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治避难(美国政治避难申请条件)
申请美国政治庇护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政治庇护条件:
1、申请人过去曾受过迫害,或确实害怕会受到迫害,也就是所谓的WELL-FOUNDEDFEAR。
2、申请人所受到的迫害,是基于种族、宗教、国籍、政见或隶属某个社会团。
3、要证实恐惧会受到迫害,必须在主客观两个方面都提出证据。从主观方面来讲,申请人要证明自己的心态确实害怕会受到迫害;从客观方面来讲,申请人须显示生活中的确会受到迫害。
申请政治庇护程序:
1、首先要用合法的方式成功入境美国,办好签证,最简单的旅游签,或者找个学校挂靠办学生签也不难。
2、落地之后向当地移民局提出庇护申请即可,不管签证类型或者有效期是多久,只要开始申请就可以无限期延长了,没有特殊情况的话要在落地一年内开始申请。
3、一段时间之后移民局会叫你去打指纹,然后安排面谈。面谈大概持续3小时(有翻译),如果面谈通过,就可以直接获得绿卡。
4、面谈不通过的话档案就会转入移民法庭,美国和中国打官司的流程类似,也是有初审、上诉、终审这些流程,每个阶段大概要出3次庭,每次出庭的间隔大概接近一年,绿卡在庭审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能获批,也有可能运气不好,最后没通过,可能就会被递解出境。
扩展资料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庇护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相联系,但庇护的对象超出通常意义的政治犯,而且庇护不仅是不引渡,还包括不予驱逐和准其在境内安居。
通常国家只应根据属地优越权在本国领土内行使庇护的权利,驻外使馆和在外国港口的军舰和商船不得用来作为任何罪犯的庇护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治庇护
介绍一下美国的政治庇护制度
从1943年的让人哭笑不得每年105人的中国移民配额,到1965年受民权运动冲击的美国新移民法废止歧视亚裔的移民配额制,并禁止以种族、性别、国籍、出生地、居留地为由,去差别歧视移民者,中国人才首次同其他各族裔平等,被给予每年2万人的配额。按照当前美国的移民法,除公民的部份直系亲属外,从亲属移民到职业移民,无一不设定国别配额。 (一 ) 真实身份法案 如果说,从法理上有不受配额限制而又可解决合法身份的可能替代,那就是申请难民或政治庇护。特别是今年5月实施的真实身份法案(Real ID Act)通过后,托一个宾州移民律师代表的集团诉讼与移民局达成的调解协议之福,以前移民局设定的每年1万个的政治庇护批准人转绿卡的配额限制被解除。只要你的庇护申请被批准,满一年后,你就可以递交I-485,申请调整身份,很快你就可以拿到绿卡。另一个有关政治庇护被废除的配额是以前移民法为中国移民申请一胎化政治庇护所设定的每年只批准1千个的限制,大概有超过6千多的中国移民家庭从这一立法中受益,拿到了绿卡。但该法案对申请政治庇护者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远超过它所带来的正面意义,我们将在简要阐明申请政治庇护的程序要件后,再回头来讨论这个问题。 (二)申请政治庇护的程序 美国移民法首先区分难民(Refugee)和政治庇护(Asylum)。所谓难民,按照美国移民法中1980难民法案的解释是指某个人,由于他或她的种族,宗教信仰,国籍,参加某一特定社会团体,或其政治观点,在母国受到迫害或有可以信服的理由担心受迫害,不能或不愿意返回他或她的原国籍所在国。美国移民法对在国外的难民申请者和到达美国国境的申请者规定了不同的申请程序,后者被称为政治庇护(Asylum)。 在美国的政治庇护申请者可以遵循下列程序寻求政治庇护身份。注意这一程序不适用于已经进入驱逐出境程序(Removal)后才提出政治庇护的申请人。 第一步:申请人进入美国国境 一个寻求政治庇护的人可以在进入美国国境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进入美国的机场,边境等口岸,进行移民检查时,提出申请。不论个人的是否具有合法身份,有无合法签证或护照,只要到达美国口岸,都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步:提出申请 只有当申请人还没有被通知向移民法官报到,进入驱逐出境程序,一个人才可以直接向移民局申请政治庇护。