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表(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申请)
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
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具体如下:
一、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
1、北京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以下;
2、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
3、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购流程如下:
1、领取北京经济适用房认购申请表;
2、填写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表;
3、核定申请经济适用房总额;
4、北京经济适用房登记备案;
5、等候北京经济适用房名单公示。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如何申请?
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住〔2007〕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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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3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及配售等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
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核定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七)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八)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九)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十)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后,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入户调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
(三)组织评议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记录评议情况。
(四)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售方案。在区(县)政府网站和指定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四章轮候配售
第十八条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
第十九条 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条 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一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对登记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排序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摇号排序结果通过相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三条 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身份证明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选房排序单。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选房排序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的,按全额配售面积标准配售;不腾退原房的,按差额面积配售。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及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对无房家庭原则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三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四人及四人以上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超出配售标准的面积需在产权证上注记。腾退原房的,按无房户标准配售。重残家庭、重大疾病人员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配售面积按2人计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应按期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
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资格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资产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第二十九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后,应发放《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摇号、配售、退出等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违反本规定的,按《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
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核定表怎么填写
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核定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件编号:
户籍所在地: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
街(胡 同、小 区) 号(楼) 单元 室
现居住地址: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
街(胡 同、小 区) 号(楼) 单元 室
通讯地址: 邮编: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
填 表 说 明
一、核定表封面及表中第1-4页由申请家庭填写;第5-9页由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填写;第10-13页由街道(乡镇)、区(县)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成员较多,收入情况证明栏不够,可复印空白表后填写。
二、本表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填写的专用申请核定表,申请人应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收入和资产总额符合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
三、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表格填写一式三份。
四、封面中登记编号由工作人员统一填写,不需申请家庭填写。
五、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推举家庭中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申请家庭申请人。
六、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家庭成员和其他共居家庭成员的所在工作单位填写、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七、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应如实填写,在职人员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准盖章并签字;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由退休金和失业救济金发放单位盖章签字;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申请家庭收入证明中“上年本人收入合计”为家庭成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当月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申请时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的准入标准,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八、申请家庭年收入核定意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核定填写。
九、特殊情况家庭认定:
被拆迁家庭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重点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旧城保护和改造外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的住房。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严重残疾人员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区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以上患有经医疗卫生部门确定的特殊病种。
优抚对象持民政部门颁发的优抚证件,包括:《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身份的相关证明。
十、收件日期为申请家庭按要求交齐各种材料的正式受理日期。
申 请 承 诺 书
:
