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毙死刑犯(枪毙死刑犯现场)
监狱如何枪毙死刑犯
按实际情况,死刑不是监狱执行的,死刑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具体的死刑执行流程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百一十八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第四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前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第四百二十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第四百二十一条 对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二)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四百二十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第四百二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第四百二十五条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百二十六条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第四百二十七条 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百二十八条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死刑犯被枪毙后,法警会怎么判断犯人是否毙命?
犯罪嫌疑人被初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上诉于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护原判”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予以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初审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死刑命令。初审人民法院执行法警从羁押死刑犯的看守所提人并“验名正身”,同时绑赴刑场执行死刑。死刑犯被枪毙后,法警会怎么判断犯人是否毙命?
作为死刑执行者,其实开枪以后就会转身,不会确定死刑犯是否需要补枪,而这个决定权就是在法医的手里。法医会等待大概一分钟以后,上前查看情况。枪响以后,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就是验明正身,确认死亡,这个事情不是由法警来做的,而是由法医来做的,现场法医会对犯人做一个死亡确认,检查犯人的瞳孔、心脏、脉搏、体温等是否停止。
如有生还,副射手接替执行补枪,法官验明正身,交由殡仪馆处理,运往火葬场。判断死刑犯是否死亡,是经法官的鉴定,核对,法警负责抢毙。死刑犯是否死亡,不需要法警去判断,法警的任务就是听到预备,听哨子声,或开始命令,扣动扳机,击中死刑犯,就完成了任务,其他的都是法医的事情了,最后是否死亡,都是法医出鉴定报告。
死刑是针对那些作恶多端、罪大恶极的犯人,最严厉的一种惩罚。过去,死刑一般都有武警执行,由于枪毙犯人的场面过于血腥,脑浆、血液会溅到枪上、人的身上 ,给年轻的战士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他们执行完死刑任务后,往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心理疏导,鉴于以上情况,执行死刑的任务,后来改为由法警专门执行。首先说“死刑犯”执行枪决并不是法警来完成的。这项极为特殊的工作则是由武警战士来完成。而法警也同样有着他本质的工作。
枪毙死刑犯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枪毙死刑犯的流程是怎样的?
初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上诉于上级人民法院。
终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初审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死刑命令。
人民法院执行法警从羁押死刑犯的看守所提人并“验名正身”。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死刑犯绑赴刑场。从前亦必需游街示众!浩浩荡荡的执行车队绕遍所有辖区。围观群众夹道观看甚是热闹!
曾经的刑场一般设在空旷之地,四乡八地的人们清晨即赶来看热闹。刑场设立主席台和观众区,无数执法人员将刑场团团围住森严壁垒!
随着尖叫的警笛声,“囚车”映入观众们的眼帘。刑场上刹时气氛无比紧张!外围的工作人员和内围的警察们振聋发聩的喊叫制止躁动的观众们!
一会儿,死刑犯被众人前扶后拽地押上主席台。主持人宣读《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
主持人最后威严地宣布“执行死刑“!众法警将死刑犯押到“执行区”。死刑犯跪下背朝观众,执行法医在死刑犯的后背位置划好射击“圆圏”,执行法警将枪抵住“圆圏“射击。枪响!死刑犯倒地伏法!执行法医检查死刑犯之瞳孔确认死亡。执行人员随即匆匆离去!
一、现在中国大陆绝大部分地区执行死刑的方式为注射死刑,仅有极少部分条件尚未成熟的地区执行枪决!
二、枪决执行死刑的流程大致是如此:1.看守所民警(一般不少于两人)在执行当天到监舍去提人;2.安排近亲属(提前通知)到会见室会见;3.死刑犯享受最后的“早餐”;4.法院工作人员对罪犯进行宣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结果和死刑执行通知并通知验明正身;5.看守所民警和法院执行人员办理罪犯交接手续;6.民警给罪犯卸下手铐,武警战士对其五花大绑;7.民警给罪犯卸下铆死的脚镣,武警战士再用法绳去绑紧两只裤腿(一来防止罪犯在行刑过程中大小便从裤腿流下,弄脏场地,二来限制罪犯的步伐);8.专车押送到刑场,罪犯跪地上,背对着行刑人员;9.法医在罪犯背后心脏部位做标志(打心脏)或执法者让罪犯张嘴(爆头);10.武警战士开枪,而后立即闪开并走远;11.法医上前检查生命体征,未死,副枪手补枪,直至死亡;12.罪犯尸体拉殡仪馆火化;13.法院通知家属领取骨灰并移交遗物。
以上是以前枪决死刑犯时的大致流程,现在可能会有小变化,但应该大同小异!
