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法(计生法什么时候立法)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中国生育政策的调整直至落地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先由中共中央的决定开始,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修订,正式写入法律。各地修改计生条例。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1
目前已经有超过22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一般给予5-15天假期。
一、超22省改计生条例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取消晚婚假,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新增配偶陪产假15天。
随着北京的新计生条例出炉,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22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22分别为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5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
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福建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22中最长。
新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而,政策调整后,各地产假怎么休,也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22中,均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
广西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假达到了148天。
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7地的产假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北京方面则对女职工休产假制度做出了更灵活调整,根据新条例: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
延长产假的同时,22也对男方休陪产假或护理假制度作出规定。其中,最少的陪产假也有7天,最长的则多达25天。
22中,天津、山东两地新计生条例明确,将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假。上海方面规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湖北、山西、辽宁8个省份,都明确给予男方陪产假或护理假15日。
在22中,广西、宁夏两地的陪产假时间最长,均达到25天之多,四川省其次,护理假为20天。
除了规定陪产假或护理假天数,不少计生条例中都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假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例如,四川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规定: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广西方面也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二、新计生法哪些人可以延长产假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
在国家提倡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获得《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同时,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
我们可以知道国家全面开放二胎后,修改了计生法,15省份都取消了的晚婚假,相应延长了结婚假期,另外也都延长了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到7个月不等,陪产假也增加至最短7天。修改后的计生法鼓励夫妻生两个孩子,对产妇的待遇也有了很大提高,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2
自今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以来,各地相继启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密集出台鼓励生育措施。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28日,已有20多个省份完成修法或启动修法,其中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发补贴成为高频词。
记者注意到,各地修改后的计划生育条例都删去了明显与新的生育形势和“三孩政策”不适应的相关规定,比如,社会抚养费的规定,违反计划生育将被处分的规定,限制再婚夫妻生育子女个数的规定,以及计划生育审批等方面的制约措施。
同时,各地还调整或新增了一些规定,多与生育假期有关,更加注重父亲角色发挥作用,包括延长产假、生育假、陪产假,增设父母育儿假等。
设立带薪育儿假
北京、上海父母每年各5天,重庆父母一方可休至孩子一周岁
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在此轮地方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中,各地依据上位法普遍增设了育儿假,母亲与父亲都可以享受。从已经通过的省份来看,子女满三周岁前,父母每年各有10天的育儿假,成为主流。
北京、上海都明确,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北京进一步说明,每年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一些地方的育儿假时间更长,黑龙江、河北、江西、四川、贵州、浙江、湖北等地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双方每年各有10天育儿假;山西、青海、甘肃规定,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每年分别有15天育儿假。
安徽和重庆将育儿假的年龄上限提至六周岁。安徽规定,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重庆的`安排更加灵活,可以“二选一”: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育儿假。在过去,仅有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
江苏和吉林两省虽然也提到了设立育儿假,但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江苏的条例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吉林省则仅有“鼓励条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其他省份,修改后的计生条例虽然尚未通过,但一些地方已经公布了当地计生条例修正草案。其中,陕西拟规定,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各有不低于30天的育儿假。海南与重庆类似,拟设置“二选一”的育儿假方式:子女3周岁以内,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10天育儿假,或者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1个小时的育儿时间,直至子女年满3周岁止。
育儿假已经设立,但在实际中如何执行仍然需要细则。北京、上海都明确,每年的育儿假并不是按照自然年计算,而是按照“周年”计算。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出生时间是2021年12月1日,则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个周年,在这个周年期间,双方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上海进一步说明,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正常出勤工资发给。
延长产假、陪产假
江西力度最大,女性可休产假188天,男性陪产假30天
中国的产假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最初为56天,1988年延长到90天。2012年,中国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增加到98天。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实行,新增“奖励假”,一些地方也叫“生育假”。“98天+奖励假”,构成了通常意义上我国女性的产假天数。