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并接受行政乃至刑事的处罚。若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同意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若构成犯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承诺若获得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将按规定退出原住房或降低一个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如劳动、工商、税务、公安、金融等)和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及监护人):
①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②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③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④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⑤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⑥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家庭成员情况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身份证件编号 户口所在地 工作学习单位
本人
申请人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 年 月 日 取得本市户籍 年
其他长期共居家庭成员
与申请人关系 姓 名 性别 婚姻状况 身份证件编号 户口所在地 工作学习单位
说明: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2.“其他共居家庭成员”指与申请家庭同户籍且一年内有半年以上实际共同居住的亲属。
3.“与申请人关系”栏填写:之妻、之夫、之子、之女、之父、之母等。
4.“婚姻状况”栏填写:未婚、已婚、离婚、丧偶等。
5.“身份证件编号”栏填写:经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18位身份证号(以户口簿为准)。
6.“户口所在地”栏填写:居民户口薄首页户口登记住址。
7.“工作学习单位”栏填写:工作学习单位全称,没有的填“无”。
申请家庭住房情况
第一处房屋坐落 使用面积 m2
产权人(单位) 承 租 人
房屋类型 □成套楼房 □简易楼房 □平房 是否拆迁 □是 □否
居住情况 □直管公房 □自管公房 □已购公房 □城镇私房
□商品住房 □市场租住房 □集体土地住房 □其他
第二处房屋坐落 使用面积 m2
产权人(单位) 承 租 人
房屋类型 □成套楼房 □简易楼房 □平房 是否拆迁 □是 □否
居住情况 □直管公房 □自管公房 □已购公房 □城镇私房
□商品住房 □市场租住房 □集体土地住房 □其他
个人产权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第一处房 房权证 字第 号
第二处房 房权证 字第 号
共居人口 人 住房
使用面积 m2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m2
有无自建住房 □无 □有 间 m2
说明:
1.申请家庭有多处住房应分别填写。
2.“房屋坐落”栏填写:有住房的填写房屋地址,无住房的填写现居住地址。原住房已拆迁的,请填写被拆迁住房地址。
3.“产权人(单位)”栏填写: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产权人或房屋出租单位名称。
4.“房屋类型”“居住情况”“是否拆迁”栏填写:在属于该类别前的□打“√”,不属于该类别前的□打“×”。
5.“住房使用面积”栏填写: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私产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面积÷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使用面积合并计算。
6.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栏填写: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7.“共居人口”栏填写:申请家庭成员与其他长期共居家庭成员数量之和。
申请家庭收入及资产情况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年可支配收入(元) 家庭资产情况(万元)
房产价值(含拆迁所得) 汽车价值 有价
证劵 投资(
含股份) 存款(含
现金和
借出款) 其他
资产 资产
小计
本人
家庭合计
汽车车牌号 品牌型号 购置时间
申请家庭人口 人 家庭年收入 元 家庭总资产净值 万元
说明:
1.“年可支配收入”栏填写:家庭年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和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后的实际年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2.家庭资产情况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资产,应如实填写,具体数额按估算的市值数额填写,如没有应填写“0”,房产拆迁所得按照《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规定的拆迁补偿款与拆迁补助费之和填写。
3.“汽车车牌号”栏填写: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的填写,没有的请填“无”。
4.“申请家庭人口”栏填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和。
5.“申请家庭年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栏填写:申请人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个人年可支配收入、资产净值总和。
申请家庭承租(拥有)原住房处置意见
原住房是否腾退 □不腾退 □腾退 是否含自建 □是 □否
腾退住房地址
产权人(单位) 承 租 人
申请人与私房产权人或房屋承租人关系 □本人 □配偶 □父母 □子女
申请人签字 产权人(单位)签字盖章 承租人签字
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① 同志,已(未)由本单位解决住房,或通过拆迁等解决住房。
住房使用面积: m 2,住房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街乡)盖章
年 月 日
② 同志,已(未)由本单位解决住房,或通过拆迁等解决住房。
住房使用面积: m 2,住房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街乡)盖章
年 月 日
③ 同志,已(未)由本单位解决住房,或通过拆迁等解决住房。
住房使用面积: m 2,住房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街乡)盖章
年 月 日
④ 同志,已(未)由本单位解决住房,或通过拆迁等解决住房。
住房使用面积: m 2,住房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街乡)盖章
年 月 日
⑤ 同志,已(未)由本单位解决住房,或通过拆迁等解决住房。
住房使用面积: m 2,住房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街乡)盖章
年 月 日
⑥ 同志,已(未)由本单位解决住房,或通过拆迁等解决住房。
住房使用面积: m 2,住房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街乡)盖章
年 月 日
⑦ 同志,已(未)由本单位解决住房,或通过拆迁等解决住房。
住房使用面积: m 2,住房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街乡)盖章
年 月 日
⑧ 同志,已(未)由本单位解决住房,或通过拆迁等解决住房。
住房使用面积: m 2,住房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街乡)盖章
年 月 日
⑨ 同志,已(未)由本单位解决住房,或通过拆迁等解决住房。
住房使用面积: m 2,住房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街乡)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姓 名 身份证件编号 就业
情况
工作单位 单位
性质
本人上一年工薪收入 元① 年社保养老金、
失业救济金领取 元②
个人公积金年支取 元③ 年个人所得税交纳 元④
上年本人可支配收入合计 元 (大写: 元)⑤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单位声明 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真实有效。若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愿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我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劳资(人事)部门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个人公积金登记号 住房公积金
所属单位登记号
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帐户
说明:
1.“就业情况”栏填写:在职、退休、失业、其他等。
2.“单位性质”栏填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等;
3.在职(退休)人员上一年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补贴、住房补贴、津贴和其他等。
4.无业(失业)人员上一年收入包括非固定劳动收入、赡养抚养费、补贴和其他等。
5.“个人公积金年支取”栏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年支取数额。
6.上一年总收入合计⑤=①+②+③-④
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姓 名 身份证件编号 就业
情况
工作单位 单位
性质
本人上一年工薪收入 元① 年社保养老金、
失业救济金领取 元②
个人公积金年支取 元③ 年个人所得税交纳 元④
上年本人可支配收入合计 元 (大写: 元)⑤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单位声明 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真实有效。若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愿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我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劳资(人事)部门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个人公积金登记号 住房公积金
所属单位登记号
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帐户
说明:
1.“就业情况”栏填写:在职、退休、失业、其他等。
2.“单位性质”栏填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等;
