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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中美知识产权争议)

2022-11-07 侵权

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利益焦点

近来,对中国加入WTO可能带来的影响众说纷纭,沸沸扬扬。

有人认为,“加入世贸,国门洞开”,“世贸组织是布满鲜花的陷阱”,“ 金融业开放意味着资本项目开放”云云,似乎加入世贸就会大难临头。

另一些人则认为,加入世贸之日,就是中国完全建立市场经济之时,尽可分 享全球贸易投资之益,颇有“加入世贸,黄金万两”之势。

之所以存在这样那样的偏颇之见,与人们对世贸组织的性质不了解有关,与人们对我国加入世贸的具体谈判内容不了解有关。加入世贸不会在一夜间带来灾 难,也不会在一夜间带来繁荣。加入世贸后,中国市场不会全面立即开放,中国 经济不会因此变成纯自由的市场经济,国内商品也不会出现价格与国际全面接轨、外国产品长驱直入的现象。

近几年中国连续主动降低关税,不仅是为了加入世贸,更重要的是中国自身改革开放和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无论中国何时加入WTO,中国都会坚定地执行对外开放政策。中国企业应顺应这种潮流,积极做好加入WTO的各种准备,特别是在思想观念、组织效率、管理技能和人力资源等方面制定挑战对策,提高竞争力,迎接新世纪的经济全球化挑战。

目前,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规则体系由三大部分组成

●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农产品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等;

●各种附件规则,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及多边贸易协定(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

●WTO发展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如信息技术协议、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服 务协议等。

目前,第二和三项规则正在各国贸易谈判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如GATS已 经成为影响世界各国贸易环境和条件的重要规则,它的权利反映它将会在WTO 的全面保护下,与GATT的条款一样地发挥作用。GATS的序言阐明了各成 员希望“在透明化和循序渐进的自由化推动贸易的共识上,建立服务贸易的多边 原则框架和规则”。关于农产品协议

●中国承诺加入WTO后5年内农产品平均关税下降到17%。(本文涉及的中国的有关承诺均为中美本次签署双边协议谈判前的承诺)

WTO农产品贸易规则是处理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问题。一般将这些内容归纳为三个方面:

(1)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即计算出拟取消的非关税措施的关税等量,将这些关税等量加到已有固定关税上。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后的关税税率不得随意提高。

(2)相互减让约束关税,即各缔约方承诺按照一定比例对约束关税进行相互减让。发展中国家平均削减24%,且每一产品的关税至少削减10%,在10年内完成。

(3)削减补贴,即减少对农产品的补贴,主要是削减对小麦、谷物、肉类、奶制品和糖的补贴。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分别削减24%和14%。

发展中国家一般有10年过渡期实施它们的削减关税和补贴计划。中国承诺加入WTO后,5年内(即2004年前)农产品平均关税下降到17%,其中,小麦等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更下降到14·5%。

开放农产品市场,特别是大幅度削减农产品保护关税,总体上不会对中国农业构成严重冲击,冲跨中国农业生产体系的可能性很小。首先,中国20年农业改革取得了相当坚固的农业生产管理基础和物质基础,可以抵御较强的外来冲击。其次,中国农产品实际保护率比名义保护率要低得多,即使中国加入WTO,也不会构成实质上的冲击。再次,降低农产品关税,引入外国竞争,可以刺激国内农业部门提高效率和改善服务质量,促使它们为国内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更高效率的服务。这样,又反过来加强了国内农业经济的安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以前中国对美国小麦、肉类和柑橘类食品采取进口禁令政策。经过谈判,中国同意与美国签署3个双边协议,取消对美国小麦、肉类和柑橘类食品的进口禁令。

●中国对美国开放国内鲜果和食品市场,对于中国一般果农的冲击将比对小麦生产企业的冲击更小,但对种植与美国加州鲜果相同品种或类似品种的果农将产生较大的竞争压力。

这种竞争局面有助于中国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提高专业化程度和参与国际分工。反倾销协议

●一缔约方采取反倾销行动前必须进行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必须由进口方境内宣称受到损害的产业或其代表提交书面申请后才可以实施。

●加入WTO将使中国企业能更好地利用WTO的解决争端机制维护自身利益,避免被其他贸易伙伴滥用反倾销协议阻碍中国产品的出口贸易,同时也可按WTO原则对外国进入中国市场的倾销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

●中国加入WTO将极大刺激贸易增长,服装、纺织品、鞋类、箱包、玩具和家电及日用产品等企业将成为中国加入WTO的最主要的受惠者。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指某成员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产品,进入另一成员国市场的行为。倾销不仅损害了进口国的竞争性 产业,而且危害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为了维护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防止成 员滥用倾销活动和反倾销措施,WTO制定了反倾销协议。