记者梳理发现,在已经完成修法的省份中,多地延长了产假,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多为158天或188天。江西、安徽、重庆等还延长了男性陪产假(护理假),最长可休30天。
比如,湖北、安徽规定,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共158天。北京、上海、四川规定接近,在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生育假60天,在生育期间女职工可享受158天假期。
江西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90天,青海也在98天基础上奖励90天生育假,两地女职工在生育期间都可享受到188天的假期。甘肃直接规定,女职工可享受180天产假。
浙江、河北则根据生育子女的数量对产假做了区别规定。浙江提出,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河北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90天,即188天。
同时,一些地方还延长了男性陪产假(护理假)。从目前的整体情况看,湖北、浙江、北京的男性可享受陪产假15天;四川为20天;安徽、江西、甘肃均延长至30天。
江苏对产假和陪产假政策进行了微调,由定量标准改为底线标准。上一版条例规定的“女方延长30天产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调整为“女方延长产假不少于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15天”。
吉林在最新版的条例中并没有给出具体时间,仅明确“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而在此前的条例中,吉林曾就产假和陪产假作出过明确: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延长婚假、增设父母陪护假
山西、甘肃婚假30天,北京独生子女每年有10天父母陪护假
除上述措施外,一些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推出了其他的鼓励措施,涉及延长婚假、增设陪护父母假、增加育儿补贴、住房倾斜等。
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实行,晚婚假被取消,国家法定婚假为3天。不过从执行看,各地普遍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了天数。山西、甘肃婚假长达30天。
此轮修法后,吉林新婚夫妻可享受15天婚假,江苏、安徽为13天,江西、河北为18天。黑龙江的婚假为15天,如果参加了婚前医学检查则增加10天,由此最多可享受25天婚假。山西和甘肃则继续保留了30天的“豪华”婚假。
值得注意的是,独生子女一代的父母已经陆续进入老年,“421”家庭结构下,一对夫妻需要照护4位老人,压力较大。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注意,在此轮修法中增设了相关规定。
比如,北京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浙江的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
四川则提出,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北京也将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金额由不少于5000元提高至不少于10000元。
此外,北京、黑龙江都提到发放补贴。黑龙江规定,对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北京提出,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还提出,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回溯:从“二孩”到“三孩”,政策调整更加注重父亲角色发挥作用
中国生育政策的调整直至落地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先由中共中央的决定开始,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修订,正式写入法律。随后,依据上位法,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当地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订,地方行政部门再对相关配套政策进行调整,才能最终落地。
我国上一轮生育政策调整是2016年的“全面二孩”政策,即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改变了我国执行了30余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各地相应调整了当地的人口计生条例,由于不再鼓励晚生晚育,各地普遍将原来的“晚婚假”修改为“国家规定婚假的延长”,将“晚育假”修改为“国家规定产假的延长”。
2021年5月底,中国生育政策再次迎来调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公布后不久,中央决定实行“三孩政策”,即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废除了社会抚养费等其他制约生育的措施。
记者注意到,在两轮生育政策调整中,逐渐强调父亲角色发挥作用。2016年的政策调整中,各地普遍新增了男性的陪产假。2021年的这轮政策调整,男性陪产假天数进一步延长,同时,各地普遍新增育儿假,父亲、母亲都可以享受。
以浙江为例,计生条例修改后,男性陪产假维持15天不变;同时增加育儿假,子女三周岁前,双方每年各有10天育儿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行政法规处处长路国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样的安排主要为鼓励父亲更多地参与育儿,从而更好地照顾婴幼儿。
在生育政策的调整过程中,政府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路国连表示,以前政府主要是以管理、调控为主,那么今后政府的职责更多的是做好为生育、为养育、为教育等方面提供更好的服务,提供更多的生育支持措施。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3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过22个省份修订人口计生条例。除广东之外,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西、四川、江苏、贵州、吉林、山西、黑龙江、辽宁、湖南、湖北、陕西、安徽、海南、宁夏、青海、河南、山东等地已经公布当地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
鼓励生育政策
各个省区市针对自己的情况,也做出了相关的政策调整以鼓励生育。今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此后多个省区市陆续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这些条例中,普遍增设或提及了“育儿假”。
“‘三孩’政策效应短期来看预计不会有很大的效应,毕竟生育三孩的人群相对有限。二孩政策的累积效应经历了过去几年的释放,目前累积效应在减弱,急需政策引导。”黄匡时说。
近期已通过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中,出现了出生人口“整体呈断崖式下降趋势”的表述。据安徽省全员人口数据库统计,2017年至2021年,安徽省出生人口分别为98.4万、86.5万、76.6万、64.5万、53万(预测),年增长率为-12.1%、-11.4%、-15.8%,-17.8%,整体呈断崖式下降趋势。
安徽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孙中锋认为,在女性生育意愿下降、全省育龄妇女人口总量大幅减少、人口流出趋势无明显变化等难以改变的背景下,即使“三孩”政策开始实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配套生育支持政策出台,生育率低迷问题将会长期存在。
目前《条例》已正式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表明,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并在原有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享有的工资等福利待遇不变。
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江苏和吉林两省在条例中提及了育儿假,但并没有列出详细的实施办法。如江苏省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吉林省则表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而陕西生育三孩的女性,甚至可得到半年的奖励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称,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其配偶增加护理假十五天。
