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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信和(浩天信和 刘鸿)

2022-11-11 纠纷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专业度很高,还有一个北京中嘉律所也不错,我之前有个案子就是委托给了他们,很有耐心,有很多我不是很清楚的,都很细致的给我讲解,价格收的还很合理,推荐推荐。若是还有不明白可百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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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信和是成色十足的烂所,里面合伙人跟高年级律师都各自心怀鬼胎的。

然后你一进去就给你安排任何杂碎的他们不愿干的活,你就要么一直忍气吞声干下去糟践自己,要么稍微做点能学到有用的东西的事情,高年级律师就会跟合伙人打报告,合伙人就会以某个莫须有的理由把你给开除了。

曾经去这个所当过一段时间的律师助理,很恶心,居然还有这样的律所,很好奇它是怎么在北京这么激烈的法律服务业竞争中存活下来的。

广东恵州有几个经济仲裁机构?

近日,全国首个证券仲裁中心—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在深圳揭牌。该中心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共建,同时也是全球第一个由国际仲裁机构与证券交易所共建的证券仲裁平台,引起资本市场和法律界的高度关注。

解决证券纠纷有独特优势

近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壮大,证券期货纠纷日益增多,呈现出专业性强、涉及主体众多、解决难度大等特征,而行政监管和司法资源又有限,因此各方一直呼吁加大运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方式解决金融纠纷。

仲裁作为一种法定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独特优势。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群告诉记者,仲裁凭借专业、高效、经济、高保密性等特点,备受当事人青睐。

仲裁的专业性强,仲裁员均为法律或者行业领域专家;仲裁的保密性高,全流程内容不对外公开,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仲裁是一裁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经济高效。此外,仲裁具有自主性,尊重意思自治,当事人可自主选择仲裁员、仲裁地、开庭地点等,当然这需要在最初的合同或者补充合同中约定。另外,根据相关国际公约,仲裁裁决可依法在境内外得到强制执行。

正因为仲裁具有这些独特优势,可成为证券期货领域解决纠纷的一个有力武器。更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仲裁具有跨境管辖、跨境执行的优势,还有助于为“红筹”回归、“深港通”、“一带一路”资本市场合作以及存托凭证(CDR)、资产支持证券(ABS)等境内外市场主体提供争议解决方案,更好地服务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的新形势。

“四轮驱动”开展先行先试

今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这是首次对证券行业仲裁制度做出顶层设计。

10月,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确立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仲裁机构内部试点组建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

11月1日,全国首个证券仲裁中心——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在深圳揭牌。“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的落地,是因势而谋、应运而生。除了境内,涉港澳甚至全球资本市场纠纷均可以在此仲裁,将有效助力资本市场的制度型双向开放。”深圳国际仲裁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晓春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刘晓春强调,我国首个证券仲裁中心之所以能在深圳先行先试,是“四轮驱动”的结果。

首先是综合改革试点驱动。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首批授权清单任务的要求,深圳市决定在资本市场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证券仲裁的中国模式。11月1日,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揭牌,作为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专业性分支机构,是全球第一个由国际仲裁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深度合作的证券仲裁平台,创建了资本市场法治领域的改革范例。

其次是部委协同创新驱动。作为试点城市,发挥“部委联动、上下协同”的效应,率先推进在规则安排、机制衔接、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专业安排,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脱颖而出。

当然,这也是资本市场需求驱动和人才高地建设驱动的结果。按照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的要求,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立足粤港澳大湾区,面向海内外,建设资本市场法治人才的国际高地。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已经建立了由境内外资本市场与法律领域的顶尖专家组成的专业指导委员会,目前正在全球招募证券仲裁案件管理专业工作人员。

“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的落地,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法治基础设施。”金融专家许均华表示,仲裁机构是重要的法治基础设施。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既需要一流的金融法院,也需要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的仲裁机构,为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服务和保障。