80年代以来,由于我国不是GATT缔约方或没有加入WTO,也由于我国国内企业相互竞争压价形成无序的恶性竞争,贸易伙伴常常对我国产品或企业 开展各种反倾销调查。例如,仅1990—1994年,美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 销投诉就发生37起,影响到中国对美数亿美元的出口贸易。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协议、幼稚工业的保护

●对于发展中国家,可以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生效后的8年内,以渐进 的方式取消出口补贴,但不能提高现有补贴水平。

●我国承诺加入WTO后将对汽车制造业关税水平做出最大限度的让步,并 且在2005年将取消汽车进口配额。

●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国更大幅度开放国内医药市场后,中国医药生产企业会受冲击,西药价格将较大幅度地下降。

我国承诺加入WTO后,将对汽车制造业关税水平做出最大限度的让步,汽 车进口关税将在2005年以前由日前的80—100%降低到25%,汽车零 部件进口关税更下降到10%,并且在2005年将取消汽车进口配额。金融服 务业

●金融服务被定义为“缔约方金融服务供应商向一个金融实体提供的任何服务。” 包括所有保险和与保险相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业务和其它金融服务。

●中国承诺加入WTO后美资银行可立即向外国客户提供所有外汇业务,外资银行在2年内获得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并适当取消数量和地域限制。

●中国承诺加入WTO后人寿保险公司中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0%,加 入WTO一年后持股比例可达到51%,即形成实质上的控股权。电信服务业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电信服务谈判的焦点不但集中在开放电信业引入竞争 上,而且集中在服务提供领域中外国企业能否平等参与国内电信市场的服务上。

●WTO基础电信协议涉及语音电话、数据传输、电传、电报、文传、专线 、移动电话、移动数据传输和个人通信等方面的短途、长途和国际电信服务,包 括了电信市场的93%,各缔约方分别提出了各自实现电信业自由化的承诺,将 长期受到保护的电信行业在不同程度上向国外竞争者开放。

●WTO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协议规定在本世纪末完全取消计算机和通信产品 关税。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是信息产业自由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自199 4年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以来,世界贸易体系正式的最大的一项削减关 税的协议。它减少了数以亿计的消费者费用,并在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领域里促 进了竞争。

遵照WTO信息技术协议和基础电信协议,中国承诺加入WTO后,将在2 005年以前取消半导体、计算机、计算机设备、电信设备和其他高技术产品的关税限制。加入WTO后6年内,将取消外资在寻呼机、移动电话进口,以及国 内固定网络电话服务等领域的地域限制。

加入WTO,对我国产生的正面影响远胜于负面影响

●有利于中国更快、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由于二战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存在一个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阻挡。进一步融入国际经济社会、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优化资源的配置,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有利于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加入WTO,将使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可以为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有利于密切海峡两岸的经贸关系,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这对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都将是一个有力的推进,同时对市场的法治也是一个促进。

●有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加入WTO后,我国可获得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获得普遍优惠的待遇,有利于实现市场的多元化,使我国的出口贸易有较大的增长;同时,由于关税的下降,非关税壁垒的减少或取消,开放服务市场,进口贸易也会大幅上升。

●随着投资环境趋于统一和得到普遍改善,加上中国潜在市场的巨大吸引力,外国直接投资的总量将会有较大幅度增长,外资来源将进一步多元化。我国将对外国企业逐步取消各方面的限制,给予他们以国民待遇,有利于消费者得到更优质、更廉价的服务。

●有利于比较公正、合理地解决贸易争端。由于目前中国尚不是WTO的缔 约方,中国的出口商品常常受到歧视性待遇。

●有利于激发中国企业的竞争意识。加入WTO后,竞争的压力会促使国有 企业加快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加速改制、重组、联合、兼并的进程。由 于进口原材料价格的下降,有利于降低某些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提高他们的竞 争能力。

●有利于技术进步。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国外先进的技术。

当然,以上所述并不意味着中国在加入WTO问题上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 只有利而没有弊。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更密切地融入世界经济,中国产品对国际市场的依 存度增加,中国固定资本投资对国际资本市场的依存度也会增加。

●随着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随着外资及外资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地 位的进一步上升,以及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及管理必须符合WTO的多边协议和规 则的要求,将使我国国家的宏观调控难度增加。

