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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采购(采购招标)

2022-11-08 纠纷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流程及时间

【法律分析】: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人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日。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3、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4、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5、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采购(采购招标)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主要采取哪几种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法有:打分法,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和相应的分值,评标委员进行评价、打分;最后汇总计算,给出每个评标人的分值。最低投标报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拓展资料: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政府采购中心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媒体上公开刊登通告,吸引所有有兴趣的供应人参加投标,并按本细则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

1、招标邀请及资格审核,及发放或领取招标文件。

确定采购机构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进行投标资格预审,通知投标商参加投标并向其出售标书,组织召开标前会议等,这些工作主要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

2、投标。

投标是指投标人接到招标通知后,根据招标通知的要求填写招标文件,并将其送交采购机构的行为。在这一阶段,投标商所进行的工作主要有:申请投标资格,购买标书,考察现场,办理投标保函,算标,编制和投送标书等。

3、开标。

开标是采购机构在预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式启封揭晓的行为。开标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但需邀请投标商代表参加。在这一阶段,采购官员要按照有关要求,逐一揭开每份标书的封套,开标结束后,还应由开标组织者编写一份开标会记要。

4、评标。评标是采购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的标书进行审查和评比的行为。评标是采购方的单独行为,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在这一阶段,采购员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有:审查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所有的标书按照一定方法进行比较和评审,就初评阶段被选出的几份标书中存在的某种问题要求投标人加以澄清,最终评定并写出评标报告等。

5、决标。决标也即授予合同,是采购机构决定中标人的行为。决标是采购机构的单独行为,但需由使用机构或其他人一起进行裁决。在这一阶段,采购机构所要进行的工作有:决定中标人,通知中标人其投标已经被接受,向中标人发现授标意向书,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并向他们退还投标保函等。

6、授予合同。授予合同习惯上也称签定合同,因为实际上它是由招标人将合同授予中标人并由双方签署的行为。在这一阶段,通常双方对标书的中内容进行确认,并依据标书签定正式合同。为保证合同履行,签定合同后,中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还应向采购人或业主提交一定形式的担保书或担保金。

政府采购与公开招标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规范的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则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行为。《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流程长而复杂。

三、包含的内涵不同。“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遵行《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程序相冲突。“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及为这种采购行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简称,它的内涵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行为本身,而且包括规范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政府采购行为而言,它包括政府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对象等;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制度就更为丰富,它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里不仅包括有政府采购方式,而且还有其适用的条件和法定采购程序,自然也包括对“招标”这一采购方式的规范。因此,从招标与政府采购的内涵看,“政府采购”与“招标”是包含的关系,而不是相等的关系。

四、实施的程序不同。招标的程序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供应商的确定,而政府采购的程序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 政府采购程序要经过项目实施之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招标文件制作发售、投标、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受理、项目完工后检查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环节,比招标投标程序长得多。而“招投标”只能规范从招标文件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部分采购程序,它不能规范其余的政府采购环节。可见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程序的一部分,也就是“政府采购”程序包涵了“招标”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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