。 对在2013年2月市国土局、市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坚决杜绝新建严肃查处续建续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后,仍然新建、续建、续售或漏报、瞒报、拒报甚至放任、纵容、庇护违法建设的相关责任人,将及时提请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北京设立了小产权房举报机制 北京市国土局表示,将选择若干起顶风违法继续实施建设和销售、情节恶劣的小产权房案件,由市国土局直接予以查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重大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 同时,北京市国土局将设定12336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新建、续建、销售小产权房行为的举报监督,并将核实后的各区县小产权房情况名单在网上公开曝光。 此外,住建部门将负责组织拆除小产权房项目售楼处,查封施工工地;对销售小产权房的房屋中介机构及开发商依法从严查处;对未取得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文件,擅自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测绘单位进行查处。 规划、工商、城管、水务等部门将加强联动,及时对涉及小产权房的有关违法问题进行查处。 三、小产权 房屋买卖注意事项 小产权房政策《关于农村 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 宅基地 、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 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小产权房政策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 农村宅基地 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村民将房屋卖给本村以外人员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不能办理 土地使用证 、 房产证 、 契税 证等合法手续。 小产权房政策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加上其产权不完整,购买小产权房很可能会引发后续的一系列问题和风险。
深圳小产权房最新政策是怎么样的?
深圳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1、深圳小产权房最新政策指出,小产权房治理工作关系到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成败,在大量农户涌入城市的背景下,如何满足其基本的住房需求是一个严峻问题。深圳小产权房最新政策有助于改善城市住房的社会价值已得到多数人承认,因此对其治理工作也要分而治之,做到合法、合理、更合情。
2、对于新建小产权房应严格控制,依法排查,从用地审批到建设、销售等多环节入手,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而对于已经被住户持有的小产权房,治理更需智慧。蓝皮书建议,自留地上的农村房屋(须符合安全和居住使用要求)同城市房屋一样可以自由买卖或出租,非自留地上的农村房屋不能买卖或出租,只能自用。
3、同时,应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或租赁自留地上符合安全和居住使用要求的房屋。专家学者主张将小产权房纳入经济适用房或者保障房体系,建议在符合土地用途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使大部分小产权房合法化、规范化,以促进城镇化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019年关于小产权房清理整治方案(整理版)
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2011年11月,《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政策发布,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全国两会期间,国土部部长徐绍史表示,今年开始试点的治理小产权房,将为下一步大规模的清理做准备。3月15日,记者从国土资源部相关人士处了解到,试点治理小产权房以及启动全面清理工作都在加紧进行,政策大致方向是先清理在建和未售的、侵占了耕地的,以杜绝小产权房的继续发展,再分情况治理已售的小产权房。
清理小产权房的政策由来已久,但一直以来执行力度并不大,从2011年以来,业内明显感觉到政策越来越严厉。随着土地的日益稀缺和政策逐渐严厉,小产权房开发商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地稀缺让乡镇也越来越意识到土地的价值,随着小产权房的地价越涨越高,加上建筑成本和人工成本都在涨价,而房价却持续低迷,小产权房的利润空间逐渐被摊薄,加上政策越来越严厉,甚至已经出现了小产权房开发商被送上法庭的事件,现在越来越多的开发商正在退出小产权房开发。
记者咨询多家中介公司发现,目前仍有小产权房在售,但是销售记录惨淡,价格低迷。而据记者从怀柔一小产权房开发商处了解到,因为国土、城管等部门都没有强制执法权,所以以前在建的小产权房即使收到国土等部门的拆除令,涉及土地的村里也会出面保护,加上送礼,最终多会被开绿灯。但现在多部门联合执法,公安部门也会参与,加上现在政策比较强硬,小产权房确实已经快要无路可走了。“现在的政策首先是要杜绝小产权房的继续发展,政策规定谁敢对小产权房开绿灯谁下台。”一地方国土部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试点治理小产权缘由
一般认为,催生小产权房的主要原因是城市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小产权房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价格优势。很多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超出了当时当地一般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而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却无法满足住房需求,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
小产权的暧昧生存状态这次真的要结束了?怎样治理小产权?治理小产权房政策出台了吗?国土部表态要试点治理小产权房,并宣布已购房不受法律保护,将60亿平米小产权房推向了更尴尬的境地。小产权房一直是一个大问题,无论是治理,还是转正,都进展艰难,政府本次表态预示着一场攻坚战已经开始。
小产权房的最新国家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