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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最新)

2022-11-11 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的领导,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

文化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鼓励和支持健康有益、丰富多采、群众喜闻乐见和有利于民族团结的文化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色情淫秽、渲染暴力、封建迷信、赌博和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文化经营活动。第四条 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支持、鼓励和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化经营活动,繁荣社会主义民族文化事业。

鼓励和支持农村、牧区文化市场的发展,对在农村、牧区开办文化经营项目和开展电影放映活动,给予扶持和优惠。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下列文化经营活动:

(一)营业性演出、比赛、展览;

(二)营业性娱乐活动;

(三)图书、图片、报刊的发行、销售、出租;

(四)音像制品的发行、销售、出租、放映;

(五)书法、美术等艺术品的销售、拍卖、营业性装裱;

(六)电影片的发行、营业性放映;

(七)依法允许的文物经营活动;

(八)营业性艺术摄影、摄像;

(九)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十)文化经纪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物价、税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施行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自治区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条例;

(二)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三)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指导文化经营活动;

(五)依法查处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管理其他应当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管理的事项。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对文化市场进行稽查,监督、检查、指导文化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对文化市场进行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第九条 文化市场实行分级管理。

(一)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所属单位、国家及外省(自治区、市)驻自治区单位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

(二)盟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盟市所属单位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

(三)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旗县及其以下单位和个人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由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其管理的文化市场工作委托给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市区文化市场分级管理的体制,可以由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范围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收费范围、标准和使用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专业人员。第十二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资料,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领取《安全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公安、卫生部门申请办理;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的《安全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文化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文化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审制度。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化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文化市场规模适当、布局合理的要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较大型文化娱乐项目的立项。

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文化市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以及赌博等非法经营活动。

对净化、繁荣文化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是指主营或者兼营下列业务:

(一)营业性演出;

(二)从事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和电子游艺厅、台球室、保龄球室及综合性游艺经营活动;

(三)电影拷贝的发行、放映;

(四)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

(五)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

(六)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等艺术品的收售、展销、拍卖;

(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和电视剧(片)交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

(三)按权限审批文化经营项目;

(四)检查、处理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确认其经营资格,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物价、环保、卫生、交通、旅游、城建、海关、邮政通信等部门,应当协助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共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第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县(市)区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十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在取得《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开办条件和程序。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执法证件。实施处罚的,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没收据;收取费用的,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开具收费票据。第三章 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 经营者对无有效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和无证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举报;对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要求赔偿。第十四条 经营者对文化市场管理部门逾期不予核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答复以及违法收费、集资的行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接受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并依法缴纳税、费。第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色情方式服务或者以此招揽、陪随顾客;

(二)不得利用演出、播映和电子游艺从事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和有损身心健康以及赌博活动;

(三)不得允许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禁止中小学生进入电子游艺场所和观看少儿不宜电影及录像片;

(四)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度的饮品;

(五)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乐队或者表演人员;

(六)经营场所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标准数额;

(七)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文化经营活动;

(八)经营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敲诈勒索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不得出版、印刷、发生、销售、出租国家禁止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十)文化经营活动的广告、海报,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色情、暴力的文字、画面等形式招揽观众;

(十一)不得擅自转包或转租他人经营;

(十二)保持和维护经营场所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艺术品拍卖的完整流程是什么?

(一)对委托作品进行鉴定

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刊登拍卖公告。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二)备案或标的审核

1、拍卖会举办之前,拍卖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完成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拍卖会申报、备案工作。

2、如涉及文物标的的,应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完成报审工作,并根据文物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拍卖。

拍卖预展。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三)办理竞买登记。拍卖人和竞买人应签署竞买协议

(四)进行拍卖

1、拍卖会应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

2、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3、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

(五)结算提货

档案保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扩展资料:

拍卖形式

1、通过大型拍卖公司

中国艺术品拍卖主要成交额是通过大型的拍卖公司进行交易的。因为大型拍卖公司信誉好、高端艺术品比较多,升值价格空间大。

2、专场艺术品拍卖

拍卖公司每年都举行几场艺术品专场拍卖会。是针对各个艺术品行业的收藏爱好者的。艺术品一共翡翠、瓷器、玉器、书法、国画、雕塑、油画、水晶、蜜蜡、手串等现在艺术品。针对不同爱好的收藏者专门举办专场拍卖,这样比较有针对性,而且某一类艺术品的可选择性大,所以这种艺术品拍卖方式很受欢迎。

3、网络艺术品拍卖

更改内容 通过网站在线拍卖艺术品、线上线下结合拍卖艺术品的方式也风生水起现在随着互联网的空前发展。慢慢的渗透到线下艺术品拍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艺术品拍卖

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最新)

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促进特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特区内从事下列文化经营活动,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一)经营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电子游戏机室和其他综合性游艺项目;

