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出租(贵阳市房屋出租托管公司投诉电话)
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可打印(五篇)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 房屋 租赁合同 电子版,更多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点击“ 房屋租赁 ”查看。
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可打印1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内容
1、甲方将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号门面租赁给乙方。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2、甲租赁给乙方的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为经营用,其范围以乙方营业执照为准。
3、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房间内有:消防设施及供配电等设备。上述设备的运行及维修费用,包含在租金之内,乙方不再另行付费。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及 其它 费用
1、合同有效年度租金共计为______元(人民币)
2、每一个租赁年度按月计算。
3、电费按日常实际使用数(计量)收费,每月10日前交上月电费(甲方出示供电局收费发票)其它费用,双方协商补充于本条款内。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并负责年检及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凡遇到政府部门要求需对有关设施进行改造时,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
2、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3、负责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并为乙方办理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及相关手续。
4、甲方保证室内原有的电线、电缆满足乙方正常营业使用,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性(乙方自设除外),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乙方通报。由于供电线路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全额赔偿。
5、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再次引进同类(饰品)商户。如违约应向乙方赔偿______元人民币经济损失费,并清除该商户。
6、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符合行业规定,并向乙方提供管辖区防火部门出具的电、火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上述设备、设施出现问题甲方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如甲方不能及时实施,乙方有权代为修复或更换,费用(以发票为准)由房租扣除。
(二)乙方
1、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及办公。
2、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3、按合同内容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时间
1、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付给甲方______元人民币为定金,在正式入住后五日内将第一月的'租金______元人民币付给甲方。
2、乙方从第二次付款开始,每次在本月前5天交付。
3、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可采用银行转帐、支票、汇票或现金等方式。
第六条房屋装修或改造
乙方如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第七条续租
1、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2、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租赁合同。
第八条其它
1、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 方法 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合并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合同当然执行人,并承担本合同的内容之权利和义务。
2、本合同的某项条款需要变更时,必须用书面方式进行确定,双方订立补充协议,接到函件方在十天内书面答复对方,在十天内得不到答复视同同意,最后达成补充协议。
3、双方各自办理财产 保险 ,互不承担任何形式之风险责任。
4、乙方营业时间根据顾客需要可适当调整。
第九条违约
1、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乙方已交纳定金后,甲方未能按期完好如数向乙方移交出租房屋及设备,属于甲方违约。甲方每天按年租金的______%向乙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回延误期的定金,直至全部收回终止合同。
2、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面提高租金,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超额租金。
3、任何一方单方面取消、中断合同,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
4、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属于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除付清所欠款项外,每天向甲方支付所欠款______%的违约金。超过60日甲方有权采取 措施 ,收回房屋。
5、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不视为违约。甲方应将乙方已预交的租金退还给乙方。
6、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未能正常营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第十条合同生效、纠纷解决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乙方交付定金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诉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需提供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可打印2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本人利民路的门市出租给乙方使用,使用期为壹年,没年租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乙方必须在合同鉴定之日付清全部租金。
二、租期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满意后,在该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三、乙方在租用甲方门市期间,如要将该门市转让,需事先经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门市,且不退还已付租金。
四、乙方不的经营国家政策、法规不准经营的行业,若有出现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五、租赁期满后,甲方若不再继续出租门市给乙方,甲方应在合同期满前叁个月通知乙方,否则,合同按上年度租金标准继续租用壹年;若乙方在本合同期满后不再租用该门市,应在合同期满前叁个月通知甲方,否则,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门市。
六、乙方租用甲方门市期间,必须保证室内建筑设施不损坏。如有损坏必须修复还原,不能修复还原的应进行赔偿。
七、乙方如需对该门市内部进行装修改造或增加建筑设施,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拆走的可拆走。
八、乙方租赁甲方门市期间,应做好租用门市的防火、防盗工作,因乙方引发的火灾和盗窃事故,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搞好门市周围环境卫生。
九、在租赁期内,因乙方经营所产生的税费、水电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本合同自双方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均具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可打印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x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_x11号2栋3楼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租用期三周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租用期限内房屋租金为__人民币(含建筑税),每年租金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
三、租用期内,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其它合理税费由乙方承担。
四、租用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甲方统一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第三、四条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凭单据、发票和有关规定文件,按各规定的期限向乙方结算。
六、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验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归乙方使用。
七、在房屋保修期内(水电设施半年、土建一年,采暖设施一个采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对房屋质量问题保修。
八、乙方服务人员的临时户口等生活上所需办理的手续,由甲方帮助与当地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九、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0。2万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即本合同 房屋租金的三十分之一乘以剩余租期年数),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0。2万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3、不满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计算。
十、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出售乙方租用的房屋,乙方应享受优先购置权,并无需另行支付购房款,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正式过户手续,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在租用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房屋遭到毁坏,按照房屋建设程序,乙方重新建造房屋。
十三、甲方已声明本合同所指标的楼房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经营的,甲乙双方在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法令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的。如在租赁期限内如遇与国家新的政策、法令、规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时,甲方每年按房租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乘以乙方实际租用年数计扣房租。
十四、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第二种方式解决(以下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六、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可打印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x市______区______路,位于第__x层,____号。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x年_x月_x日至_x年_x月_x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千百拾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__(季)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 修理 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乙提供物品如下:
(1)床铺一个、
(2)柜子一个
(3)__________________。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______度;
(2)电表现为:______度;
(3)煤气表现为:______度。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__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具有同等效力,中介执一份备案。
甲方(签章):_____x乙方(签章):_____x