健全投资者保护体系

深圳在我国资本市场占据重要地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量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第三,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交易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市场纠纷逐年增加,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任务愈加重要,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需求日益增长。2020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仲裁案件7453宗,争议金额合计616.29亿元。其中,金融和资本市场类案件达4126宗,占受案总量的55.36%。正是依托资本市场的迫切需求,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的发展空间巨大。

深圳证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的落地,有利于健全立体有机的投资者保护体系。

投资者保护的“牛鼻子”问题是权利救济问题。“没有赔偿就没有保护”,侵权能否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事关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目前,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较多,普通诉讼程序解决耗时长、成本高;由于法定条件等限制,有的案件不能进行特别代表人诉讼,且法院面临较大的诉讼压力。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中,明确为行业仲裁“扩域”,规定仲裁范围包括“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针对多种证券期货侵权行为,增加了仲裁求偿渠道,有利于引导通过仲裁途径解决赔偿纠纷,有效助力投资者保护工作,也有利于深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经济日报记者 祝惠春)

浩天信和(浩天信和 刘鸿)

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是2010-06-29在工商总局注册成立的,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北路189号中国市长大厦2003室。

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31440000558392779G,企业法人郑文浩。

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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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产量世界第一 如今破产重整!莲花味精怎么不“香”了?

莲花 味精曾经是国内的“味精大王”,年产量一度位居世界第一,但在这几年,这家公司的日子不太好过。不久前,公司因未能按时清偿巨额债务,正式进入了破产重整的程序。而就在11月5日晚上,*ST莲花又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睿康投资的股权将被法院强制执行,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票即将被拍卖,公司面临易主。这家公司到底发生了什么?

记者沈显昱: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是上市公司莲花健康的总部所在地,莲花健康的前身是大家熟悉的莲花味精,这家公司在1998年上市时可谓是风光无限,到现在却走到了破产重整的地步,这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又怎么样呢?

几经周折,记者终于见到了莲花健康的现任董秘韩安道,他告诉记者,目前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由管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负责,管理人已聘用公司现有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负责重整经营管理事务。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韩安道:公司进入了重整程序,实际上对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一种保护,像相关的司法诉讼,像一些司法的查封都已经解除,另外,停止计算利息,重整没有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在莲花健康的几处厂区,能看到物流车进进出出,仓库中也有大量的味精、鸡精存货,一些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目前莲花的出货比较正常,但生产早就停了,只是对外地运输过来的半成品进行包装。除了成本原因,工厂的环保设备不达标、生产设备老旧也是公司在项城市停止生产的原因。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工厂工作人员:不在这边加工,现在这个厂味精不生产了,这个厂处理污水处理得没法弄,发酵车间、生产味精的车间都拆完了,现在就剩下一个包装车间。

莲花味精成立于1983年,上市于1998年。上市前的15年间,公司实现了高速发展,味精年产量从400吨一路飙升到了8万吨,增长近两百倍,产值也由945万元增至22.3亿元,单厂味精产量居世界第一,国内市场占有率达43.4%。

在公司最繁荣的时候,在项城市的大街小巷,随处可见莲花的标志,三分之一的项城人都是莲花味精的员工,但到现在,公司虽仍有9000多名员工在案,真正在上班的只有1000多人。对于如今的莲花味精,很多老员工看在眼里疼在心里。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工厂员工:我跟你说白了,就是现在虽然说都是这个样子,如果坐上车去外边旅游或者出差,旁边人说这莲花多不好,心里立马就很难受,感觉咋弄成这样,叫人家说咱这不好那不好,说实话心里不好受,老员工都有这种感觉。

管理混乱信披违规 *ST莲花多任实控人被指失职

莲花味精走到今天破产重整的境地,实在令人惋惜,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莲花近乎“凋零”?

