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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案例(行政诉讼法案例PPT)

2022-11-09 案件

行政诉讼法案例题。(请详细提供答案,满意的另外加分,万分感谢)

一、答: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张某的行政复议,对拒绝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审查,检查该家庭旅社是否达到治安标准。在30日内处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检查该家庭旅社未达到治安标准,则决定维持公安局的决定;如该家庭旅社达到治安标准,责令公安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是否颁发《治安许可证》的行为。

理由:1、张某的复议理由第1条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款“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之规定,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2、复议理由第2条是错误的,决定是否颁发《治安许可证》是公安机关的权力,内部分工不是越权行为。但这一点不影响行政复议的受理。

3、《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张某的行政复议,对拒绝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审查,检查该家庭旅社是否达到治安标准。在30日内处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检查该家庭旅社未达到治安标准,则决定维持公安局的决定;如该家庭旅社达到治安标准,责令公安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是否颁发《治安许可证》的行为。

二、答: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某接送小孩的行为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是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公安机关作为车辆所有者负连带责任。

三、答:当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本案中乡政府在某村在试点,作强制性推广,给农民造成损失,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应当受理。

四、答:1、只在举行听证的前一天通知申请人参加。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的规定;

2、在听证的当天婉言拒绝了一名想旁听听证的群众参加听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的规定;

3、在听证后,张科长认为听证进行的很顺利,口头对听证作出了总结,结束了听证。随后,该行政机关根据张科长的口头汇报作出了行政许可的决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

五、答:1、由一名审判员和三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惊醒审理。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中关于合议庭人数的规定;

2、其中一名陪审员为工商局的副局长。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的规定;

3、在审理过程中,县委领导曾几次要求听取了该案的审理情况。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县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县委领导的意见作出了维持的判决。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案例

先回答下第一问好了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所谓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是指与是否加重对原告的处罚这一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同为原告,而不是指与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同为原告。本案中钱某与孙某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者虽然为共同原告,但是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只是针对原处罚决定而不是针对是否加重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因此,就算法院认为应当判决对钱某予以行政拘留15天也不得将钱某的行政处罚变更为15天。所以,法院在审理中加重了解对原告钱某的处罚的做法违反了法律有关“起诉不加重处罚”的规定。

这里再补充解释下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的情形:

假设本案例变成这样,赵某的加害人仅为钱某,行政机关决定对钱某予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钱某以处罚过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而赵某则认为对钱某的处罚过轻也诉至法院,要求加重对钱某的处罚,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两者成为共同原告。因为赵某和钱某在是否对甲加重处罚问题上诉讼请求互逆,他们之间即属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情形。法院可以在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前提下,判决变更,加重对钱某的处罚。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急~

一、①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二、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应以第(二)款为审查标准。

三、法院应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受理。

四、根据《国家赔偿法》由国家赔偿。彭、吴应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张某夫妇可以对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罚款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张某夫妇在对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时,有权一并对是计划生育局于2004年9月12日发布的通知提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张某夫妇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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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提出诉讼,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2.法院不能依据张某的第二项诉讼理由,判决该公安局拒绝颁发《治安许可证》的行为违法。

理由:该公安局拒绝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是该行政机关作出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该公安机关的主体资格完全适格,不存在越权情形。行政机关领导分工与该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是否越权没有关联,张某的第二项诉讼理由不成立。

行政诉讼法案例(行政诉讼法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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