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服务证(北京生育服务证打印)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等行政机关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
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第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二)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批,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第六条 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第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第八条 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育龄妇女在领取了《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生育服务证》由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第九条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加强与户籍部门的联系,双方应建立新生儿入户情况的通报制度。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服务,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将有关情况登记在《生育服务证》上。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经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查,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对只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而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确有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交纳社会抚育费后,给予补办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第十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育服务证》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可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5月30日市计划委员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人口计划与生育指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生育登记服务单怎样办理?
分为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夫妻双方一方为京籍可在网上办理。双方都是非京籍,到现场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办理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
北京市生育服务系统用户操作流程如下:
1、打开“北京生育服务系统”,首次使用需要先注册后登录。
2、点击“服务单打印”,选择互联网办理。
3、进入“事项申报”,选择服务事项后进入下一步。
4、填写包括结婚日期、男女方健康/身份证/户籍地/住址等相关信息后提交,填写信息时要参考结婚证、户口本的内容。
5、等待核实,核实包括两步,社区核实和街道核实。我上午10点提交的下午2点社区就来电话核实信息并通过,下午5点街道也核实通过了。
6、在核实结果处,直接打印生育登记服务单,多打两份。
注意事项:
1、现在办理非常方便,直接网上办理就可以。办理效率很高,我上午10点填写下午5点就能打印了。
2、系统官方京籍两孩以内的办理时限为三个工作日,如果三个工作日没收到反馈短信通知,就需要自己联系所属街道办事处查询办理情况。
3、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北京户口,则可选择在网上办理或现场办理。
4、本流程只适用于京籍两孩以内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和《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夫妻双方都是非京籍办理流程
所需证件: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户口本
办理流程:到居住地的居委会(街道流动人口计生办)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提交相关资料后,核实15个工作日后,拿着身份证去到街道领取。需注意的是,有的街道办还可能要求要用怀孕证明或证件照,建议提前了解好再去,以免多次跑浪费时间。
关于北京生育登记服务单办理常见问题答疑
1、生育登记服务单必须办理?
生育服务单的主要作用就在于产妇生完宝宝后生育险的报销,包括产前检查费用报销、分娩住院报销、生育津贴报销。还有就是后面宝宝上户口需要用到生育服务单。
此外有一些医院建档的时候也需要生育服务单,比如解放军306医院。
2、在京的外地孕妇可以网上申请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吗?
不可以,需要宝爸宝妈到居住小区的当地街道办事处办理。
3、男方有工作而女方无工作,还有必要办理生育服务单吗?
如果存在这两种情况,仍需办理生育服务单:
1)需要为宝宝办理北京市户籍的;
2)女方虽无工作,但有医保,可以报销生产住院费用,在出院结算时,院方可直接扣掉对应的生育险住院报销的部分费用。
4、双方北京户籍网上填报后,审核会到哪个街道办事处?
系统自动分配到女方户籍社区进行数据核对,所以如果填报后一直没有消息,需要联系女方街道社区办事处。
5、生育服务单的有效时长为多少?后面需要再重新办理嘛?
只要婚姻关系没有发生变化,《生育登记服务单》长期有效。
6、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各区县是通用的吗?