●外国产品更自由地、廉价地进入中国市场,肯定会对某些行业产生一定的 冲击,如化工制药业、机械工业、汽车业、某些电子产业、通信设备制造业等。

●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化,也会使一些长期侵权或缺乏创新能力,缺乏 品牌,依靠仿制生存的企业难以为继。

●开放服务市场是我国加入WTO所承诺的重要义务。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 缔约方最终对服务贸易实施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服务行业将面临外国 同行的强有力挑战,将不得不让出一定的市场份额,出现“肥水流入外人田”的 问题。

●开放农产品市场,农产品的进口会逐步增加,对我国农业的发展产生一定 压力。

中国为恢复GATT地位和加入WTO而努力了13年。“黑头发都谈成了 白头发”。为此,中国作出了巨大让步,这些让步不仅包括上述提及领域,而且 包括其他服务领域

中国要参加世贸组织,毫无疑问是作为发展中国家参加,中国的参加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原则的。中国有两点可以肯定的态度:其一,在市场准入方面,将一如既往地执行渐进的市场开放模式;其二,今后不会再作出更多的让步了。

但是,中国加入WTO后,汽车、电子产品和某些高档消费品的进口将会有 所增加,对于国内相关产品等生产企业形成压力。我国有巨大的市场,有20年 改革开放形成的物质基础,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经受得住这种冲击,并且经过一个 时期的调整和适应后,会形成新的竞争力。

加入世贸组织符合中国改革开放的利益,中国政府是有诚意的。在遵守国际 惯例和规定方面,中国已签署了乌拉圭协议书,充分体现了中国全面遵守通行的 国际惯例和规则的诚意。在市场开放方面,从1992年至今,中国的关税已削 减了60%以上,中国承诺到2000年,关税总水平降到15%。

但也绝不表明,中国是要乞求加入WTO,不加入WTO,中国也同样活得很好。没有多边贸易,中国一样可以和世界各个国家发展双边贸易。况且,中国 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即将成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都在WTO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 位,WTO事实上也无奈中国的影响。正像宋代著名诗人辛弃疾写的词那样:“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利弊纵横,趋势仍然不可阻挡。可以这么说,中国 的观点本质上也是WTO自己的观点:合则两利,分则共损。

中美就知识产权问题如何达到共赢

政治访问,经济先行!!

因为

北京时间4月18号凌晨,在西雅图的一家饭店里,举行了一场签约仪式。签约的主角一位是中国联想电脑集团的董事长杨元庆,一位是美国微软公司董事长比尔·盖茨。签约仪式上,联想宣布本年度将购买总价值多达12亿美元的微软软件产品。刚刚从美国回来的联想集团高级副总裁陈绍鹏告诉记者,事实上,双方的合作早在去年11月就开始了,此次与微软签约,可以说是双方合作的进一步延伸。

联想集团高级副总裁大中国区总裁陈绍鹏:“去年七八月份,我们董事局主席杨元庆先生在美国西雅图同盖茨先生和鲍尔默先生进行会面。谈完之后得到他们极大的一个支持,之后我们签了一个约,去年的十一月份,我们联想在中国市场发布了一个叫《联想电脑全面预装正版增值软件计划》,就开始在联想生产线上全线预装正版增值软件。预装之后效果非常好,得到了客户和行业内专家高度的认可,到现在为止预装比例有一个极大的提升,从不到10%提升到70%以上。”

陈绍鹏说,这次签约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通过谈判,微软降低了视窗系统的价格。这对中国用户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联想集团高级副总裁大中国区总裁陈绍鹏:“我觉得通过微软和联想共同让利,应该比原来便宜了有一半。我们相信任何一个消费者看到我们带正版软件的系统的价格都觉得很惊喜。只加了一点点钱就可以拿到一个正版的产品和服务。”

联想和微软签署的这笔12亿元大单,是我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笔知识产权使用合同。陈绍鹏告诉记者,微软董事长比尔·盖茨在这次签约仪式上,对联想重视正版软件和知识产权的战略给予了高度赞赏。

联想集团高级副总裁大中国区总裁陈绍鹏:“他也高度赞誉联想在尊重知识产权,在带动行业营造创新的环境方面是领先者,起到了非常大的带头作用,他说他非常地钦佩,也非常地尊重联想。”

据了解,此前我国另外三家电脑厂商,方正集团、清华同方、TCL也分别和微软签订了2.5亿美元、1.2亿美元,以及6000万美元的整版视窗系统合作协议。

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出席联想与微软的签约仪式时也强调,中国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大对正版软件的保护,国家已经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计算机,出厂时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进口计算机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前也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姚文萍跟随国务院副总理吴仪访问美国刚刚归来,她告诉记者,中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但是许多美国企业并不了解中国的情况,所以他们这次在美国访问期间,通过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向美国企业介绍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

