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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标准(伤残鉴定轻微伤标准)

2022-11-06 侵权

轻微伤标准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6-1996,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二)总则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三)头颈部损伤

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头皮创。

3.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眼部挫伤。

3.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四)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外伤后血尿。

4.6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阴囊、阴茎挫伤。

4.9脊柱韧带损伤。

4.10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五)四肢损伤

5.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手、足骨骨折。

5.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六)其他损伤

6.1烧烫伤

6.1.1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

6.1.4烫伤达真皮层。

6.2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七)附加说明

附录A:(标准的附录)

A1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A3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轻微伤鉴定标准

轻微伤是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者轻度短暂功能障碍的损伤。一般轻微伤愈合后对人体正常生理功能及容貌体态无影响或影响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有关轻微伤作了如下规定:

(一)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二)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三)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 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四)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做出综合评定;

(五)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六)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不构成轻微伤。

致人轻微伤触犯的是治安管理我处罚法,行为人不会入监狱,行为人承担的只是民事责任行政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般是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行政责任一般是公安进行拘留或者罚款,拘留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五天。

轻微伤的标准是什么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法律分析】

一.头颈部损伤:1、头皮擦伤面积在5平方厘米以上。2、头皮挫伤。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7、眼部挫伤。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9、眼部外伤造成视力下降。二.躯干会阴: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5、外伤后血尿。6、会阴部软组织挫伤。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8、阴囊、阴茎挫伤。9、脊柱韧带损伤。10、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条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轻微伤标准(伤残鉴定轻微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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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标准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6-1996,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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