这是因为在911后的移民法改革中,移民局被划入国土安全部(DHS)而移民法官仍属于司法部(DOJ)。通常,除非特殊情况,一个人必须在进入美国国境后一年内提出政治庇护申请。这个截至日期从申请人最后一次进入美国国境之日起算。前面所指的特殊情况是指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可以证明,或者其国籍所在国的国情发生变化,以致申请人在新的环境下回国会遭受迫害,或者申请人在美国期间的行为使其回国后,会遭受到迫害; 另一种情况是一种特殊情况,比如说代理律师失职,导致申请人没能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一个政治庇护申请人,如果以前曾经申请过,且已被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诉委员会拒绝申请,如其不能提出新的理由,则没有资格提出新的申请。如果一个申请人可以被安全地送到英国和美国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第三国,该申请人也没有资格提出申请。 如决定申请政治庇护,申请人或聘请律师,或自己填写一份I-589表,然后邮寄整个申请包裹到对申请人在美国常驻地有管辖权的移民局地区服务中心。一旦地区服务中心受到申请,它会寄一份通知给你的律师和你本人,告知你的申请已经被受理。 申请人的配偶或21岁以下的未成年孩子如果也在美国,申请人可以同时把他们列入申请。 (未完待续) 以上文章由世威国际律师事务所(Shaw William, LLP)肖赢律师供稿。肖赢律师在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博士学位,曾先后在美国证监会,美国国会中国委员会从事律师工作,并在中美两国数个知名律师事务所有10余年律师执业经验,对美国移民法有较深的研究。如果你有移民法律问题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欢迎大家打电话202-821-8313 咨询。
如何申请美国政治避难?
你人在美国了吧?来美国超过一年了吗?如果没超过一年,申请起来比较容易。
政治避难的申请分为三部分:
1、找个律师,和律师讨论一下申请政治避难的理由,然后递交申请材料。
2、材料递交一般一个月以后移民局会安排你去面谈,面谈的时候带个翻译,也可以请律师陪你一起去面谈,律师可以帮你辩护。如果移民官在面谈的时候相信你的申请理由,你马上可以拿绿卡了。
3、如果面谈没通过,不要紧,接下来就要上庭,让移民法官来决定你的案子是否符合政治避难的标准。上庭分为上小庭(俗称见庭)和上大庭,上小庭就是和负责你案子的法官见个面,核对一下个人信息,然后定一个大庭的时间。上大庭的时候律师和政府检察官就在法官面前唇枪舌战讨论你的案子,当然,你自己也要说一些你的情况。法官最后决定你是否能拿到绿卡。上大庭的通过率比较高,不是夸海口,我到现在上大庭还没输过一个案子。
要注意的是:等待上大庭期间,你可以申请到工卡(C8卡)有了这张C8卡,你可以合法打工、申请社会安全号、驾照、免费健康保险等等,该有的福利都能享受到。
如果你来美国超过1年了,那案子有些难度,因为美国移民法规定政治避难一般必须在来美国一年内提出申请。当然啦,超过1年还是能做的,需要和律师具体商量细节。
在美国申请政治避难
一、申请政治庇护的条件
要成功地申请政治庇护,申请人应能证明:
1、申请人过去曾受过迫害,或确实恐惧会受到迫害(WELL-FOUNDED FEAR);
2、所受迫害是基于种族、宗教、国籍、隶属某社会团体或政见。
所谓WELL -FOUNDED FEAR,一直是法庭上争论的焦点。直至1987年最高法院才在INSVCARDOZA-FONSECA一案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即害怕会受到迫害的恐惧感具有合理性,申请人必须以具体的事实证实过去受到迫害或有理由相信将来会受到迫害。
至于迫害,则是指迫害者为惩罚被迫害者所具有的信仰或特点而加诸受迫害者身心上的伤害,比如歧视、体罚、因非法离境而加诸的过分处罚,如政府未经司法程序即剥夺一个人的自由、财产则会构成因政见不同而进行的迫害。
应该注意的是,刑事处分不是迫害,骚扰本身也不构成迫害,短期的拘押也比不构成迫害,而屠杀、刑求、长期监禁以及奴役则为迫害,长期的不公平的对待也可构成迫害,经济上的剥夺虽也可构成迫害,但必须证实剥夺的过分与独特。
为了证明“合理的恐惧”,申请人应表明:
