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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追究制(追究失职失责)

2022-11-13 纠纷

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什么意思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要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同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意见》要求对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责任边界、履职内容、失职的确定条件都要作出明确规定,一旦出现重大事故,或者是各类事故隐患治理没有落实,即可以照单追责,这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法制工作的严肃性,还可以激励安监队伍,使他们真正地知难而上、勇于担当,提高安监系统的工作效率。

失职追究制(追究失职失责)

怎样进一步精兵简政提高服务意识和效率

关于增强服务意识,优化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的意见

新山大成立后,学校规模不断扩大,管理任务更加繁重,机关作风和工作效率问题变得十分突出。对此,校党委、行政一直把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相继制定下发了有关文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对师生员工、基层单位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改进,取得了明显成效,校部机关为基层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意识明显增强,服务态度明显改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有明显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学校的各项工作。但是,机关(包括校部和院部机关)工作效率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与师生员工和基层单位的需求和期望,与建立“规范、高效、反应迅捷”的管理体制和形成“敬业、务实、协作、创新”的管理队伍的要求,与创建高水平大学目标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赋予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为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优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工作质量和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服务意识

教师和学生是学校工作的主体,教学科研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机关的工作要体现“以教师学生为中心,以学术为主导”的管理理念,围绕教学、科研中心工作,积极组织,有效整合校内外各种资源,解决学校运转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培养高质量人才,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创造良好的条件。机关工作人员要摆正位置,增强服务意识。要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难,自觉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自己,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把提供优质服务作为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检验自己工作的重要标准;各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应从工作服务对象出发,而不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方便服务对象,而不是方便自己;要把机关管理作为一门科学,学习先进的管理知识和思想,按照是否科学的原则来审视本部门的工作,不断改进管理和服务的方式方法,与时俱进,干事创业,提高工作绩效。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公约性的原则,认真抓好制度建设,推进机关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使常规工作流程化,解决职责不清、效率不高、工作不落实、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逐步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目前,特别要抓好以下制度建设:

(一)工作制度

1.岗位责任制。按照因事设岗、精兵简政、职责分明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每个部门、科室的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实行主辅岗制,人缺岗不缺,保证岗位职责的履行。

2.首接负责制。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主动负责地告知询问事项,属职责范围内事项,快办、办好,负责到底;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引导询问人到承办处办理,承办人须一次性告知与办事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材料。建立首接登记制。

3.积极作为与否定报备制。各部门、各单位及每一位工作人员要以积极主动、满腔热忱的态度对待工作。对所处理的每一工作事项,能办的事马上办,难办的事想方设法办,不得推诿或将矛盾上交;如需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协作办理,应主动与之协调,协办方要积极配合;确实不能办理给予否定的,要向申办方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必须将否定情况及理由报告上一级领导。

4.限时办结制。所有申报、审批事项必须实行限时办结;机关内部的政务运行,都必须规定完成时限。

5.及时反馈制。对上级指示、批示,基层单位、师生员工的请示报告,兄弟单位的协调要求等,限时办理完毕后,必须将办理结果尽快反馈给交(申)办方;暂不能办理或不能办理的事项,也要将原因和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交(申)办方,使任何一项工作、活动、事项的处理都有始有终。

(二)保障制度

1.服务承诺制。以方便师生、高效迅捷为原则,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承诺内容和标准,向群众公开。

2.工作公开制。对机关的办事制度、程序、时限、要求、承诺、岗位人员职责等要全部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绩效考评制。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一套科学的、量化的、操作性强的绩效考评办法,对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和科学考核,其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4.失职追究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师生的利益遭受损害的,按照其损害后果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机关管理绩效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管理工作的改进与提高进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校长办公室;成立由有关基层单位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管理学专家等组成的学校机关管理绩效工作咨询小组;各部门、单位要把管理制度建设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一把手是本部门、单位的管理制度建设责任人。

(二)任务分解

1.全校各单位要组织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要按照加强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结合创建“全国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工作,本着依法行政原则、科学化原则,紧扣学校发展目标,正确定位,梳理修订本部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按照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出本单位的主辅岗制、首接负责制、积极作为与否定报备制、限时办结制、及时反馈制、服务承诺制和工作公开制的具体规定。对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等都要广泛征求基层单位、师生员工等服务对象的意见,切实做到务实高效,便于操作,并报相关部门审批,按规行政,接受监督。

2.党委、校长办公室按照学校制定的主辅岗制、首接负责制、积极作为与否定报备制、限时办结制、及时反馈制等工作制度细则的要求,审查各单位对这几项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同时,按照依法治校的原则,负责牵头学校各项文件规章的梳理。

3.组织部、人事处要把各单位、部门管理制度的建设及实施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机关干部的绩效考核内容。人事处负责审定各单位的岗位责任制,并会同办公室编制《山东大学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汇编》(暂定名)。

4.宣传部要发挥各宣传媒体的作用,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在正面宣传的同时,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校务公开办公室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负责汇集机关工作公开的内容,与办公室共同编印《山大办事指南》(暂定名)。

5.监察处负责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效能考评办法和失职追究制度,明确效能告诫、诫勉教育的具体办法,对投诉做到及时、恰当、规范受理。对工作不力的个人和单位实施效能告诫,效能责任追究。

