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社会抚养费(取消社会抚养费最新)
非婚生子社会抚养费取消了吗
没有取消。按规定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所以没有取消。按规定非婚生子或计划外生育的都可以带有证件去派出所办理上户口,所以带有关证件去派出所办理上户口就可以了。按规定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所以没有取消。但是户口和计生脱构任何情况派出所上户囗都不罚款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孩配套政策正式发布:取消社会抚养费
早在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下称《决定》),透露出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信号。
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决定》,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作出规定。
《决定》从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强化组织实施保障等多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在解读《决定》时指出,在5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作出的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施行前生育三孩的,可按修改后的法律认定。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仍然是计划生育。《决定》赋予了计划生育新内涵,即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该负责人称。
《决定》还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杨舸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鼓励生育的背景下,这一规定旨在平衡两性在家庭养育方面所承担的责任,有利于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则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减轻个税负担、提供住房支持、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等政策,能切实缓解家庭养育、教育子女的压力。
入户入学入职与生育全面脱钩
三孩生育政策的全面实施,意味着诸多制约措施将正式成为历史,社会抚养费便是其中之一。
《决定》指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杨舸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生育政策全面转型的当下,社会抚养费制度已不合时宜,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让生育选择权回归家庭的标志性事件。
何谓“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人解读称,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各地要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宣传解读,稳妥有序地推动工作落实。
不过在该负责人看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举措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时代的终结。“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仍然是计划生育。《决定》赋予了计划生育新内涵,即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十四五”将新增示范性普惠托位50万个以上
正如《决定》所言,群众生育观念已总体转向少生优育,经济负担、子女照料、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为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关键要“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力”。
有哪些配套支持措施将应声上马?在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方面,《决定》提出,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综合防治出生缺陷,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
当前,我国妇幼健康核心指标现已位居全球中高收入国家前列。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司长宋莉披露的数据,在2020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为10万分之16.9,远低于全球各国10万分之53的中位数水平,也远低于中高收入国家10万分之43的中位数水平;婴儿死亡率为千分之5.4,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千分之7.5,均远低于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
宋莉此前曾表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继续巩固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三级预防,并健全0-6岁的儿童健康管理。
《决定》另指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国家发展与改革委日前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支持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并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董登新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量的提升是推进托育服务的关键。“公立托儿所、幼儿园可谓一位难求,而民营机构相对收费高昂,同样难以满足大众需求。为此,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另一方面可探索以公办民营、政府补贴、集体采购、服务外包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供给,做大托育服务的‘蛋糕’。”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人则进一步明晰了数量的要求。在“十四五”时期,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将从目前的1.8个提高到2025年的4.5个;同时,还将实施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工程和普惠托育服务扩容项目,支持150个城市新增示范性普惠托位50万个以上。
支持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
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的高负担是造成生育意愿子女数与总和生育率“双低”局面的重要原因。
《决定》为此也提出破解之道。其中,在降低生育成本方面,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杨舸表示:“在鼓励生育的背景下,这一规定旨在平衡两性在家庭养育方面所承担的责任,有利于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董登新则说,可根据家庭生养孩子的数量制定差异化的男性职工育儿假,同时企业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保障男女职工享有育儿假的权益。
而在降低养育成本方面,《决定》则主要考虑税收与住房两大维度。在税收层面,提出将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我国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仅包括子女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支出及之后的学历教育支出,尚不包括0-3岁阶段。杨舸认为,新政的落地将进一步减轻育龄青年个税负担,激励其生育积极性。
而在住房层面,《决定》要求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决定》另提及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重要性。杨舸表示,教育成本在家庭育儿成本中所占比重较高,因而在教育端为父母切实“减负”意义重大。“国家将致力于推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均衡布局,同时让父母不再为校外培训、学区房等问题而忧虑,整体的目标是明确而正向的。”
2020年全国取消社会抚养费
2020年社会抚养费新政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确定我区2020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城镇居民征收标准:
1、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9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41402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9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41402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2、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我区2019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41402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倍的社会抚养费。
扩展资料:
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条件规定,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9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41402元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9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402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19年实际收入高于41402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社会抚养费仍有存在合理性
取消社会抚养费的省份
法律分析:我国并没有取消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目前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包含两大类,一是非婚生育的;二是违法生育多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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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取消社会抚养费的三大理由是什么?
《民法典》中规定取消社会抚养费的三大理由是:1、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不一;2、社会抚养费的用途不明;3、社会抚养费的账目根本不清楚。
1、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不一
首先,社会抚养费的收取,并不是国家统一收取,而是由各个地方政府来办这件事。当初我国严厉打击超生的,因为当时我国的人口过多,所以大部分家庭都只能有一个独生子女,而且有的少数民族其实是可以生二胎的,这就导致了各个地方的政策都不一样,收取费用的标准也是不统一的,这也是社会抚养费被取消的原因之一。
2、社会抚养费的用途不明
其次,社会抚养费的收取其实是具有强制性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超生的家庭,是必须要收取社会抚养费的,但是有的家庭的确是拿不出这笔钱,导致了收取社会抚养费实在是很艰难。另外,由于各个地方的规定和条件不一样,所以社会抚养费收取以后,经常都是不知道拿去干什么了,也没有专门的人管理,所以不如直接取消了。
3、社会抚养费的账目根本不清楚
第三,其实国家曾经查过社会抚养费的一些账目,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社会抚养费的账目完全是不清楚的,虽然说社会抚养费的钱数并不多,但是不仅用途不明,而且大部分账目都是没记清楚的,所以实在是没有继续保留这一项条款的意义了。
最后,现在我国已经开放了三胎政策了,而且随着我国的国民素质的提高,其实很多人都不愿意生孩子,现在一个家庭有三个以上孩子的情况实在是少之又少,所以社会抚养费的收取,在我国现在的条件下,并不适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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