90年代上小学时候看见过一次
刑场是在郊区的山脚下。
我们几个小伙伴当时正在踢球,有个哥哥跑过来说要枪毙坏人了。
于是我们就一起跟着去看了。
等去的时候,已经有很多人围观了。
不过不让靠近,我们就找了个树爬上去,在树上看。
基本上看的清清楚楚了。
等了一会,来了好几辆车。
有卡车,这个是专门拉死刑犯的。
后面就是警车了。有法院的警车,大部分是正常的警车。
等车停了以后以后,下来好几个警察。
有个警察拿着相机在拍照,估计是做记录的。
后面就是一个警察领头,后面武警押着犯人。
当时执行的5.6个犯人。
所以浩浩荡荡的一群人下来。随后把犯人押到要执行的地方。
我们看见犯人都是五花大绑的。然后到了地方就跪下了。
然后武警伸手取掉犯人脖子上挂的牌子扔地上,犯人就跪在了地方,非常配合
等都准备好了。
有个警察的领导就开始宣读犯人的罪状。
说完了以后,示意武警准备执行。
随着执行命令的下达。
几声清脆的枪声后,犯人直挺挺的倒下,然后周围群众发出一大片议论声唏嘘声。
这个时候法医上来检查犯人是否死亡。
检查结束,全都一枪致命。
然后拿相机的警察过来又拍了几个照片。
结束以后,就开始把尸体抬走,放车上拉走了。
执行的速度其实很快。
收拾的速度也快,看枪毙结束了,围观的人也都回去了。
我们一边走一边讨论着。
因为距离比较远,所以基本没看见什么可怕的景象。
现在应该枪决的执行方式少了
就算有也不在让老百姓围观了。
听说现在都是注射死刑了。
虽然没真实见过,但是应该和电影里差不多吧。
反正整体流程都是这样。
就是犯人死的时候能少点痛苦。
不管如何,我们普通老百姓要做到的就是不要去犯罪。
遵纪守法,才是一个合格的好市民。
为什么枪毙死刑犯不能超过中午12点,是有什么说法吗?
事实上,从开始用枪来对死刑犯执行枪决开始,对死刑犯进行枪毙执行死刑的时间,从来都没有超过上午十点。这其中,是不是隐藏着什么秘密和说法呢?是的,选择在上午十点之前结束对死刑犯执行枪决,确实隐藏着秘密。
古代科技不发达,人民受教育程度不高,有人制造有鬼神之说,鬼又叫做阴魂,而午时正式阳盛之时。执行人怕阴盛阳衰,染上鬼魂,霉运当头。二是执行人员要到点下班整理资料,整好后,下班按时吃饭。作息时间规律?三是,执法必严,你触犯了法律就得受罚,叫你午时执行刑法就得执行,杀之以儆效尤。不迢过中午12点是延续了古代行刑的做法,古代常午时问斩。因为按地支计时,自子时为夜11时到3时,3一5为寅时,5一7为卯时,7一9为辰时,9一11点为已时,11一1点为午时,为延续传统也在12点左右对死刑犯行刑。
根据古代传说,阎王收客时间为午时三刻,过时拒收,这是咱们老祖宗传下来的铁律,原来叫衙门杀头(问斩),现在叫法院执行枪决,其实质都是一样:强行剥夺罪犯的生命。这午时三刻:既然是咱们老祖宗传下来的,肯定有很深的奥秘,听老祖宗的就行了,咱们后代就没有必要去赘述了吧。
执行死刑的部门和人员也是人,都是公务员,这对他们来说就是一份工作,中午不午休,下午超级难熬,因为执行死刑涉及的部门很多,所以时间安排的很紧凑,都涉及哪些部门呢?1 检察院要派检察官临场监督,2 执行法官需要到场发布死刑执行命令,3 法医需要到场在执行完死刑之后检查死刑犯是否彻底死亡,4 武警或者法警负责具体实施枪毙。
死刑犯在枪毙的时候,是不是有规定,必须朝头开枪?