记者在河南省项城市采访的几天时间里,不管是公司现任高管,还是离职员工,都纷纷指出莲花味精一直以来存在管理问题。1998年上市及随后的股票增发,曾为莲花味精注入了约14亿元资金,但从那时起,当时的公司控股股东莲花集团便开始长期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截至2005年12月底,占用金额已达到10.57亿元。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韩安道:莲花是一个老品牌企业,也是一个老国企,改制过来的上市公司,在改制的过程中,由于体制和机制的问题,历史的遗留问题,以及富余人员问题没有解决,所以导致莲花目前生产经营困难。

一些老员工告诉记者,长期以来,围着公司“薅羊毛”的情况时常发生,从销售到高管,贪腐多发,很多负责人并不“负责”。上市之初,公司还曾投资数亿元进行环保改造和产品技术升级,这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债务负担,但改造的结果却一直不尽如人意。企业的原始积累被消耗,后期供血不足也直接导致企业未能及时转型。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工厂工作人员:这个钱到谁搁谁都想截一点,这说心里话,不该占的他都占,占了该占的他越占越多,几占几不占这厂子就占垮了,都是这样的。

2003年,莲花味精上市以来首次亏损,从此业绩起伏成了平常事儿。尤其从2010年开始,公司出现一年亏损一年盈利的规律波动,亏损动辄三五亿元,盈利则一般只有两三千万,还往往是通过申请政府补贴、处置资产等方法实现。

根据证监会调查,2006年至2009年,莲花味精还因数次信披违规被处罚,公司时任董监高均被警示并罚款。2014年,公司似乎终于迎来了转机,当年12月,睿康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入主莲花味精,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睿康投资法人夏建统正式成为莲花味精实控人。

2016年1月,莲花味精股票简称更名为莲花健康,仅一年的时间,公司就投资近亿元参与设立数家公司,大健康、智慧农业成为公司的新战略。但在很多莲花老员工眼中,这似乎并没对公司产生太多正面影响。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工厂员工:我就没见过他,就没见他下过工厂,他都没有到生产线来过,他住在郑州,就不住这。

2015年至2018年,莲花健康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08亿元、0.65亿元、-1.03亿元、-3.33亿元。2019年4月29日,连亏两年的莲花健康正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成为*ST莲花。而根据公司公告,在此之前,睿康投资已分两次将自己的股份全部质押给国厚资产,共套现2.5亿元,此后,出于在重整期间保全财产等原因,多家公司申请冻结睿康投资股份。而就在11月5日晚,*ST莲花发布公告称,睿康投资的股权即将被强制执行,其持有莲花健康的全部股票即将被拍卖。

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勇:莲花的大股东现在可能对它的控股权已经失去兴趣,失去兴趣有可能是确实对莲花的经营有心无力,也有可能是它自己的资金链出现问题,我估计主要应该是这两方面原因。所以,导致它现在走上了股权被拍卖的境地,至于有没有人接盘,这个就不太好评估了。

味精市场萎缩加速*ST莲花衰落

近年来,我国味精消费市场一直呈现萎缩态势。在一些超市中,已经很难看到众多味精品牌扎堆出现,即使有味精出售,也很少被摆在显眼位置。

深圳天虹Space超市粮油调味采购部总监田殊艳:2015年是有四个品牌的,但是都是只有一个单品两个单品,零零星星,现在基本上已经非常少了,我们现在结构性配一个,一家店月销售额才500元。

研报显示,我国味精的消费渠道主要包括食品加工业、餐饮行业和普通家庭。其中,食品加工业销量最大,使用在各类调味品、肉制品、方便食品中的味精总量约占整个味精市场消费量的50%左右;第二大味精消费渠道是餐饮行业,约占30%;普通家庭消费味精占比最小,约占20%,以小包装为主。近年来,普通家庭渠道味精销量下滑最为明显。

市场研究机构欧睿国际调研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8年,我国市场的味精消费量已经从114.6万吨下降到89万吨,预计到2023年,中国的味精消费量将下滑到77万吨。市场的萎缩,叠加越来越严格的环保要求,让未能转型成功的莲花味精失去了昔日的龙头地位。

根据莲花健康最新披露的重整进展公告,截至10月29日,已有32家债权人向公司管理人申报34笔债权,申报金额约2.68亿元。而对于未来,公司也明确表示将继续聚焦调味品行业。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韩安道:我们将来企业的发展方向还是聚焦调味食品的主业,不仅是味精、鸡精、复合调味料,凡是在调味食品里面有市场空间的,我们都会积极去努力去开拓,等到重整以后,新的投资人、新的重组人、新的董事会产生了以后,可能会重新制定或者完善公司的发展战略。

