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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接续(养老保险接续表丢了怎么办)

2022-11-07 纠纷

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打印《缴费凭证》。参保人离开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缴费凭证》。

2、申请转移接续。参保人持《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3、其养老保险关系将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现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办理,这样参保人前后参保记录就连接在一起了。

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解读

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解读

1、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转接条件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

①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

②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转回我市参保的;

③参保人员系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④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且我市为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⑤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且我省为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且在我市的缴费年限为最长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缴费年限相同,我市为最后一个参保缴费市的;

⑥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⑦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我省为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可根据本人申请,在我市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

2、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养老保险按什么标准转移资金?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即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所得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临时缴费账户转移金额的计算方法为:全部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3、参保人在多地区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认?

答: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参保人达到养老待遇领取条件,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省的,如何确认待遇领取地?

答: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且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我省,在我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非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5、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流程是什么?

答:1、转入

(1)携带资料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市转入我市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②经申请人签字或参保单位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办理流程及时限

对申请转移接续的,即时受理,45个工作日办结。

①各经办机构受理企业或参保人员的'接续申请: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②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企业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社会保险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书》,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③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回我市并将转移基金额转入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帐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④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返回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保险资金后,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接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另外,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2、转出

(1)办理条件

我市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账户转出我市的,可申请打印我市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携带资料

①参保人员本人填写的《申领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

②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职工户籍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

区(市)经办机构即时办理。

①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经办机构申请;

②区(市)经办机构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社会保险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书》,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③参保人员向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④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⑤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工作专管员将《联系函》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

⑥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印章。业务系统在生成《信息表》后,将自动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⑦专管员持参保人员的《联系函》、《信息表》(其中两联)、《跨省转出人员情况明细表》一式两联到财务部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⑧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将《信息表》发送至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6、农民工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规定,根据农民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7、跨省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手续后,参保人员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将外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至我市?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1)男性年龄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就业并按我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

(2)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人员返回本市就业并按我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

(3)经我市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我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

(4)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我市参保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经确认我市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

(5)本市户籍人员在外省就业并参保缴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经确认我市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

8、哪些人应建立临时账户?

答: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不是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不能办理转移接续。当他们跨省流动就业,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若他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9、我市参保人员到外省就业参保后,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转移时,出示其由我市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给予办理,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10、外国人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外国人流动就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终止就业关系后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到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由参保单位申报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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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非常重要的保险,离职后养老保险应该怎样接续?

养老保险是非常重要的保险,离职后养老保险应该怎样接续?

从企业离职后,社会养老保险一定要续交,那样到了退休年龄规定,你也就可以享有退休养老金了。社会养老保险关联的解决方式是:离职后,假如你将档案托管在人力资源市场,例如广西人力资源市场,她们会协助你搞好社会养老保险关联转移,并给予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公司服务项目。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要求,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依照下列标准申请办理:

假如你在同一城镇职工内流动性,转移养老保险金关联和个人账户,不转移基金。如果是跨城镇职工流动性,例如从钦州离职后,将档案资料放到广西人力资源市场的,除转移养老保险金关联和个人账户档案资料外,按以下要求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①对本人转移时己创建了个人账户的地域,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以前的本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再加上从当日起计入的个人账户所有存储额。

②自己转移时并未创建了个人账户的地域,以前转移的,参与工作中的,转移基金额为起至调整月止的自己本人缴费一部分累计本息;参与工作中的,基金转移额为参与工作中之月至调整月止自己本人缴费一部分累计本息;以后转移的,基金转移额为以前按剖前述测算的自己本人缴费一部分累计本息,再加上按自己本人缴费基数11%测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创建了个人账户期内,本人缴费一部分的贷款利息按那时候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按时城镇居民贮备储蓄利率测算。

③对年中调整自己当初的记账额,调成地域只转本钱不转贷款利息,由加入地域按劳办发[1997]116号要求对自己调整当初记账额一并计算利息。基金转移时,不可从转移额中扣减服务费。

据了解,同是社会保险的医保、失业险等的划拨也是有相似的要求,在具体步骤时,全国各地会依据当地制订的实际实施办法开展解决。详细信息可以向本地的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程序

养老保险转移有四个环节:1、发凭证。当你要离开这个城市,且肯定不会再回到这个城市就业的时候,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一张你的参保凭证。凭证主要记录三项关键的信息:一是你在当地参保的起始时间;二是你实际缴费的月数;三是你在本地参保起见个人账户的全部存储额是多少。2、打电话。有关部门在网上公布了全国2800多个县级和县级以上的社保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不清楚的问题可以电话咨询。这个网站是:3、办手续。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向新的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其他事情就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来办理就可以了。4、转移资金。除了转关系之外,要把前面讲到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资金,还有单位缴费规定比例的资金要转移到新的就业地。这样整个转移流程就完成了。5、具体流程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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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接续

养老保险接续有流程,按程序办理转接手续 其实,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的。下面就来告诉大家相关流程。 据了解,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一起转移。一般可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者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者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的申请,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会向参保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的信息;对于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会向申请单位或参保者作出书面上的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会办理好转移接续的相关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一般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的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者。 而参保者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以个人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和最后办理退休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 需提醒大家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只能够满足人们的基本所需,对于想要高质量晚年生活的人群,不妨考虑购买一份商业养老保险来进行补充。

养老保险接续(养老保险接续表丢了怎么办)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全文是怎样的规定的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全文如下: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一条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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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接续(养老保险接续表丢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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