3.在职(退休)人员上一年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补贴、住房补贴、津贴和其他等。
4.无业(失业)人员上一年收入包括非固定劳动收入、赡养抚养费、补贴和其他等。
5.“个人公积金年支取”栏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年支取数额。
6.上一年总收入合计⑤=①+②+③-④
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姓 名 身份证件编号 就业
情况
工作单位 单位
性质
本人上一年工薪收入 元① 年社保养老金、
失业救济金领取 元②
个人公积金年支取 元③ 年个人所得税交纳 元④
上年本人可支配收入合计 元 (大写: 元)⑤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单位声明 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真实有效。若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愿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我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劳资(人事)部门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个人公积金登记号 住房公积金
所属单位登记号
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帐户
说明:
1.“就业情况”栏填写:在职、退休、失业、其他等。
2.“单位性质”栏填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等;
3.在职(退休)人员上一年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补贴、住房补贴、津贴和其他等。
4.无业(失业)人员上一年收入包括非固定劳动收入、赡养抚养费、补贴和其他等。
5.“个人公积金年支取”栏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年支取数额。
6.上一年总收入合计⑤=①+②+③-④
申请家庭年收入核定意见
申
请
人
和
共
同
申
请
人 姓名 身份证件编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年可支配收入
元
元
元
元
元
经我单位审核,该家庭成员所报收入情况属实。
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家庭可支配收入为: 元;
(大写): 元。
审核单位全称: 。
负责人签字: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特殊情况家庭认定
街
道
(乡镇)办
事
处
意
见 优先配售家庭类别 □有60岁以上老人 □有重残人员 □有患大病人员
□优抚对象 □复员军人 □被拆迁的住房困难家庭
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 说明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 □重点工程建设
□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 □承租危房
姓 名 特殊情况及程度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发证日期
经核实,该家庭困难状况与上表情况相符。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入户调查及第一次公示情况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报送材料(份)
收 件 人 申请人签字
初调查评议及第一次公示情况
入户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入户调查情况: □与申报情况相符 □与申报情况不相符
不符情况说明:
评议时间: 年 月 日
评议意见: □与申报情况相符,同意申请
□与申报情况不相符,不同意申请
不符情况说明:
公示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示地点:□户籍登记地 □现居住地 □工作单位
经第一次公示,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资产情况:
( )无异议;
( )有异议,异议情况:
异议核实情况: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初审及配售意见
初初审意见 经初审:
家庭收入:申请家庭上一年家庭总收入 元。
家庭资产:申请家庭总资产净值 万元。
家庭住房:使用面积 m2 ,同户籍下共居人口 人,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m2 。
其他情况:
( )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情况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 )该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已于 年 月 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配售意见
根据初审、公示及该家庭原住房处理意见,经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联合评议,为该家庭确定配售方案:
家庭人口 人;姓名:
家庭人口结构:□单身1人 □夫妻2人 □同性单亲2人
□异性单亲2人 □三口之家3人 □祖孙三代3-4人
□夫妻及两单身同性子女4人 □夫妻及两单身异性子女4人
□老两口和小两口4人 □祖孙三代(老两口和小三口)5人
配售经济适用住房使用面积 平方米, 户型。
原住房处置: □不腾退 □腾退 (□是 □否 含自建房)
腾退房地址: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第二次公示及复核意见
二次公示情况
公示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示地点:
经公示,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资产情况:
( )无异议;
( )有异议,异议情况:
异议核实情况:
复审
意见
( )该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准予登记。
登记编号:
□ 同意街道(乡镇)配售一套 经济适用住房的方案,
配售家庭人口 人,使用面积 平方米。
□ 不同意街道(乡镇)配售方案,调整为:
( )该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已于 年 月 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案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 注
申请家庭需要提供的材料
1. 按要求填写《核定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一张纸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 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 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等;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街乡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 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7. 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
8. 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凭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9.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10. 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需要优先轮侯配售家庭同时提交:
11.房屋坐落在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重点工程被拆迁、旧城保护和改造外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的情况证明;
1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区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1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大病诊断证明;
14.承租危房家庭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证明;
15.优抚家庭,需提供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件或证明。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核验,除核定表存原件一式三份外,其余留存复印件一式三份,采用A4纸复印,可正反面复印)
备注:《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中的表格内容仅供参考,不可作为正式申请表使用。正式申请表格需要到各区县街道(乡镇)审核窗口领取
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北京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以下。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购流程
1.领取北京经济适用房认购申请表
2.填写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表
3.核定申请经济适用房总额
4.北京经济适用房登记备案
5.等候北京经济适用房名单公示
北京市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如何申请?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扩展资料: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
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中国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台湾称为国民住宅,新加坡称为组屋。
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
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
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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