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网(遗嘱网上登记)
国内可以立网络遗嘱吗?
国内有遗嘱网站的,这些网站不是帮你立遗嘱,而是存储,转达,就是以防万一,如果没事还可以放一些资料,我用的天使委托,你看看吧,我主要感觉挺温暖的。
网络遗嘱有什么特点?
判断遗嘱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立遗嘱的人是不是出于真实的意愿作出,录音、口头和代书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才能有效,因为这类遗嘱内容容易被篡改和伪造。而网络遗嘱不能证明立遗嘱人是否出于真实的意愿,不具有法律效力。
网络遗嘱保管箱网站如何确认用户离世?
有很多方法的啊,第一:
如果在你设置的时间没有登陆的话,他会发邮件提醒你:
如果邮箱提醒还是没登陆的话,他会打短信,电话提醒你:
如果无法联系的话,他会以朋友身份给你第一,二,三联系人来确认用户是否死亡.
第二:有亲友去世,可以尝试联系网络遗嘱网,传真死亡证明材料及身份证,网站客服确认后,按身份证(或军人证、驾驶证、护照)号码进行搜索
第三:.定期从相关部门官方数据库搜询近期死亡人员信息(如公安、保险、监狱、司法、媒体等部门)
网络遗嘱网里面的网络墓园怎么使用?
那是一个虚拟墓园,里面可以设置很精美的背景图,以及寄语,还可以长期保存!
人生黑匣子网络遗嘱安全吗?
如果临死前有两位见证人见证的话,就算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并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扩展资料:
遗嘱的法定形式
遗嘱的法定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类。
1、证遗嘱:即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它在各种中效力最高。当有其他形式得遗嘱与公证遗嘱发生冲突时,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2、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注意:如果是老两口(夫妻)共同立的遗嘱,则必须两个人亲自签名,不能由一个人代笔,一般应按指印。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录音遗嘱:应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现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一般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但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危急解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许多年轻人开始立遗嘱,他们对“数字遗产”是怎么考虑的?
我们首先来考察一番“遗嘱”的概念:
字面意思,指的是“临终嘱托”;
换言之,我们可能得要在“关于个人财产的嘱托”之外,拓展一番它的外延,它还包括财产以外的其他“嘱托事项”。
最常见比如,“是否进行人体器官捐献”,“葬礼采用何种形式”,“债务如何处置”,……等等。这些事项,就跟我们经常提及的财产,如房产、银行存款等有所不同。
另外比如“数字遗产”,诸如我们个人的各类社区平台ID(当中既可能包含各种内容,也可能还包含数字货币存款),作为另一种与常见财产有所不同的事项,也同时构成今天“遗嘱”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我们还要讨论一番“遗嘱”的形式。
固然,存在种种对内容作出垂直规定的“遗嘱网站”;但其实,更好的“遗嘱”载体,无疑应当是我们自身与遗嘱相关人紧密联络互动的那个社区平台。
“遗嘱”在相关互联网社区平台上面、在某个联系网络中曝光的同时,它其实就立即产生了法律效力——至少,在能够被法官作出认定的意义上,应当是如此。
最后,其实还剩下一个最重要的问题需要讨论:
如何认定“遗嘱”出自本人意愿?
传统纸质“遗嘱”,上面纵然签章、签字,甚至纵然被公证机构公证,也其实仍然难以就确认,它代表了那个签字人的真实意愿;
纸质“遗嘱”,总是能够被轻易伪造。
现代网络“遗嘱”,纵然可以建立起漫长的历史记录,但那个认证为某人的账号是否真系本人在用、内容是否确为本人发布,显然也是个未知数;
网络“遗嘱”,同样能够被轻易伪造。
但如果一份“遗嘱”(广义的种种“嘱托”)发布在互联网社区当中,得到了众多关联人的“确认”、“响应”;并且,众人也产生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动态记录;如果是这样的话,那这份“遗嘱”的可信度无疑立即能变得高上许多。
此外,“视频遗嘱”,相对来说、比起文字来,也能增加许多说服力。
当然,归根结底,所谓人的“意愿”,它其实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经常是变化莫测的;从而让其临终时对众多事项的决定,在“意愿”随机性的意义上看、包括在“死无对证”意义上看,也其实显得有些“无足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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