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的简单介绍

2022-11-07 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一B应该承担一部分,因为明知A 无证且酒后驾车,未尽劝阻义务。

二A承担,王五,李四、张三承担连带责任。

A是责任主体,肯定要承担责任。王五因将车交给无证人驾驶、李四是将拼装车租给王五。张三是将拼装车转给李四。所以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的简单介绍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案例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有时会出现如下情况:受害者是在上下班途中被车辆撞伤,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全责,受害者无责。此时,受害者即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权向侵权人及保险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那么,此时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是否可以同时获得的问题,理论界甚至法院的裁判观点也没有统一。比如有些地区的法院支持兼得,有些法院支持补差额,而有些法院则认为受害者只能选择一种赔偿方式。

笔者通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分析在吉林省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问题的裁判规则。

裁判文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提字第23号“某医药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再审案”。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某医药公司药品销售员。2008年8月,王某某乘坐朋友驾驶的摩托车去药房送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某受伤,随后被送到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43115.6元。事故发生后经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通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2008年9月,王某某以交通事故纠纷诉至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该院判决王某某获赔122682.17元。之后,王某某又诉至法院请求医药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某在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款后,是否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前,对于受害人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受害人从事故方(第三人)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工伤保险补偿制度的特点在于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是对劳动者的权利保障法,并非为了单纯地使受害人具体的损失获得赔偿。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补偿保护的是两种不同的法益,二者在立法目的、请求权基础等方面均有不同。因此,受害者获得两种赔偿既不违反侵权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也不属于盈利,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可以兼得。

笔者认为,既然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禁止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可以同时获得的情况下,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民法理论,受害者因第三人受到人身损害,同时符合工伤时,受害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更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前者的请求权基础是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者是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两种法律关系,互不排斥。虽然,看似受害者“因伤盈利”,但并不能因此就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免除社保机构或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如因受害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就相当于侵权人已经为不特定的有工作的受害者购买了“工伤保险”,当发生侵权事件时,就可以要求社保机构或受害者的用人单位代侵权人履行侵权赔偿责任,此时为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工伤保险与交强险不尽相同,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对公民的福利待遇,公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不应被任何事情所限制。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案情回顾:2017年6月7日21时30分许,民警在对一摩托车驾驶员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有酒驾嫌疑,遂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26mg/100ml.民警在随后的调查询问中还发现,驾驶员张某于2017年1月刚刚取得E照准驾资格,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还不满一年,正处在驾驶实习期。半个小时之后,民警又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经了解,驾驶员郑某40多岁了,好不容易取得E照增驾C1资格,当晚与朋友在路边饭店聚餐,喝了点酒后心存侥幸驾车离开,没料到刚上路不久就被民警查获。侥幸过后,郑某不仅要为自己饮酒驾驶的交通违法罚款买单,还将接受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严厉处罚。法律处罚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以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然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多醉才算醉酒驾驶醉酒是一种在饮酒后已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的状态,在此种状态下再进行驾驶是一种极度危险的行为。根据国标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驾驶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无其他机动车驾驶员代替驾驶、交通违章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侦)查或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等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暂扣机动车:(一)醉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无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三)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四)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该起事故经事后了解和对驾驶员的综合调查,该肇事驾驶员事发时本应轮休,且前一天修车修到很晚,但事故当天他还是上班了。车上的受伤人员也反映驾驶员行驶过程中不断地打哈欠。因此综合分析该事故云南巧家县事发地公路等级低、地势险峻、路况差是重要的客观原因。直接原因是车速过快和驾驶员疲劳驾驶。间接原因涉及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巧家分公司对驾驶员的准入把关、安全管理等工作不到位。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案例】逃逸导致死亡的案例

案情介绍:2001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 桑塔纳 出租汽车,沿本市 汉 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南昌路时,撞上了一辆同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致使三轮车上的骑车人孙某某被撞倒在机动车道上,被告人罗某某即驾车逃离现场。二三分钟后,已经苏醒并正在爬起来的孙某某被高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再次撞倒并当场死亡。

检察机关对罗某某提起刑事诉讼,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有交通肇事嫌疑,提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罗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但提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大货车的撞击,大货车司机对被害人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逃逸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无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被随后驶至的其他车辆撞击并当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违反了《某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8条及《某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没有被告人罗某某的逃 逸行 为,就不会发生后车撞击倒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孙某某并致其死亡的后果,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罗某某对被害人家属已作了经济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大卡车的撞击,原审对其量刑过重。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逃逸的行为并没有产生孙某某因得不到抢救而自然死亡的结果,而是因为高某某的行为才发生了孙某某死亡的结果。罗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有联系,但不是原因,只有高某某的行为才与最后结果产生了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审对罗某某适用“因逃 逸致 人死亡”的法律条文不当,导致量刑畸重。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罗某某有自首情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交警支队出具的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此交通事故分为两段,前段即罗某某将被害人撞伤后逃逸,被害人与被告人负同等责任;后段即大货车驾驶员高某某将被害人撞死,罗某某负主责,高某某负次责。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人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但由于罗某某的逃逸,导致被害人又被其他车辆撞死,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有联系。但是,被告人罗某某撞击被害人的人力三轮车致被害人倒地后,被害人已经在慢慢爬起,这说明被告人的逃逸行为并未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自然死亡的结果,而是在负有过错责任的高某某的介入下,才产生了被害人被撞死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故被告人罗某某不应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而应承担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案发后,虽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罗某某在接到单位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单位向公安人员交代了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项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正确,应予采纳。上诉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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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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