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法律基础尔雅网课答案)
法律基础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保护好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了又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反之,环境污染了,资源破坏了,人体健康损害了,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地制约。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确立这样的原则,是由环境污染与危害的特性决定的:环境污染一旦发生,一般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不少环境要素遭到破坏后,要恢复正常极为困难,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复的,所以要以预防为主;环境污染引起的某些疾病,潜伏期长,不易被发现,发病以后难以根治;环境受污染和破坏后,治理和恢复的代价很高;要将环境污染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光着眼于对新污染的“防”尚不够,还要对已有的污染与破坏采取综合性的措施进行积极治理。
(3)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上个世纪60年代末,人们认识到,控制环境污染与破坏,必须从全局和整体上加以考虑,治本的首要办法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很多环境污染问题,是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造成的,布局一旦错了,铸成了事实,要想纠正就很不容易。现有还有一种现象,工业布局中搞地方保护,损人利己,如各地将污染工业安排在自己的下游或者主导风之外,只管自己的发展,不管别人、别的地区的死活(市交接边界、省边界),酿成跨地区污染纠纷,逃避监管,增加了处理难度。《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关于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和综合平衡的规定、第十三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自然保护区等的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关于城市规划和城乡建设的规定等条款的内容,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4)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八条关于排污单位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的规定,都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十九条关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等规定。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充分体现了生产者、经营者、开发者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实行这样的原则,有利于推动污染者治理污染,有利于筹措污染治理资金,有利于保护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永续利用。现在,我们面临的大量问题是污染者不治理、开发者不保护、破坏者不恢复。根据江西农业大学森林多种效益计量评价课题组对井冈山森林研究表明:在森林资源总效益中森林直接生产生物产品的效益仅占9. 8 % ,而间接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却占90. 2 %。人们为了取得9. 8 %的资源直接生物产品效益,以牺牲90.2 %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代价。
(5)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这里有一个政府如何负责、怎么负责、负什么责的问题?还有一个环保部门如何定位的问题,到底应当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6)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也是我党的群众路线在环境保护工作上的具体体现。环境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所有人的生活和健康。保护环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也是人人应尽的义务。要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光靠政府和政府的环保部门的人力和精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广泛发动群众,将保护环境变成人民自觉的行动,大家齐关心、共爱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坚决与形形色色的环境违法行为作斗争,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才大有前途、大有希望。
法律基础和法律概论是一样的吗?
答:一、法律基础和法律概论是不一样的
二、法律基础全面讨论了宪法、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诉 [2] 讼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国际私法制度的基本规范和知识。
法律概论由法理学、国内公法、国内私法、国际法四大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包括法的基础理论、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理论、宪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婚姻家庭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
法律基础是什么?
法律基础是介绍法学基本理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上,全面讨论了中国宪法、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国际私法制度的基本规范和知识。
法律基础概念
1.造法性条约是指规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条约,其中有些规则是不同于或超出了现行国际法的规范。契约性条约则限于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及交易,其规定一般不超出现行国际法的规范。
2.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
所谓任意性规范是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
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也是具有法律的强制力的,也要你遵守规范的内容。
3.通例”即国家的实践,是社会学的因素、客观的因素。
法律概念的特性
普遍性、确定性和形式合理性
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确定性是指法律规范的表述是明确的,不模棱两可。形式合理性是格法律规范的设定、表述和适用,符合社会成员的正常理性水平和行为能力,可以为社会成员所理解和实践。
国家性
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负责制定、颁布和实施。
强制性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的拘束力,是法律强制性的外在表现。如果行为违背法律的规定,即可能招致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国家的权威是法律强制力的主要来源。
“法律基础”是法学中的一门独立学科。说法错还是对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法律基础同法学概论一样,都不是法学中的一个独立的学科,既不属于理论法学,也不属于应用法学,而只是对法学基本原理和有关法律所作的概略的论述。通俗地说,它们是法学中的“法律入门”。
法律的基本特征和作用
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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