公司董秘表示,按照目前规划,未来莲花健康将会退城入园,通过出让旧厂区、引入投资人、裁减人员等方式盘活企业。值得注意的是,从2006年至今莲花味精已提出4次重组计划,均以失败告终。

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勇:莲花这个品牌还是有一定的优势,此外,这些年虽然说随着健康饮食的普及,这个市场可能在萎缩,但是它的市场并没有消亡。

莲花应该是需要一个熟悉它们食品行业、快消行业的一个内行的团队,来对它进行生产经营上的调整,还有就是它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可能需要提升,可能它在管理的效率上,也许是值得反省的。

(文章来源:央视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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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贷款我还了别人不还我有负法律责任吗?

原创:初明峰、张款款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裁判概述:

实际用款人与名义贷款人事先约定由后者将从银行所贷款项后交给前者使用,前者承担最终的还款责任。若出借人对该约定并不知情,尽管实际用款人因该“借名贷款”事宜被另案认定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但不影响名义贷款人与银行所签订借款合同效力,名义贷款人仍应承担到期还款的责任。

案情摘要:

1、吴丽华等六人共计向信用社贷款2300万元,贷款用途为设备改造。吴丽华等六人无力清偿到期贷款,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该六人承担还款责任。

2、另查明,鲁洪刚才是实际用款人,吴丽华等六人将从信用社所贷款项实际上交给鲁洪刚使用。信用社对前述鲁洪刚“借名贷款”的事情并不知情。

3、再查明,鲁洪刚因本案所涉2300万元贷款事宜被另案认定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争议焦点:

鲁洪刚的犯罪行为是否影响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名义借款人是否有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认定信用社与吴丽华等六名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与鲁洪刚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无直接关联。

本案中,信用社系取得金融许可的金融机构,吴丽华等六人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案涉《借款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信用社与吴丽华等六人,鲁洪刚不是上述借款合同当事人,上述借款合同既有担保也有承诺书,借贷行为并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各借款人自愿参与借款,并在签收借款后自愿将款项交给鲁洪刚,贷款目的不违法。因鲁洪刚不是上述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其采取虚构设备改造事实等手段,既不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也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合同合法有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吴丽华等六人共同向信用社偿还案涉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再75号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实务分析:

签订合同的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实务中对此情形的表述并不统一,有“顶名贷款、搭名贷款、盗名贷款、假名贷款、借名贷款”等等。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上述表述也没有统一的规范。实务中常用的是表述是:冒名贷款和借名贷款。根据字面理解借名贷款和冒名贷款应做如下区分:借名贷款往往是指实际需求贷款人采取借他人名义在金融部门获取的贷款的请款,此时一般被借名的人也就是合同的名义借款人对以其名义借款的事实是明知的;而冒名贷款,往往是指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他人(或单位)名义或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或单位)贷款、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此时被冒名的名义借款人对借款事实是不知情或是不自愿的。

因此,一般认为上述的“冒名贷款”不存在代理关系,如果被冒名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冒名事实,被冒名的借款人当然不承担责任。上述的“借名贷款”,可以理解为名义借款人受实际用款人委托,从事借款行为。此情形下名义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解释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规定。借名贷款中,如果债权人明知借名事实,合同直接约束债权人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可依据合同法解释第402条抗辩(实务中有不同声音),被借名人(也就是名义借款人)不应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解释第403条委托人的介人权、第三人的选择权的规定,借名贷款中,如果债权人系因名义借款人事后披露而得知借名事实的,债权人可行使选择权。对于上述两种情形下,是否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笔者曾梳理过专题,在此不赘述。本文援引判例观点认为,即使借名贷款过程构成骗取贷款犯罪,也不能当然免除名义借款人的还款义务,笔者赞同本观点,特此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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