机电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姚文萍:“比如说这次我们带去了一个叫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纲领。这样把我们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政策,我们现在的做法,和我们对中国企业和老百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共识,说得比较清楚。结果到那儿以后,被美国的企业抢了一空,没有了。走到第二站就不够了,这些小册子呢,就是说他们对中国的这种举动,感到很吃惊。说中国如果没有这种宣传,会认为中国所有的产品都是侵权的,像那个软件你们全是盗版的,我们这个行动纲领从政策上、从水平上,从我们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上说得非常清楚。”

主持人:中国政府和企业以实际行动,向美国企业证明了我国在经贸往来中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而中国庞大的市场,也给美国企业带来了巨额定单和利润,微软在给联想的定单中降价价格,就说明了中美双方完全能够实现共赢。

在西雅图,还有一家大企业多年来一直与中国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这就是全球著名的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照片上的就是波音公司的厂房,波音公司每年都有大量为中国制造的飞机从这里飞向蓝天。

作为全球最大的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见证了中美经贸关系发展的历程。1972年美国前总统尼克松访华后,中国就开始从波音公司购买飞机。从1973年向中国交付了第一架波音703飞机以来,截至目前,波音公司已经向中国交付了500多架飞机。目前中国航空市场上共有将近900架飞机,波音飞机约占60%。

今年4月12号,国务院副总理吴仪访美期间,中国又和波音公司签定了一笔80架飞机的合同。

波音中国公司副总裁刘江:“中国的市场是波音在美国之外最大的一个市场。中国去年一下子购买了120架飞机,那么算起来差不多是波音年产量12%的比例。今年我们预计可能中国还要购买和去年差不多数量的飞机。对于波音公司来讲,从我们的产量,从我们的技术生产能量来讲,我们需要把产能提高来配合这么大的飞机交付量。”

刘江告诉记者,根据波音公司的预计,未来20年中国将需要2600多架新飞机,总价值将超过2130亿美元。这意味着未来20年中国都将是波音公司最大的潜在客户。

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姚文萍告诉记者,波音飞机只是这一次我国在美国采购项目中的一项,除了飞机,我国这次还从美国购买了大量通讯产品和汽车,光是机电产品合同就超过了140亿美元。

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的副会长姚文萍:“那么这140亿全都是我们需要的技术、设备和软件。 第一个有我们进口软件,有我们进口的电子元器件,有我们进口的电站技术和设备,有我们进口的一些用于生产和调整产业结构,一些关键的测试设备、生产设备,一些技术性能比较高的一些零部件,一些产品。大体上都是我们极需要的,或者在其他市场所买不到的。”

据姚文萍介绍,这次中国代表团还和美国田纳西州7家棉花生产商签署了3亿美元的棉花进口协议。而由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率领的由111家中国企业组成的经贸代表团,这次走访了美国13个州并开展了各种形式的贸易活动,在美国当地刮起了“中国旋风”。

国际商报高级顾问何伟文:“当然对于两国经贸关系来讲,中国一下子从美国进口这么多,对平衡两国的贸易,对于帮助美国产品和企业进入中国这当然是很好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采购也不是说为美国利益,也为中国的利益。这里边很多都是有一些机电仪的设备,这些设备对于提高咱们的技术水平,提高咱们产品竞争也是很需要的。”

据了解,中国贸促会这次也和美方代表签署了《关于加强促进美国企业对华出口合作的联合声明》,贸促会国际联络部副部长赵振格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贸促会将通过举办展会等形式促进中美企业之间的交流。

贸促会国际联络部副部长赵振格:“中美双边贸易发展非常快,但双边贸易不平衡也成为中美两国经贸关系之间的热点问题。尤其在美国国内也引起了一些压力。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和美国商务部探讨如何就这个问题研究,帮助美国企业扩大对中国的出口。我们的项目是《中美国际合作伙伴网络项目》可以说推动美国企业以最低的成本来了解中国市场,来进入中国市场。同时也帮助中国企业节省成本,足不出户就可以与美国企业进行洽谈。意义来讲,一方面缓解中美政府贸易不平衡的这种压力。另一方面为企业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

主持人:赵振格在电话里还告诉记者,他们在美国访问期间,发现很多美国企业对开发中国市场特别感兴趣,他们都希望能来中国寻找商业机会。看到这您可能会问了,我们为什么要帮助美国企业把商品出口到中国来呢?这样就能促进中美经贸关系的共赢发展了吗?

