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工养老保险(家属工养老保险和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有区别吗)
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
一、“五七家属工”参保范围和条件的确定
“五七家属工”参保范围的确定,除《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外,以下情形按下列原则掌握:
(一)户籍迁出我省的“五七家属工”,在迁出时已达到或超过此次规定参保年龄的,可纳入参保范围;在迁出时未达到此次规定参保年龄的,不纳入参保范围;
(二)户籍在省内进行迁移的“五七家属工”,符合条件的,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参保;
(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驻辽军队单位所办企业单位中的“五七家属工”可纳入本次“五七家属工”参保范围。
(四)1972年1月1日至城镇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期间,曾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工,以及城镇社街办集体企业职工,符合“五七家属工”参保条件,且能够提供相应工作经历原始证明材料的,可按照自愿原则,参照《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五七家属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申报
(一)申报
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向原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五七家属工”有多个单位工作经历的,原则上由其最后一个企业单位申报。原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不存在的,应由原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原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五七家属工”本人可直接向原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按要求填申报审批表。
(二)申报时提供以下材料
1、《**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详见附件1),一式三份,经本人签字确认,并粘贴本人1寸近期免冠照片。
2、符合参保人员名册。
国有农场家属工可要求单位购买养老金吗
看单位同意吧,单位同意就可以。
按照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的相关规定,用工企业不分临时工、国有集体职工,统称企业职工,只要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但事实是“家属工”都存在未参保问题,这部分群体如需参保,必须符合以下政策规定:根据《劳动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对国企原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1995年1月1日前已不在岗的人员,应由企业妥善处理。
1995年1月1日以后仍在岗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国企原“家属工”,应由企业为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没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企原“家属工”,应按企业漏保人员处理,由企业和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补缴养老费。
由于1992年以前,连续计算工龄,视同缴费的是计划内招收录用的职工,所以临时工1992年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按参加养老保险时间计算。
说到五七工我们就会想起家属工,五七工家属工养老待遇是怎么解决的呢?
五七工、亲属工既不属零工,也不属宣布职工,也不属集体所有制职工,要在非常时期存有的独特状况,这类独特主要包括那么好多个表达形式。一是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计划用人不足的情况下的一种特殊劳派;二是这类劳派含有浓郁的政治色彩,中后期有些领域或单位出自于政冶必须有意识的造就或保存了这一人群;三是参加工作时间一般都在1980年之前。
五七工、亲属工作中为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的一种特殊人群,依照现今规范来判定,有这样好多个显着的特性。一是五七工并没有劳动局下达的招聘指标值,不属国企的合同工,也不属零工;二是五七工的工作年限不属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因此不可以测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三是并没有交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能正常享有基本上养老金待遇。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章制度是以国发(1991)3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之后逐渐实施的,之后陆续发布国发(1995)6号、国发(1997)26号文件,依照上面这些文件规定,我国养老保险政策已从国企的员工扩展到了城区每一个企业员工,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五七工属于应保而未参保的人群,但是由于人类的历史缘故,这一部分人群的社会保障难题变成空缺。
从2009年前后左右,全国各地逐渐处理五七工、亲属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难题,将五七工、亲属工列入养老保险金综合范畴。为五七工、亲属工的社会保障打开了新的途径,可以说是对五七工、亲属工对社会发展所做贡献的一种毫无疑问。
比如黑龙江省对将五七工、亲属工列入养老保险金范畴的相关规定中提到,具备黑龙江省的城镇户口,未参加养老保险金,推行统账结合规章制度前在黑龙江省的城区用人公司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及以上,在2009年7月1日前达到60岁以上。
充分考虑这一部分老年人身份与年龄等多个方面要素,养老保险费用的交纳20%由政府担负,80%由自己负责,和自由职业者交养老保险有一点类似,但是这是一次性补缴,并不是逐渐交费。依照黑龙江省的相关规定,2009年7月1日前达到75岁或以上工作人员,按10000元规范交纳;75周岁以下工作人员在10000元的前提下,每相距1岁提升1500元。例如74岁就需要补交11500元,73周岁的就需要补交13000元。
养老保险金补交之后,从补交完成第二个月逐渐领到养老退休金,每个月养老退休金为413元,包括了45块的取暖费。从领到养老退休金的第二年逐渐,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变化。五七工参与每一年的养老金调整时,预算定额调节部分别的退休职工是一样的,与缴费年限挂钩的一部分是依据15年计算。
依照河北省的相关规定,补交范围和黑龙江省的相关规定差不太多,补交标准的也是依据国家补贴20%,本人担负80%,凡是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女士做到55岁以上,男士做到60岁以上都能够补交,依照100%补交的每个月养老保险金485元,依照60%补交的每个月养老保险金355元,从补交完成后的第二个月逐渐领取养老金,之后每一年参与城区职工养老金的变化。
家属工属于什么社保
家属工属于养老
国家对家属工也交养老保险,退休也可享受退休金.国家对已经满45岁退休的家属工也有政策,可以补觉一部分费用,也可以享受退休金!
五七家属工养老保险
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各行署、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省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范围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一)本通知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三)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四)2009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二、缴费方式及基本养老金标准鉴于这部分人员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须缴纳一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考虑到该群体身份和年龄等方面因素,按以下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009年7月1日前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10000元标准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的标准缴纳。按以上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413元/月(含45元/月御寒津贴)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随今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而调整,其中普遍调整部分按同一标准定额调整,特殊调整部分按以后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执行。三、政府及相关企业的责任为体现政府关怀及企业、个人责任,缴费额度的80%由个人承担,20%由各级政府和相关中直行业、系统企业承担。其中市(地)、县(市、区)纳入人员缴费额度中政府承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并纳入下一轮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支出项目之中,省直企业纳入人员缴费额度中企业承担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省农垦总局纳入人员缴费额度中企业承担部分由省农垦总局或所属企业承担,中直行业企业纳入人员缴费额度中企业承担部分由本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承担。四、基金及人员管理以上人员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账户,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息;政府及相关企业承担部分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各市(地)、县(市)、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纳入人员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政府和相关企业承担部分,征缴后全部上解至省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发放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2009年当年由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据实一次性拨付,以后年度纳入各地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计划。纳入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个人缴费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以上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纳入全省“金保工程”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统一管理。五、工作要求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省、市(地)、县(市、区)及中直行业、系统企业要成立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工作小组由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档案、工会、纪检监察、企业主管等部门组成。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通力协作,切实把好事办好。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印发的《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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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家属工养老保险
“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按如下标准调整:
1、“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65元。
2、“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记者从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今年1月1日起,山东省统一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人员包括,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企退人员:
固定增长170元+比例增长
对去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仍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
普遍调整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70元增加,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36元增加。
第二部分按退休(退职)人员2013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8%增加。适当倾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累加享受,如果占2条或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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