育儿假也长达三十天。据其征求意见稿,合法生育的父母在子女一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三十天的育儿假。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有舆论认为,此举可能解决不了生育率低的问题,反而会增加女性找工作的困难。有居民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表示,不敢生是因为怕失业,“生娃面临着岗位调动,产假期间职位被顶替等风险”,长时间的产假后公司可能已经忘了自己是谁。
黄匡时表示,假期与就业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互斥关系,但是欧美很多国家女性生育假期更长,生育假期也并没有给这些国家的女性就业带来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北欧国家,女性劳动参与率不低。因此,需要从性别平等和家庭工作均衡的角度去协调好女性生育与就业之间的关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几个子女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中国新计划生育法
计生法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计划生育法2021年新规定?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上出现一种潮流,这种潮流就是生孩子的,现在人的思想都是要男孩,所以有的人,就想生个男孩,所以导致一家两个孩子,甚至更多,所以,出现了计划生育法。
1、变化一国家提倡两孩成为单独条款
拿到修正案草案后,有的委员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是这次修法的主要目的,应当更加突出,建议单作规定。此外,有意见认为,修正案草案第七条也是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建议与第一条合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单作一款,同时,将第七条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并入第一条。由于修正案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全面二孩”明年元旦正式落地。
2、变化二生一孩 生二孩均可获延长生育假
修正案草案第三条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有些委员、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不够清楚,容易理解为只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才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3、变化三失独家庭将继续获扶助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4款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不过,21日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将第27条完全删除,上述规定也拟从计生法中“消失”。对此,不少委员认为应当保留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奖励,对失独家庭应当考虑加大扶助力度。“因为过去造成独生子女的状况是我们自己政策的规定,他是响应政府政策的号召的,是我们实行了这样的政策,所以才有了独生子女。”陈昌智副委员长指出,不能因为我们现在提倡“全面两孩”,对过去的独生子女就不给予帮助。经法律委员会研究,保留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并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4、变化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消失
被保留下来的还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后,对原来的独生子女奖励和扶助措施应当继续执行。“最终版”的计生法修改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这一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相关政策的,法律修改后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5、变化五“禁止代孕”条款被删除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记得,12月21日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同时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这一规定也引发了不少意见分歧。朱发忠委员提出,关于代孕的问题一定要慎重。“据有关资料,我们国家育龄夫妇中,不生育的大概有10%至15%,要生一个健康的孩子,过去是很正常的事,现在也遇到困难了。生育困难者,有这个需求,政府应该在打击黑代孕的同时,帮助老百姓解决这个困难。”“当然,代孕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现在就要强调,禁止商业代孕,而是鼓励人道性的代孕。”周天鸿委员说,“如果法律禁止了,但是地下代孕可能是不断再发展,甚至有一部分有需求的人就会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实施。”还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次修法应当围绕五中全会决策进行,而“禁止代孕”规定与“全面二孩”没有直接关系,且有些问题还需深入研究论证,建议删去。这一意见被采纳后,获通过的修正案未涉及“代孕”条款,还相应地删去了草案中的“违反规定实施代孕等将受到相应处罚”的规定。
从上面内容中可以看出,国家对计划生育这方面也是比较重视的,计划生育法比之前的法律更加健全,更加完善,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处理方法,可以看出,国家的法律是为人民考虑的。
新计生法有哪些变化
您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新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无论一孩两孩 均可延长生育假】
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
此前,在提交审议的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这一规定容易理解为只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才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因此,修改决定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符合规定可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在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同时,新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解读称,再生育情形主要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等,需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各地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将就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新法实施后“失独”还有没有扶助?】
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现行计生法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措施以及对失独家庭的扶助等是否调整,是该法修改过程中的一大焦点。
新计生法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已取消相关鼓励晚婚晚育条款】
张春生今日在回应“晚婚假是否取消”时表示,法律修订之前,是鼓励晚婚晚育。这次根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他进一步指出,当前的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新法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