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7条(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内容)
劳动法第8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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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87条规定赔偿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上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双倍赔偿金条款
经济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给劳动者遭受损失的赔偿。
法律分析
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是《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补偿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妥善补偿劳动者损失,满足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带来经济的损失;赔偿金更加强调用人单位一方存在过错,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经济赔偿金的适用条件,只有一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二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适用赔偿金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只有在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通过支付赔偿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国家以法律形式制定了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赔偿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其倾斜保护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以修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力量差异,对于稳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其适用范围和支付标准上看仍存在很多弊端,应在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之上平衡劳资关系,兼顾我国中小企业的用工负担。促进我国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支付的标准和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有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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