2005年尽管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出现,但中国和美国的经贸往来却依然在飞速增长。按照中国海关的统计,2005年中国对美国的出口额为1629亿美元,比5年前增长了200%还要多,而按照美国海关的统计,2005年美国对中国的出口额为418亿美元,比5年前也增长了150%还多。2000年,中国还只是美国第11大出口市场,但短短几年时间,中国就已经上升成为美国第三大贸易伙伴。然而今年2月,美国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达到了2000亿美元,美国一些国会议员认为逆差过大,要求中美双方尽快寻找好的解决方法。那么美中贸易逆差真的有这么大吗?

国际商报高级顾问何伟文:“我觉得美国是两种声音,一种声音就是认为逆差是很大的问题,可能来自议员、工会。再一种觉得逆差不是什么大的问题,有很多来自于美国的企业,特别是在中国投资的企业。按照中方统计,中国对美国的顺差,91%是加工贸易造成的,如果把加工贸易这块去掉,咱们对美国的顺差只有103亿。73%是外资企业造成的,把这部分去掉,咱们对美国的顺差只有308亿,也不算太大。那这些加工中间,这些外资投资的中间,实际上大头钱,中国人没有赚到,都是给外方赚去了。”

来自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05年年底,约有4万多家美国企业在中国投资建厂,财富500强中在中国有投资的占到了80%。不少美国企业都是通过在中国建立生产基地,再把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来减少成本提高利润。美国最大的1000家公司,去年利润最高的耐克服装公司,就是其中之一。

国际商报高级顾问何伟文:“为什么服装这么好,这是他们自己的分析,摩根斯坦德战略分析师说,看看500强他们很多的业绩,就可以发现跟中国关系有极大的关联,举一个服装最突出的例子,LEVIS在中国开十几家加工厂,去年利润增加413%,这个数字是多少年不可达到的,所以去年中国对美国服装出口拍卖方统计增加62个亿美元,这12家销售收入就多得50个亿,所以大头还是给人家拿去了。”

从中国获得巨额利润的不只是美国的服装公司,很多美国家庭也从中美贸易中得到了实惠。以中国的皮鞋为例,一些中国品牌在美国只卖20美元一双,按照世界银行的推算,如果这些鞋不从中国购买,而改从拉丁美洲购买的话,美国消费者一年要多付出一千亿美元。

国际商报高级顾问何伟文:“所以正像大学一位教授讲的,表面上从贸易平衡数字看,好像好处在中国这一边,但是从分析利益来讲,好处还是在美国这一边。那么我们来看呢,我们且不来说哪个拿大头,就是说至少双方都有利益。”

不少专家指出,中国和美国市场具有互补性,一方面,美国从中国购买服装鞋帽,另一方面,中国需要从美国购买飞机、软件、汽车还有金融服务等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与此同时,双方在一些产业链上的互补及合作也越来越多。波音中国公司副总裁刘江告诉记者,中国从美国购买飞机的同时,一些中国企业也是受益者,因为目前波音飞机中的很多零部件都是由中国企业生产的。

波音中国公司副总裁刘江:“这个飞机的尾翼和水平垂直翼,这个红色的部分都是中国生产的部件,那么现在更多了,后面整个一截都已经变红了,更多的零部件在中国生产了。”

据刘江介绍,仅在去年六月份,波音公司就和中国航空集团下属的多家公司签署了总价值为6亿多美元的零部件生产合同。现在全球有3900多架波音飞机上面都有中国制造的零部件。

波音中国公司副总裁刘江:“同时我们还在考虑在上海再设立一个飞机维修改装的工厂,一个合资企业。 它将会和上海浦东机场、上海航空公司合资。希望在不远的将来这个合资企业就会很快的开始。”

知识产权问题

一、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简要过程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市场准入上的三次谈判,均发生于90年代。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两国在双边贸易协议中涉及过。1979年7月,中美两国签署《中美贸易协定》,在该协定的第6条中涉及双方对对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此后中国开始了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并在短短几年中完成了知识产权立法基本工作,初步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1991年,美国根据《综合贸易法》中的"特别301条款"将中国列为"重点国家",发起对中国的调查,具体指控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专利法有缺陷,尤其是对药品和农业化学品不提供产品专利保护;对首次发表于中国之外的美国作品,不提供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及有关法规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过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足;另外中国缺乏对于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的有效实施。(1)中方在会谈中提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美国不能要求中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遵循与美国一样的标准。药品和化学产品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发达国家有义务与发展中国家分享有关的科技成果。(2)因此双方在第一次谈判中争议的焦点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是按照美国一国的标准,还是按照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是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步过渡到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还是不顾中国国情要求中国马上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这实际上也是当时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焦点。在这里需要指出,中国当时虽然没有为药品和化学产品提供专利权保护,但这符合巴黎公约的规定,并没有违反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但是在美国政府的强大压力下,中美双方还是达成了第一个中美知识产权协议。当时关贸总协定的TRIPS协议的草案已经浮出水面,因此双方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其内容主要以TRIPS协议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该备忘录主要是中国政府就改进知识产权法律作出一系列承诺,当时美国政府主要的承诺是将美国专利法关于专利的保护期从原来的授权之日起17年改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3)

