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查(民事调查令是什么)
民事法庭调查阶段
民事法庭调查阶段为:1、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当事人陈述,其顺序是:(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起诉状,它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主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针对原告、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4、宣读鉴定结论。5、宣读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民事案件中,法院会主动调查并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吗?
法院会主动调查并确定证据的真实性。但这并不是必然程序,下面分析给你听: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有权调查。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一般将根据67条的调查称之为法院依职权调查。
第二,民诉法未规定,但实务中大量存在的法院调查令制度,也是变相的法院调查。换而言之调查的主体虽然是律师,但律师的调查内容、逻辑已经向法官释明且经过其批准。律师持调查令的调查,一定程度是法院调查的另一种形式。
第三,尽管如此,法院调查仍然是少数情况。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换而言之,原被告均应根据己方证据情况提出诉讼主张和进行诉讼抗辩。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的主张就都不会被支持,也就不能通过诉讼为自己争取权益。
第四,法院依职权调查,一般发生在对一些国家档案,一些第三人涉密事宜,一些与本案有关按仅有小部分有关或者仅需其证明某一小项内容的事实。
鉴于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如此庞大,法官早已身心疲惫,自顾不暇,因此从诉讼法原理的角度上说,法院主动调查也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方式,但诉讼策略上如果寄希望于法院调查,能不如等着败诉吧。
民事诉讼法庭调查顺序
1、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陈述主张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2、证人出庭作证。凡是应人民法院传唤出庭的证人,均应出庭如实提供证言,作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交书面证言,由法庭宣读;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4、宣讲鉴定结论;5、宣读勘验笔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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