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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障性住房(深圳保障性住房轮候查询)

2022-11-12 纠纷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第三条 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多种形式。第四条 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公安、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辖区的住房保障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编制住房保障规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包括住房保障的目标、总体要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供应、土地和资金安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第七条 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相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法定图则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并征求市主管部门意见。

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功能。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根据住房保障规划,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来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区域分布、货币补贴的总额、保障对象的范围等内容,计划要点应当纳入本年度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九条 相关部门在编制与保障性住房有关的规划、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交通、生活配套设施等因素,采取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或者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归属、销售对象、销售方式、管理模式等内容。第十条 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市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结合更新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定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三章 资金和住房来源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政府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依法从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筹集、管理以及发放货币补贴等。

深圳保障性住房(深圳保障性住房轮候查询)

深圳保障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1、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有以下情况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保障性住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

1、申请登记: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保障性住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公示: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3、审批执行:

(1)街道组织在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2)区县复审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3)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4)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5)摇中,进行配租保障性住房,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给与租金减免;对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按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请人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限制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才安居政策中规定的领军人才、新引进高级人才(2010年5月14日后引进的正高、副高)和中初级人才(本科及以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于以下特殊群体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优待、优抚对象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哇这个好长的呢

第一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二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三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条件)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原则,向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家庭,在提出租赁保障性住房申请后两年,市主管部门不能提供相应保障性住房的,应当通过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向其提供住房保障。

第四条

(核减租金的条件)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在承租保障性住房期间,因家庭收入锐减、遭受灾害、生活条件恶化等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所在区政府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租金核减。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价格和申请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酌情批准申请家庭缓缴、减缴或免缴租金。

市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批准缓缴或减缴租金的,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减缴租金数额不得超过应缴租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依照前款规定批准免缴租金的,应当报市政府核准。

第五条

(住房保障的标准)

市主管部门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保证承租或承购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市主管部门发放的货币补贴,应当保证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承租不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住房。货币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市主管部门根据不低于规定标准的住房的市场平均租赁价格和相应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之间的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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