6.机关党委要把机关作风建设活动与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监察处、工会联合成立机关管理效能工作投诉中心,受理效能问题的投诉和查处工作,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受理,开通投诉电话,设立投诉信箱,聘请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机关党委牵头修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承诺的内容,使之便于操作,有利于监督检查,汇编印发全校;组织开展优质服务活动,推动各单位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采取有效形式,健全服务措施,特别是“窗口”单位,要普遍推行导办服务、限时服务、延时(加班)服务、预约服务等,创建群众满意的窗口,推行宾客式服务;深化机关作风建设,继续推行机关人员工作行为规范、文明用语和服务忌语;构建机关文化,以群众满意为目标,把提高服务质量作为机关制度建设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制度建设的工作重点,构建群众第一、服务至上的机关文化。

7.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要抓紧“一卡通”工程建设,改进网上办公系统,为师生员工提供统一、便捷的公共服务系统。

深化机关作风建设,优化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行政工作质量和效率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是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全校上下互动,左右协调,全员共同努力。各单位要求真务实,从基础工作抓起,逐步深入,不断抓出阶段性成果,让师生员工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为早日实现创建国内外知名高水平大学的目标而奋斗。

附件:1.

山大机关管理绩效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 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五项工作制度细则

3. 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他责任人是否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句话是正确的。

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虽好,但仅靠深圳市“单兵突进”作用毕竟有限。比如,如何让职务升迁了的干部、或者已经离开本地到外地工作的干部“终身负责”,显然需要更高层面的制度设计。就此而言,尽快在全国推广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出台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显得重要而紧迫。人们期待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能有效遏制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短期行为。

扩展资料:

近些年来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在建筑工程等领域已经形成共识。据《北京青年报》2004年11月26日报道,北京市从2004年就已开始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在工程竣工后必须镶入“责任主体公示牌”。

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就可以按照公示牌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提出赔偿要求。令人欣慰的是,像北京市这样在建筑工程领域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地方越来越多。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

责任追究的方式是什么?

进行责任追究,一般按下列方式进行:

①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②通报批评;

③责令停职检查;

④免职重新安排工作;

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单独使用,也可并处使用。

扩展资料:

追究办法

对违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股室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①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②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③单位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④单位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⑤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事任务的;

⑥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

①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②办理交办事务质量低,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③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④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①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②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③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④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⑤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

⑥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⑦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⑧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责任追究制

福州市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促进依法治市,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必须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第三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树立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第四条 机关效能建设应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实行机关效能建设责任制,各级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各级机关应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第五条 福州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福州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并对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均应成立相应的机构。第六条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群众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问题,有权提出检举或控告。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在离退休老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企业界人士中聘请效能监督员,对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乡(镇)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二章 制度建设第九条 机关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公约性的原则,结合本机关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工作责任制、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第十条 机关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依法明确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同时,要建立首问责任制。第十一条 机关效能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使行政管理活动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令畅通。

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十二条 机关应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对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应以公开明示的方式,将办理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实行否定报备制,并向当事人解释说明。第十三条 机关应当本着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积极改革审批、审核制度,合理确定内部管理程序、要求和时限。第十四条 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监督制度,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收执罚部门要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禁止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行为。第十六条 加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不断完善听取和审议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查、执法工作评议和任职评议等方式,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加强对党委、政府所属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政府的监督,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进一步畅通新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渠道,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实施监督行为。第十八条 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科学的、量化的、可操作性强的效能考评制度,将效能考评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 机关应建立失职追究制,明确失职追究的范围、程序及应承担的责任,使失职行为得以及时发现、追究和处理。第三章 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第二十条 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投诉中心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九条其中之一的;

(二)对所属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恶劣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不及时作出相应处理的;

(四)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时,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提供伪证,给查处违纪违规工作造成困难的。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人员行政执法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失职追究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海关从严治关的方针,加强海关廉政建设,促使海关人员依法行政,贯彻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海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海关工作人员。第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凡放纵走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和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必须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行政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偷盖海关印章;窃取海关封志、特种印油及其他防伪用品;偷窃、伪造、倒卖、销毁海关业务单证;向不法分子提供海关内部业务文件、资料。

(二)明确规定或指令查验的货物故意不查验或伪造查验记录放纵走私;盗用他人密码、模仿他人签字;串通不法分子搞假转关、假回执、假传真和假核销、假加工贸易手册,办理假进出口通关手续;擅自删除、增加、篡改和不输入计算机通关数据。

(三)向不法分子泄露情报或案情;为走私分子制造伪证或销毁证据;盗用、私分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四)利用职务之便向海关管理相对人敲诈勒索。

(五)挪用罚没收入和税款的。第五条 凡因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工作失职,致使国家利益或海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造成海关内部业务文件、资料或海关印章、防伪用品、查扣的货物、物品被盗。

(二)违反规定办理货物、物品通关(含转关)手续;未严格审核、查验,致使单证、批文不全,单货不符;违反操作规程,应发现而未发现假单证、批文,导致错放货物。

(三)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对加工贸易货物,不应当核销而核销,导致走私行为发生的。

(四)不按工作规程归类、审价、征税和审批减免税的。

(五)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第六条 凡发生上述第四、五条所列问题,当事人的直接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一)工作失职,致使单位或部门内部作业程序和工作秩序混乱的。

(二)对已发现有问题苗头的人员,而未采取措施调整,或未及时向上级反映予以调整,导致发生重大问题的。

(三)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不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查处,不积极设法挽回经济损失或挽回不良影响的。第七条 凡发生上述第四、五条所列问题,给国家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或产生特别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对当事人的上一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降级处分。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海关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其中,各直属单位自行处理的,应将处分决定抄报驻署监察局和总署人教司。第九条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者,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第十条 海关人员在执法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失职发生本规定未列问题的,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理。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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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追究制(追究失职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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