1、他具有某一信仰或特点会招致迫害者的惩罚;
2、迫害者了解或有可能了解他所具有的信仰或特点;
3、迫害者有加诸迫害的能力;
4、迫害者有加诸迫害的意愿。
一般说来,迫害者须是政府,或在迫害发生时政府袖手旁观或拒绝对受迫害者施以援手。
还应指出的是,要证实恐惧会受到迫害,必须在主客观两个方面都提出证据。从主观方面讲,申请人的心态的确真的害怕会受到迫害;从客观方面讲,申请人在现实生活中的确会受到迫害,两者缺一不可。如果某一国家的政府迫害横行,但申请人并不害怕会受到迫害,或者虽然申请人极其害怕会受到迫害,但所在国并不对其实施以任何迫害,申请人的政治庇护申请都不会得到批准。
最后,迫害必须基于上述的五种原因,即种族、宗教、国籍、某社会团体的成员或政见。
二、与政治庇护相关的其他事项
1、自行决定权
即使申请人能够证明本人受过迫害或将会受到迫害,申请也有可能被否决。这是因为移民局可以行使自行决定权。当然,移民局在行使自行决定权的时候,必须考虑正反两个方面的因素。最近的案例要求移民局必须掌握压倒性的事实,才能做出遣返申请人回国的决定。
然而,如果申请人试图以假护照或撕毁户打仗方式“闯关”,或以其他欺骗的方式扰乱难免审查的正常程序,移民局则可行使自行决定权否决申请人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以极其充分的事实证明其申请,才能使移民局作出对申请人有利的决定,这也就是为何非法入境者难以得到政治庇护的原因之一。
2、暂缓递解出境(WITHHOLDING OF DEPORTATION)
即使申请政治庇护被拒绝,申请人还可申请暂缓递解出境。由于暂缓递解出境不属自行决定权范畴之内,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则必须批准。
所谓暂缓递解出境,需要申请人证明如果被递解回原住国,自由或生命会受到威胁。由于要求条件较政治庇护的审理条件较低,往往会在政治庇护被拒绝之后得到批准。
当然,并非所有人都能申请暂缓递解出境。
(1)直接向移民局申请政治庇护者不得同时申请暂缓递解出境,须在政治庇护被拒之后,才能提出暂缓递解出境。
(2)只有船员或偷乘人员(符合特定条件的〕才可直接向移民局直接提出申请。
(3)申请人可以向移民法官提出暂缓递解出境的申请。
与政治庇护比较,暂缓递解出境的法律要求较低,如果符合条件,移民法官必须批准。同时,申请政治庇护要求申请人未在第三国有长期停留,而暂缓递解出境不在此限制之内。但应该注意的是,政治庇护一旦得到批准,一年之后申请人可得到绿卡,暂缓递解出境则无法申请绿卡。
3、哪些情况下不能申请
(1)第三国长期停留
如果申请人在进入美国之前曾长期停留在另一个国家,则无法申请政治庇护(但可以申请暂缓递解出境)。长期停留的法律定义是获得长期居住权、公民权或自由出入权。考量的因素包括居住条件(住难民营不算长期停留),工作许可的范围,是否有权拥有土地等不动产,是否拥有该国公民所拥有的权利等。
(2)对他人进行过迫害
迫害过别人的人无法申请政治庇护或暂缓递解出境,即使并非出自个人的意愿或被迫对他人加以迫害也会造成无法提出申请,当然,如果在威逼之下才出迫害之事,则另当别论。
(3)刑事处分
如果申请人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分(即非政治犯),无论是在美国之内或境外,都无法提出申请。
西方国家的政治避难制度是怎样的?
政治避难是一种古老的司法概念,这一概念表明因政治或宗教信仰不同而遭到迫害的人可以受到其他主权势力的庇护。 西方的政治避难制度以美英法三国最具代表性。美国依照国际法规和联邦法律给予个人政治避难权。二战以来,众多避难者在美国得到了政治避难权,有一些学者将美国政治避难程序比作“轮盘赌游戏”。英国的政治避难制度成型于19世纪,当时英国给予各种不同的受政治迫害的人以避难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社会主义者,包括卡尔·马克思。法国的政治避难受到1958年宪法承认,但1993年法国政府对移民法进行了修改,政治避难制度也变得越来越严格。 在国际法上,准许政治避难和拒绝引渡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但是,这只限于政治犯,而不能允许一般刑事罪犯避难。这个法律是通行的,但目前大部分政治避难者都是去西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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