自1992年签署备忘录以后,美国对于中国政府依据备忘录做出的进展并不满意,1994年6月30日,美国重新提起了对中国的调查。美国贸易代表在谈判中具体要求涉及三个方面:第一,美国要求中国建立执法队伍,以打击主要的侵权者,没收和销毁侵权产品,并起诉侵权者。第二,美国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体制,建立一个真正起作用的法院系统。第三,美国要求中国对其知识产权产品开放市场。(4)从这些要求可以看出,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已经从纯粹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改进转向了法律的实施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某些产品的市场开放问题。经过艰苦努力,1995年2月26日晚,双方草签两国政府换函及附件协议,第二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结束。在这次谈判中,美国政府在谈判中的三个目的也基本达到,1996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公布的"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再一次将中国确定为"重点外国"。其理由是中国没有认真执行1995年双方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在知识产权执法和相关的市场准入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同时根据《美国贸易法》第306条的规定,直接启动了制裁程序,为此双方开始了第三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并最终达成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这个协议由双方的部长换函和两个附件组成,两个附件分别是《关于中国在1995年知识产权协议项下所采取的实施行动的报告》和《其他措施》。第三个协议的内容主要围绕侵权工厂的治理、加强执法、采取边境措施和市场准入这几个方面进行。双方的争议点已经不是是否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而是如何实施双方在1995年签署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问题。�

二、美国知识产权政策的理论分析

根据工业产品发展的生命周期理论(5)可知,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成为一种决定新工业的创新程度、贸易方向、资本流向以及不同工业化国家相对增长速度的有利因素。(6)发达国家拥有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因而能够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些新型工业化国家却能够通过模仿战略吸收和模仿发达国家的创新技术从而生产富有竞争力的产品,大大威胁发达国家的垄断地位。(7)而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对于一个还没有建立起统一国际保护的世界来说,恰恰就是一种公共物品,由于各国在提供这种公共物品上的意愿和能力是大不相同的,因此作为世界强国的美国,作为世界上主要的技术出口国,必然希望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获得经济利益。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在该发达国家刚起步时,(支配地位刚刚建立,竞争地位还未受到挑战时),其注意力最可能放在为其出口产品开辟市场,而当它相对衰老时,(相对的经济实力下降,而其竞争者则越来越强大时),它的注意力将转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中美知识产权(中美知识产权争议)

中美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我从上海公司律师网找了个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490号。

法定代表人朱兴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丁成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斯伟江,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鹏彬,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1425号。

法定代表人杜哲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斯伟江,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鹏彬,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剪总店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刀剪总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军、刘一舟,被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张小泉集团)和被上诉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德龙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斯伟江、吴鹏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1956年 1月6日,开业之初名称是上海张小泉刀剪商店,1982年、1988年、1993年先后变更为张小泉刀剪商店、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 2006年3月24日,原告因企业改制更名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1987年1月30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泉字牌”图形商标。1993年10 月,国内贸易部授予原告为中华老字号。

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前身为杭州张小泉剪刀厂。1964年8月1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注册取得张小泉文字与剪刀图形组合的“张小泉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日用剪刀,注册号为46474。 1981年5月1日,“张小泉牌”商标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剪刀,注册号为129501。1993和2003年连续获得续展,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1991年2月28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注册获得“张小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8类(包括剪刀和日用刀具等),注册号为544568。2001年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1年2月27日。1997年5月7日,上述两商标均转为国际分类,核定使用商品第8类(包括刀剪等),有效期自1997年5月7日至2007年5月6日止。1997年4月9日,“张小泉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0年12月27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因企业改制更名为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5月14日、8月14日,“张小泉牌”及“张小泉”注册商标先后经核准转让给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

2005年4月21日,原告刀剪总店公司在被告麦德龙公司处购得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生产的KSX-195G不锈钢民用厨刀、ZG-175不锈钢斩骨刀、HBSJ-174精制不锈钢家用剪、 HSSJ-185精制不锈钢强力剪、MY2000-1不锈钢民用剪(2000型)、NS-7不锈钢合金指甲剪、SSJ-125精制不锈钢剪各一把。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同月26日出具了(2005)沪黄一证经字第4539号公证书。

