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绿地(公共绿地定义)
小区内绿地是否属于公共绿地
小区内绿地不属于公共绿地。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内的道路归业主所有,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分区内的绿地,除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明确属于个人所有外,属于业主所有。建筑分区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所有。
对于一般的旧式开放社区来说,大部分房屋最早都是国有或集体财产,由房屋委员会、居委会等国有或集体单位管理,居民支付租金。住房改革后,居民支付了房价,获得了房子的所有权。但是,业主的购买价格通常不包括购买公共设施的份额,所以住宅绿地、道路等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或集体。这导致了公共设施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导致一些开放社区的公共设施无法管理或被相关部门忽视,居民先到先得的混乱现象。
拓展资料
一、公共绿地是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布置娱乐设施,由居民共享的休闲绿地。包括住宅公园、小花园、群绿地等块状条形绿地。
二、公共绿地是指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公墓、园林、游乐园、绿化带及用于观光和休息的广阔的绿色空间,不包括一般种植的行道树和绿地的面积。
三、公共绿地因出现遛狗现象,维护期间我会清理狗屎。虽然情况不是很严重,但这确实不是一个好习惯。“实际上,这不仅仅是遛狗的现象,人们也随地大小便,有时食腐动物也会住在这里。”要求市民爱护城市的公共绿地。作为一种观赏性的绿地景观,其生产和保护成本都不低,也是城市的一道靓丽风景线。
哪些是公共绿地
公共绿地的定义:是指地方市政部门修建的,可以供广大市民休息已经进行休闲活动的一些场所,其中像公园,动物园和植物园和花园等一些场所都可以叫做公共绿地。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如何理解绿地和公共绿地的定义
关于公共绿地的解释为:其指的是地方市政部门修建的,能供广大市民休息已经进行休闲活动的一些场所,其中像公园,动物园和植物园和花园等一些场所都可以叫做公共绿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公共绿地的定义
公共绿地是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公共绿地指供游览休息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花园、游园和供游览休息用的林荫道绿地、广场绿地,不包括一般栽植的行道树及林荫道的面积。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物权法》对公共绿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公共绿地,《物权法》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公共绿地,《物权法》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社区的绿地原则上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例外的情况是:1、如果这些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除外,比如社区与城市公园或城市绿化带相邻部分,属于政府财政投资的公共绿化,不属于社区业主共同所有,而属于国家所有;2、如果产权证书明确记载绿地属于个人所有,则该绿地不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哪些情况属于“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确定方法唯一的依据就是业主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所记载的土地幅度范围是否包括该绿地。如果产权证没有记载,则该绿地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对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绿地,个人不能侵占;对于城镇公共绿地也不能擅自侵占。在实践中,许多物业公司非常为难:业主擅自破坏公共财产,物业只能劝阻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物业公司在法律上是受人之托,代人“管”财。简单说来,物业公司是商业服务提供者,不是行政管理者。没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权,也没有政府的授权,不能对擅自拆建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许多物业从业人员在咨询法律专业人员时,总有一种无奈之感,好像自己非常想把事情制止住,但是认为“没有这个权力”或“权力不够大”。物业管理方需要摒弃这种“包办”的心态,因为任何“权力”都是与“责任”相对应的。物业公司只要尽到劝阻的义务,只要没有懈怠履行物业管理职能,物业公司对绿篱被破坏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由破坏人去承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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