(二)音像制品的复制、销售、租赁和营业性播映;

(三)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销售和租赁;

(四)书法、美术等文化艺术品的销售或展销;

(五)营业性的文艺演出;

(六)营业性的文化艺术培训;

(七)文化娱乐经纪活动;

(八)营业性的时装组队表演;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第三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方针,注重社会效益。

鼓励一切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产品和文化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淫秽和渲染暴力的文化糟粕产品和文化经营活动。第四条 凡在特区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接受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依法开展文化经营活动。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第五条 深圳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等有关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第六条 文化市场实行分级管理。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第七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文化市场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三)按权限审批和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稽查、监督各种文化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五)培训文化经营、管理人员;

(六)管理其他应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事项。第八条 文化市场其他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公安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进行管理、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注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税务、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文化市场。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第九条 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二)地段适宜,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的固定场所;

(三)有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娱乐场所须有保安人员);

(四)经营的内容健康有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资料。第十条 对申请从事长期性文化经营项目的,按“先报批,后筹建”的程序,由申请人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立项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批准立项的,可以进行筹建;不批准立项的,答复时应书面说明理由。

开办文化娱乐经纪活动项目,经营者可直接提出开业申请,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第十一条 所立项目筹建完毕,申请人可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业申请。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公安、卫生、环保部门作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审查;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作出答复,送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公安、卫生、环保部门的答复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暂不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申请的决定。对批准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或暂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可以开业。

未经批准立项筹建的,其开业申请不予受理。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批准立项申请或开业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促进特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特区内从事下列文化经营活动,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一)经营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电子游戏机室和其他综合性游艺项目;

(二)音像制品的复制、销售、租赁和营业性播映;

(三)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销售和租赁;

(四)书法、美术等文化艺术品的销售或展销;

(五)营业性的文艺演出;

(六)营业性的文化艺术培训;

(七)文化娱乐经纪活动;

(八)营业性的时装组队表演;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第三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方针,注重社会效益。

鼓励一切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产品和文化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淫秽和渲染暴力的文化糟粕产品和文化经营活动。第四条 凡在特区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接受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依法开展文化经营活动。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第五条 深圳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等有关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第六条 文化市场实行分级管理。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第七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文化市场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三)按权限审批和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稽查、监督各种文化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五)培训文化经营、管理人员;

(六)管理其他应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事项。第八条 文化市场其他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公安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进行管理、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注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税务、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文化市场。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第九条 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二)地段适宜,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的固定场所;

(三)有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娱乐场所须有保安人员);

(四)经营的内容健康有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资料。第十条 从事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经营许可的长期性文化经营项目,按“先报批,后筹建”的程序,由申请人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立项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批准立项的,可以进行筹建;不批准立项的,答复时应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所立项目筹建完毕,申请人可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业申请。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公安、卫生、环保部门作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审查;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作出答复,送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公安、卫生、环保部门的答复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暂不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申请的决定。对批准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或暂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可以开业。

未经批准立项筹建的,其开业申请不予受理。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批准立项申请或开业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 从事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经营许可的临时性文化经营活动,须先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批准决定抄送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

临时性的大型文化娱乐活动,需对举行场地、环境的消防、交通、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送交公安部门审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的领导,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

文化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鼓励和支持健康有益、丰富多采、群众喜闻乐见和有利于民族团结的文化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色情淫秽、渲染暴力、封建迷信、赌博和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文化经营活动。第四条 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支持、鼓励和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化经营活动,繁荣社会主义民族文化事业。

鼓励和支持农村、牧区文化市场的发展,对在农村、牧区开办文化经营项目和开展电影放映活动,给予扶持和优惠。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下列文化经营活动:

(一)营业性演出、比赛、展览;

(二)营业性娱乐活动;

(三)图书、图片、报刊的发行、销售、出租;

(四)音像制品的发行、销售、出租、放映;

(五)书法、美术等艺术品的销售、拍卖、营业性装裱;

(六)电影片的发行、营业性放映;

(七)依法允许的文物经营活动;

(八)营业性艺术摄影、摄像;

(九)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十)文化经纪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物价、税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施行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自治区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条例;

(二)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三)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指导文化经营活动;

(五)依法查处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管理其他应当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管理的事项。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对文化市场进行稽查,监督、检查、指导文化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对文化市场进行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第九条 文化市场实行分级管理。

(一)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所属单位、国家及外省(自治区、市)驻自治区单位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

(二)盟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盟市所属单位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

(三)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旗县及其以下单位和个人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由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其管理的文化市场工作委托给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市区文化市场分级管理的体制,可以由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范围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收费范围、标准和使用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专业人员。第十二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资料,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领取《安全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公安、卫生部门申请办理;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的《安全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文化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文化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审制度。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化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文化市场规模适当、布局合理的要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较大型文化娱乐项目的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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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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