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修改j)
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新规定
2021年8月我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计划生育法,主要有以下几点新规定:
1.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2.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3.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4.支持优生优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
5.新增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规定: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贫困地区”修改为“欠发达地区”。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五、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十一、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去第四款,将第五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其中的“奖励”修改为“奖励和社会保障”,“较大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十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第四项中的“或者社会抚养费”,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十九、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二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修改,具体会如何修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修改,具体来说将会出台三孩政策以及相关配套设施支持。说实话,三孩政策还是挺令人期待的,尽管令人期待,但是实际实施效果怎么样我们却不得而知,现在放开二胎政策似乎也没有那么多人愿意生。但不管怎么说,人口增长是关乎国民生计的一件大事,人口增长速度上来了,老龄化以及相应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
为什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要修改呢?这是一个值得斟酌的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很明显,人口老龄化问题也在不断加重,为了解决好这个问题,放开生育并且实行三孩政策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毕竟只有生育率提高了,那么老龄化才会得到进一步的解决,这样也能让我们的社会能够持续发展,这也就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要修改的具体原因。
然而出台三孩政策以及相关配套设施支持也未必就能真提高生育率,为什么这么说呢?主要是因为现在养育成本是有点高的,小孩出生的时候费用其实就不低,而且在之后的教育资源以及医疗资源等方面也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的。假如小孩不太聪明,还得上各种辅导班,那么费用就更加夸张了,这也是现在很多人在放开二胎生育以后不愿意生同时也不生的理由。
不管怎么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之后倾斜于三孩政策,这对于许多家庭来说也是一件好事。最起码能让想生的家庭生多点,这样也能缓解我们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政策的出台是要服务于现实状况的,经济发展好了,那么我们的生活也就会越来越好,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
综合以上种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的方向将倾向于三孩政策以及相关配套设施支持,这些东西构建好以后,能对我们的经济有正向反馈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五、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修改
据新华社7月27日消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拟提请8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当天,全国优化生育政策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切实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生育政策配套衔接,减轻群众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也提到,研究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房优惠政策,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北京商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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