日期:20_年_月_日 日期:20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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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承租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贵州房屋置换中心小河分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贵阳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所出租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贵阳市___区_____________;用途为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居室:___;所在楼层层数/总楼层: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一)该房屋租赁期自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止。甲方应于__年_月_日前将房屋
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屋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该房屋及附属物品、
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对该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和押金
(一)每月租金为:大写_________(¥__元/月),支付方式:按口月/口季/口半年
/口年支付。支付时间为___年_月_日。乙方需提前___日向甲方支付下次房租。
(二)押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押金不能充当房租;租赁期满
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外,剩余部分甲方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见证方中介费¥_______元。该房屋月租金的_______%。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必须保证有权出租该房屋,如有相关纠纷引起的一切赔付责任及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若出售该房屋,须提前壹个月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三)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他人;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承担电话费、水、电、煤气、物业管理、电视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__日的;
2、交付该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一个月房租做违约金并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日的;
2、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该房屋主体结构的;
3、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将该房屋提供给乙方使用,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月租金的0.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并按壹个月房租租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剩余租期内的租金和押金甲方应予退还。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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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省人大批准的《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担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第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租赁合同,当事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公有住宅的租赁实行报表管理,房屋出租人应当按年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租赁情况报表。第五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贵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其他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第二章 管理第六条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只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
(二)将房屋内的场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
(三)将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出租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四)以联营、入股等形式将房屋提供他人使用,只获得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二)建设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能保证居住、使用安全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同意的;
(七)托管的房屋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出租的;
(八)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出租的。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纠纷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租赁合同可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条 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第十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证》。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出租托管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委托出租证明。第十二条 不得涂改或转借《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十三条 公有住宅租赁,租金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其他房屋的租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税费。
租赁当事人不得隐瞒租赁价格,偷漏国家税费。房屋租赁价格明显低于该地段平均租金水平的,按该地段平均租金计收税费。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房屋自然损坏,出租人未能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垮塌事故,给承租人或者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修缮责任的除外。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第十六条 承租人在所承租的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第十七条 租赁期限内,出租人需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在转让前三十日内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约定。
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属地管理、房屋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等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服务管理的范围,并将该项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房屋租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本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和发备案证明、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日常检查、为租赁当事人提供服务等事务。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居住登记、居住证及户籍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地税、国土、规划、卫生、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房屋租赁信息实行统一规划、动态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地税、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协作机制与信息系统,实现房屋租赁信息与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库相互联通与共享。第八条 房屋租赁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第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房屋租赁的有关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未取得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四)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
(六)不能保障居住、使用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在房屋租赁信息系统中发布房屋租赁信息。第十二条 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第十三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工商部门应当制作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房屋租赁信息系统中公布,供当事人参照选用。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四)房屋修缮、安全、消防等责任;
(五)续租、互换、转租的约定;
(六)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填报和提交下列信息内容及资料:
(一)填报信息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户籍地等信息,房屋基本情况、租金及租赁期限,租赁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情况,其他信息;
(二)提交资料包括: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其他材料;
(三)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委托证明;
(四)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证明。
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屋(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属地管理、房屋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服务管理的范围,并将该项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日常检查、为租赁当事人提供服务等事务。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居住登记、居住证和户籍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城市管理、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房屋租赁信息实行统一规划、动态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协作机制与信息系统,实现房屋租赁信息与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库相互联通与共享。第八条 房屋租赁服务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第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房屋租赁的有关举报、投诉。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对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在房屋租赁信息系统中发布房屋租赁信息。第十二条 出租住宅房屋的,不得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第十三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与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作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房屋租赁信息系统中公布,供当事人参照选用。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依法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或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二)提供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三)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委托证明;
(四)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证明。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记载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出租房屋座落、用途、租金、租赁期限等情况,并将房屋租赁当事人和租赁房屋的相关信息传送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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