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购买的不锈钢民用厨刀包装盒正面的上方自左向右标有“张小泉牌”商标及“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左下方自左向右标有“创立于1663”字样、“张小泉”商标及产品名称,其中“张小泉 ”商标的背景图案由醒目的红色菱形与黑色正方形叠加形成,“创立于1663”字样紧邻在“张小泉”商标的左侧;包装盒的左侧标有“三百年历史 三百年盛誉”字样,右侧标有生产单位名称及货号。不锈钢斩骨刀包装盒正面的上方自左向右标有“张小泉牌”商标及“追求卓越品质”字样,下方依次标有“张小泉”商标、“since 1663”字样及产品名称。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购买的五种剪刀产品外包装的左上方自上而下均标有“创立于1663”、“张小泉”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张小泉”商标的背景图案由醒目的红色菱形与黑色正方形叠加形成,“创立于1663”字样紧接在“张小泉”商标的上方;外包装的右侧标有货号及产品名称,下方标有“张小泉牌”商标及生产单位名称。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二中知初字第13号生效判决书认定:“根据杭州市档案馆及浙江文史资料选辑记载,‘张小泉’具有三百多年的历史,起初由张思泉带着儿子小泉开设‘张大隆’剪刀店,1628年张小泉又率子近高来到杭州,在杭州大井巷继续营业,招牌仍用‘张大隆’,后因冒名者多,于1663年改名为‘张小泉’刀剪店。小泉去世后,儿子近高继承父业,并在张小泉后面加上近记,以便识别。1910年,张祖盈承业。1949年,张祖盈因亏损宣告停产,并将张小泉近记全部店基生财与牌号盘给许子耕。杭州解放后,张小泉近记剪刀复生。1953年,人民政府将当时所有的剪刀作坊并成五个张小泉制剪合作社”。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刀剪总店公司系经营刀剪等商品的企业,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的身份,且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与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经营刀剪等商品上存在竞争关系,故原告刀剪总店公司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关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辩称,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主张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和“since 1663”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原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与“张小泉”的创始人没有嫡传关系,但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前身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先后于1964年8月1日、1991年2月28日经注册取得“张小泉牌”商标和“张小泉”商标,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是上述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在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张小泉”商标的同时,标注“创立于1663”或“since 1663”,主观上是为了表明“张小泉”品牌创立于1663年的历史事实,故对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主张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上述标注方式构成虚假宣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主张,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牌”商标虽于1997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未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驰名商标认定时间超过三年时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故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亦构成虚假宣传。原审法院认为,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要重新提出认定申请。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原《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没有关于经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需在一定期限后重新提出认定申请的相关规定。鉴于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牌”商标曾在1997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不构成虚假宣传。原告刀剪总店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since 1663”和“中国驰名商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要求被告麦德龙公司停止销售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生产的上述产品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刀剪总店公司和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均系经营刀剪等同类商品的企业,且均与“张小泉”的创始人没有嫡传关系。双方因“张小泉”品牌的知识产权问题已经发生了多次诉讼,因此,双方在经营活动中均应依法规范使用各自与“张小泉”品牌有关的知识产权。本案中,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刀剪产品的外包装上将其“张小泉”商标与“创立于 1663”或“since 1663”字样结合使用和宣传的行为,显属不妥。为了正确区分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商标与“张小泉”品牌的历史,避免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今后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张小泉”商标和“张小泉”品牌。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要求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要求被告麦德龙公司停止销售系争产品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刀剪总店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930元,由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负担。

判决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判令杭州张小泉集团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刀剪产品外包装上不当标注“创立于1663”、“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麦德龙公司停止销售杭州张小泉集团生产的上述不当标注产品;判令杭州张小泉集团赔偿上诉人损失人民币10万元;判令杭州张小泉集团赔偿上诉人合理费用人民币21,000元,其中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 1663”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与“张小泉”品牌的创始人均没有嫡传关系。杭州张小泉集团无论是企业、注册商标或是生产历史,均没有300多年历史。二、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在2003年6月1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施行前,驰名商标的管理应以《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为法律依据。在2000年“ 张小泉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年后,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杭州张小泉集团应重新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由于杭州张小泉集团未提出申请,故该商标已不属于驰名商标,不能再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三、原判要求杭州张小泉集团在经营活动中依法规范使用“张小泉 ”商标和品牌的判决内容含义不明确,难以实行。