比如:A原来是朝阳区的集体户口,在朝阳区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现在A把户口迁到了昌平区,昌平区认为A的准生证不符合她们的要求,要求补盖别的公章,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当事人在领取《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北京生育服务证在哪办
1、向本市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登记。
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为其出具《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并盖章。
2、证件
(1)双方户口本
(2)身份证
(3)结婚证
(4)双方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外省市再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扩展资料
具体规定
1、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可在怀孕前或怀孕后3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办理方式分为网上登记和现场登记。
2、此外,北京市卫计委公布的《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称,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可以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3、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不适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换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参考资料
北京卫生计生委员会官网-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百度百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怎么办理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指南办理条件:北京市户口育龄夫妻(夫妻双方为北京户口或夫妻一方为北京户口都可以办理)办理时间:怀孕前或怀孕后3个月内办理地点: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女方为外地户口,男方为北京户口的可在男方所在地办理)办理流程:1、申办人向女方档案所在地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档案在本单位的,到本单位领取;档案在职介、人才的,到职介、人才领取;档案在街道社保所的,到户籍地居委会领取);2、《生育服务证》上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双方单位签署意见(注明“初婚一胎”或“再婚一胎”,经办人签名)并盖章(档案在本单位的,盖本单位计划生育章或人事章;档案在职介、人才的,盖职介、人才计划生育章或人事章;档案在街道社保所的,盖户籍地居委会章;男方外地的,回原籍出具两级婚育情况证明即可);3、申办人持盖章后的《生育服务证》和其他必备材料到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审批。4、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必备材料:1、《结婚证》(再婚的还需同时带历次离婚证和加盖查档章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2、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的,需提供加盖单位章的户口本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双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进行相应的变更);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4、已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5、男方外地的,须男方户籍地出具有效期内的婚育情况证明,证明上加盖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两级公章。
北京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育服务证曾叫准生证,后改为计划生育服务证明。下文是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生育第二个子女”两种。
《生育服务证》编号由9位数字组成,第1、2位为各区县编号,第3、4位为各街道、乡(镇)编号,第5、6位为年度编号《从00开始、第7-9位为办证编号(从001开始〕。前4位区县、街乡编号与计算机编码相同。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由各街道、乡(镇)计生办编号,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由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编号。《生育服务证》编号统一用号码机打印,封二与第3页副页的编号应一致。
第三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到女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由双方单位负责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注明当事人婚姻状况并加盖公章。当事人持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由计主办审核并在第3页正、副页及骑缝处加盖公章后,《生育服务证》即主效。
第四条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持书面申请到女方单位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分别由双方单位审核、注明当事人婚育状况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填写生育第二十子女《生育服务证》,并在第3页正、副页及骑缝处加盖公章后即生效,由街道、乡(镇)计生办发给当事人保存。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五条 已婚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发生变更后,应持《生育服务证》到迁入地的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变更手续,由计生办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副页背面及变更登记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人户手续;到父亲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的,要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变更手续。
符合《条例》规定,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男方为北京市户籍申请在本市办理新生儿入户的,应凭女方户籍地有效的生育证明,到男方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 《办法》规定的单位是指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劳务市场、人才中心及中直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驻京单位。
第七条 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夫妻,如离异或丧偶的,女方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注销手续,注销后的《生育服务证》仍由女方保存,凭证可接受各项生殖保健服务;男方丧偶的,由计生办收回《生育服务证》。如再婚且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子女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生育服务证》,并交回原《生育服务证》。
第八条 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到妇幼保健部门在其办理登记的同时负责查验《生育服务证》,对未持《生育服务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要求其尽快办证,并在登记册上予以注明。街道、乡(镇)计生办每个月到所在地妇幼保健部门了解围产期保健登记情况。
街道、乡(镇)计生办每个月与所在地医疗机构联系一次,掌握育龄妇女生育情况。
第九条 当事人持《生育服务证》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户籍部门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如发现《出生证明》中父母基本情况与《生育服务证》内容不一致,应由当事人到《生育服务证》核发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给予登记;如发现父母户籍所在地与《生育服务证》核发地不符的,应由当事人先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生育服务证》副页背面最后一次变更登记须与婴儿母亲或父亲户籍所在地一致,户籍部门方可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手续后,《生育服务证》第3页副页由户籍部门留存。
街道、乡(镇)计主办每个月与公安户籍部门联系一次,掌握新生儿出生登记及育龄妇女迁移情况。
第十条 育龄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的,如新生儿拟入本市户籍,符合本市规定的,当事人应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按照《办法》规定执行;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一方需提供本人婚姻、生育情况的有效证明,不需要单位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未达晚育年龄的夫妻,应动员其推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对其中已经怀孕的夫妻,给予批评教育并补办《生育服务证》,但不得享受晚育奖励,待达到晚育年龄后方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二条 对私自伪造、涂改、出卖、转借《生育服务证》的人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与《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生育服务证如何办理
条件
1、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向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街道办领取《生育服务证》。《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后方为有效。
2、育龄夫妻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应先向女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审批后逐级报女方户籍所在地街乡计生办、区县计生委审批。《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计生委盖章后方为有效。
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2、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无
结果
(一)结果形式:
1 对审定通过的颁发 《生育服务证》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通知,申请材料退回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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