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死刑犯枪毙必须朝头开枪。在很多地方,也有向心脏射击的。但死刑犯枪毙一般朝头开枪也有一定的道理,首先,从历史传承角度来看,死罪自古有称杀头或砍头死罪。
射击头部
新中国成立以后,死刑犯的执行最早就是射击头部。这种死刑执行方式源于战争时期,特别是在建国初期,土匪猖獗期间,罪大恶极的罪犯一旦公审,判处死刑,那么该死刑犯被处决的方式就是在刑场由执刑人员射击头部。
这种死刑处决方式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同时那个时期的人犯处决几乎都是公开的,群众可以远处围观处决过程。射击头部的方式既带有震慑作用,同时又有示众的效果,这种方式在特殊的时期起到了积极的效果,极大地减少了刑事犯罪的数量。
射击心脏
射击头部的死刑执行方式并没有延续多久,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死刑犯的死状实在是太过血腥。我国法律为了给予死者的最后尊严,后来就改变了死刑执行方式,将射击头部改为射击心脏。其实从枪决这种死刑执行方式来说,射击头部比射击心脏能够更快地结束人犯的生命,减少人犯的痛苦,只是半个脑袋不见了,实在让人感到不适。
射击心脏的死刑执行方式又带来另外一个问题,有时候人犯不能立即死亡,这就增加了另外一个流程——补枪。补枪的过程是人犯被心脏射击处决以后,法医检测人犯的生命特征(脉搏和瞳孔),如果人犯没有死亡,补枪人员会拿著手枪前来对人犯进行二次执刑,直至死刑犯死亡。
注射执刑
射击心脏这种死刑执行方式沿用了很久,这种方式依然存在著弊端:场面血腥。在整个心脏射击死刑执行方式的过程中,对于枪支管理、现场管理等等方面都可能存在不确定因素,当然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社会在不断的进步,我国法律越来越完善,对于生命的尊重越来越看重。
我国在学习了外国先进经验后,逐步取消了枪毙处决的死刑执行方式,改为注射死刑方式。注射死刑是一种更加文明,场面温和的死刑执行方式,人犯在生命的最后时刻能够保留一定的颜面,而且这种死刑执行方式相对安全、清洁、环保。
死刑犯在枪毙的时候,是不是有规定,必须朝头开枪?
刑法并没有规定死刑犯枪毙必须朝头开枪。但死刑犯枪毙一般朝头开枪也有一定的道理,首先,从历史传承角度,死罪自古有称杀头或砍头死罪。其次,死亡的标准是脑死亡,枪毙可直接致被行刑者脑死亡,符合一般常理。再次,从人性化角度,朝头开枪,可最大限度减轻犯人痛苦,这与当今推行注射死刑和文明执法具有一致性。
执行死刑的主要目的是快速终结案犯的生命,因此,上述两个部位是最合适的方案。打头,会瞬间破坏脑组织,终结案犯的生命,不过这样做,多数会破坏面部。打左胸,可以打破心脏,在短时间是案犯失血死亡,也就几分钟的事情。如果不是打头部或胸部,那么案犯很可能不会快速死亡,这样一是给案犯增加太多痛苦,二是如果不是立即死亡,执行人员还需要再补枪,多了些麻烦。
我国的死刑执行方式是一个逐渐改善的过程,枪毙这种处决方式虽然由来以及,射击头部只是在一定时期采取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随著社会文明的进步,现在已经全面采用了注射死刑的执行方式。
死刑,一般只有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人才有缘尝试。所以,做个守法公民是非常重要的。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时刻以法律红线提醒自己遵纪守法,不要等到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过时再去后悔,到那时一切都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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