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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涉外婚姻能否通过行政程序解除)

2022-11-09 案例

涉外婚姻需要什么手续

涉外婚姻的结婚登记流程或手续是:1、申请: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时,携带的证件和证明有: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涉外婚姻(涉外婚姻能否通过行政程序解除)

涉外婚姻的适用法律

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结婚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涉外婚姻是要遵守中国的婚姻法,那么涉外婚姻在中国需要的条件又是怎样的?

关于涉外婚姻是指的有关于涉外婚姻的内容。涉外婚姻是指的一国公民和另一个国家的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士、双重国籍人士之间的婚姻。那么涉外婚姻也都是要遵守中国的婚姻法的,它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呢?涉外婚姻在中国需要的条件又是怎样的?

一:关于涉外婚姻,法律规定,根据最新出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新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地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手续需要符合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二:关于涉外婚姻,条件,一方必须要是中国公民,包括具有中过国籍并且居住在中国的人,以及原为外国血统的外国人,但是已经丧失或者放弃了外国国籍,加入了中国国籍的人。另一方必须是外国人,包括外国血统的外国人,中国血统的外籍人,定居在中国的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必须在中国境内办理婚姻的,无论是结婚、离婚还是复婚都是有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当然,另一方的结婚人士的结婚条件一定要符合中国的婚姻法。 看到以上的关于涉外婚姻的相关的知识大家是不是已经了解了呢?其实涉外婚姻的登记相对的来讲手续也是很简单的,只要对方符合中国的婚姻法中的结婚条件即可。

什么是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国法律,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国内公民同华侨、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涉外婚姻指什么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婚姻效力具体是什么意思?

涉外婚姻效力是指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婚姻是否有约束力,也即我国婚姻法不仅对我国公民有效,对另一方配偶能否也具有法律效力。通过法律规定他们应为哪些或者不为哪些行为。之所以要有这种约束力,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因为各国法律不一,可能会出现法律盲区,如果忽略这种灰色地带,则很可能会导致我国法律失去权威性,这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会有所阻碍。

更多的外国交流机会或者旅游,已经现在发展迅速的网络社会,使得交友突破了国籍、种族界限。这样的发展状态促使跨国恋爱更加频繁与普遍。公民权利的保护便是现实问题,而规制这种问题的涉外婚姻效力由此出现。关于涉外婚姻效力有以下几点:

一:不同国家、不同种族都有自己的运行规则。所有法律、政策都只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才会有效果。每个国家都是一个个体,放在国际大环境里,他们是不同的,想要合作,则需要双方的交融与妥协。当一国公民与另一国公民结为婚姻关系时,双方国家法律则要对两国公民的权利进行最大的保护,而不是偏袒其中一方,或是忽略这类人群的合法权利。这都是不可取的。由此得知,双方的交流与合作对于这种涉外婚姻效力是多么必不可少,只有当两个国家抓住核心,异中求同,才能更好地寻求最好的解决途径来规定涉外婚姻效力。

二:个体造就了集体、国家,国家保护个体才能生存,才能发展壮大,从内部坚固不可破。我国自古就有“聚民心”的说法,“众人拾柴火焰高”等等俗语都表达了集体、国家的强大离不开每个个体。但对于个体来讲,最需要的无非是自己的合法权利能得到保障,而这就需要各国法律认真制定,仔细落实,才能更好管理,大国交融得出优良方案,对于涉外婚姻效力的治理结果才会被认同并遵守。综上所述,涉外婚姻效力是保护涉外婚姻必不可少的选择,不能避开这个灰色地带,反而需要更加重视,因为这越来越符合未来的国际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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