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造谣(微博造谣自行删除)
微博上对别人辱骂,造谣,抹黑别人人品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1、行政责任
对实施网络诽谤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全国人大《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可见,行政法规及法律规范性文件对违反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原则是清晰的,处罚标准是明确的。
2、治安责任
对网络诽谤责任主体的治安处罚,法律依据也是非常明确的。全国人大《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对于网络诽谤的违法行为,实施严格的治安处罚也是有法可依的。
3、刑事责任
实施网络诽谤,是一种损害公民人身权力的恶意犯罪,它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后果是严重的,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也是较大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两高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该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刑法》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见,对网络诽谤犯罪予以制裁的法律规定是明确而又具体的。
4、民事责任
对于网络诽谤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国家法律规定有着严格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中可以看出,行为人要承担四种民事责任:
一是停止侵害。不仅需要行为人自身停止继续实施侵害的行为,也需要发布诽谤信息的网络平台,采取措施停止侵害行为。
二是恢复名誉。由于诽谤信息制造者及网络信息平台,已经发布或传播了虚假信息,给被害人名誉造成损害,为被害人恢复名誉的唯一做法,就是在原有信息平台上,发布为被害人恢复名誉的公开声明,以正视听。
三是消除影响。即通过删除信息、屏蔽信息、剔除信息痕迹等方式,消除或避免诽谤信息内容的继续传播,防止对被害人负面影响的进一步扩大。
四是赔礼道歉。即捏造、发布及传播诽谤信息的责任主体,要在原发布或传播诽谤信息的网络平台上,通过发布文章等方式,向被害人公开赔礼道歉,弥补社会评价裂痕,赢得被害人的谅解。
五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种类有两种,第一种是财产损害赔偿。虽然被害人的人格权或名誉权本身不是财产,不具有可以交换的经济利益,但此权利直接关系到公民或法人财产权的取得和丧失。因为,网络侵害名誉权会影响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如被害人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生产或经营的重大损失,受害人因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用和支出等,都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所以,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财产损失,侵权人就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种是精神损害赔偿。网络诽谤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包括被害人的名誉利益毁损及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两部分。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的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造谣唐山被打女子去世的320个微博账号被关,造谣行为为何屡禁不止?
造谣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1、造谣成本太低;2、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3、造谣追责难度大;4、蹭热度的人太多。
1、造谣成本太低
首先,不得不说网络上的造谣成本实在是太低了,在某短视频平台中,基本上就是一张不知道哪里来的照片,搭配一个相关的bgm,然后就可以开始编造故事了,其实很多照片都是虚假的,但是大众并不会去研究照片和内容的虚假,而是很容易被造谣者带着跑,所以说民众其实很需要提高自己的意识,不要总是被造谣者牵着鼻子走了。
2、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
其次,不得不说我国的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其实很多上了年纪的人根本不知道造谣是违法的,可能生活中也都是风言风语,有些人习惯了以后就容易在网络上相信谣言,这也就是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造谣者也不知道造谣原来是违法的,所以我认为需要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让大家了解到造谣的后果是什么,只有法律能够让不法分子“安分守己”。
3、造谣追责难度大
另外,造谣的追责难度其实是比较大的,很多人在网络上造谣,结果被很多人拿去传播,这个过程中可能出现了无数个造谣者或者传播者,搜集证据本身不难,但是要一个个对付他们,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以很多时候其实也是觉得犯不上,费劲去告,结果就是一句道歉的事儿。
4、蹭热度的人太多
最后,之所以那么多人造谣,其实也是发现了造谣可以获得热度,很多人都在蹭唐山事件的热度,当时就有很多人故意将自己的账号名字和头像都改成了跟施暴者一样的。
造谣的微博怎么处理
微博恶意造谣诽谤诋毁他人如果对其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后果的,应当构成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26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微博大V造谣赵丽颖“偷逃税”,当事人会采取怎样的方式解决此事?
当事人已经全权委托律师进行处理,她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目前赵丽颖律师已经收集了网络上有关各种资料和证据,接下来他们会正式起诉造谣者,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让造谣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也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澄清这次的谣言,微博大V利用“移花接木”的手段造谣赵丽颖逃避税收问题,这个数据还是之前某女明星的文案,对方只是把赵丽颖的名字加上去而已,她的造谣已经对赵丽颖本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官方也出面辟谣微博大V爆料的内容都是假的,一切消息都已官方公布信息为准。
微博大V造谣赵丽颖“偷逃税”一事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赵丽颖的人气和影响力巨大,这个消息一经流出就引起了很大的轰动,如今网络传播的速度非常快,瞬间全网都是有关这个话题的内容,这对于赵丽颖的口碑和声誉走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如今越来越的艺人因为此事遭到封杀,如果这位微博大V所说的内容是真的还无可厚非,可恨的是对方说的内容都是假的,这样无端造谣的行为实在是让人觉得非常可恶。
随着事件的不断发酵,赵丽颖工作室也发布相关声明澄清此事,同时也表示会依法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目前赵丽颖方已经委托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全权受理此事,律师所已经收集了相关证据,接下来他们会对造谣者提起诉讼。
我们都非常支持赵丽颖维权的方式,如今网络造谣的成本太低,很多人为了蹭热度毫无底线制造各种假新闻,这对于当事人来说带来的负面影响巨大,我们也希望通过此事可以让大家谨言慎行,对于不确定的消息最好不要随意散播。
热搜!发布唐山打人事件谣言320个微博账号被关闭,造谣需承担哪些责任?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承担造谣的责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承担道歉责任,也需要承担对当事人的道歉和赔偿,这些都是要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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