被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答辩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应予驳回。其主要答辩理由为:一、杭州张小泉集团有关“创立于1663”的标注不构成虚假宣传。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牌 ”刀剪品牌与创立于1663年的张小泉刀剪之间存在密切的传承及渊源关系,因此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刀剪产品包装上作系争标注,用以表明其刀剪品牌的渊源,不存在虚假捏造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所有企业的历史都从登记起算,不可能成立于1663年,因此消费者对杭州张小泉集团在产品包装上的标注,只会理解为该品牌的源头和历史,不会形成“杭州张小泉集团成立于1663年”的误解。二、标注“中国驰名商标”不构成虚假宣传。《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被《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取代,后者中没有关于驰名商标超过三年必须重新进行认定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也只是针对当事人要求工商局保护时,工商局可以要求重新认定。实践中,国家工商局没有重新认定过一件驰名商标。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商标广为人知,在2004年上海法院的判决中均认定“张小泉牌”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宣传驰名商标并不虚假。三、原判指出杭州张小泉集团行为不妥,是提醒其日后要更严谨、规范地使用权利。

被上诉人麦德龙公司答辩认为,其同意被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的意见;同时,其作为销售商,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二审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经营者违反诚信原则,实施误导消费者并损害同业竞争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since 1663”和“中国驰名商标”的行为,系为表明“张小泉”品牌的客观历史及“张小泉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之身份,并非违反诚信原则、误导相关公众的虚假宣传行为,亦未损害刀剪总店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未实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诉人认为,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与“张小泉”品牌的创始人均没有嫡传关系。杭州张小泉集团无论是企业、注册商标或是生产历史,均没有300多年历史。本院认为,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关键在于是否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解。首先,鉴于我国目前的企业和商标制度均系在建国之后设立,客观上我国企业和商标均不可能创立于 1663年。其次,“张小泉”品牌及历史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因此,即使杭州张小泉集团与“张小泉”品牌的创始人没有嫡传关系,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也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企业成立于1663年或其商标权取得自1663年,故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的行为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上诉人认为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在2003年6月1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施行前,驰名商标的管理应以《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为法律依据。在2000年“张小泉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年后,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杭州张小泉集团应重新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杭州张小泉集团未提出申请,故该商标已不属于驰名商标,不能再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本院认为,首先,《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经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3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该条款仅规定已被认定的驰名商标3年内无需重新认定,至于超过3 年的情况是否必须重新提出认定申请,该条款并无明确的表述。同时,该条款亦因在后生效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而被废止。其次,上诉人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国家商标局曾要求其他驰名商标权利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或者曾有其他驰名商标权利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因此,上诉人提出的驰名商标被认定三年后应重新提出认定申请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事实状态。基于国家商标局曾认定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牌”商标为驰名商标,而本院(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7号生效判决书亦确认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在上诉人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否定上述认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在法律并未禁止驰名商标权利人标注“中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依法确认杭州张小泉集团将其“张小泉牌”商标标注为“中国驰名商标”不构成虚假宣传,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原判要求杭州张小泉集团在经营活动中依法规范使用“张小泉”商标和品牌的判决内容含义不明确,难以实行。本院认为,虽然原判认定杭州张小泉集团的相关包装文字未构成虚假宣传,但为了使杭州张小泉集团的相关行为更加规范,原审法院特别提醒杭州张小泉集团今后要注意规范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30元,由上诉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美知识产权分歧

楼上的回答有道理,除此之外还有观念上的差异,中国长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所以在人们的思想中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概念.而美国人认为,按劳取酬天经地义,对社会做的贡献越大,取得的报酬就应该越多.

观念上的差异必然导致行为上的差异,中国人认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算不上侵犯他人的利益,于是当地的领导机关为了当地的利益或者自己的利益,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但不加制止,反而加以保护.地方保护主义非常严重.

经济水平和利益的差异: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有了一定的出口能力,与美国有了贸易顺差,这对美国来说是一个不原接受的事实,美国认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应归功于对外国技术的采用,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结果,所以美国必然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确保他的利益不受侵害.

另一方面,中国虽然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可是与发达国家比还很贫困.总体技术还很落后,技术还是需要进口.要购买他人的技术必需花大量的外汇.中国当然不愿意花那么多的钱.这种经济利益的不一致,必然会产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

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案例分析

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案例分析包括以下方面:

一、 谈判过程

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历程

(一)中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做的努力

(二)中国“复关”/“入世”地位的争论

三、知识产权问题

(一)美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及其采取的多边与单边保护措施

(二)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四、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

中美双方在经过长达20个月的九轮磋商之后,于1995年2月26日在京达成中美知识产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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