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行政确认在行政法的第几条)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是什么
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资格或法律地位等进行认定、甄别、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确认通常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才能对申请事项进行确认。
2、行政确认是一种外部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由申请、受理、审查、确认等一系列程序性要素组合而成,并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行政确认行为。
3、行政确认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并要符合一定的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区别,举例说明
主要区别有:
1、行为方式不同:从行政确认的行为方式来看,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而行政许可只能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法律地位、法律关系以及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的宣告,行政确认本身并不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也不会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变更或消灭;而行政许可直接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的法律效果。
3、所针对的事项不同:行政确认针对的是某种事实、资格或权利义务关系。对是否存在、是否具备和权利义务处于何种状态作出判断。行政许可针对的只能是行为,也就是说只能对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确认的定义是什么?行政确认行为的认定在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给予确认,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十八条。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公证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公证行为,技术监督部门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等,都属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特征如下: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确认时,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并尊重客观事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自由裁量。
行政确认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因而适用于广泛的范围,行政确认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行政确立的分类如下: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即这种行为不是他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补充。
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
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主要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1、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一般来说,前者是业已存在,而后者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
2、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3、所为的意思不同。行政确认行为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
4、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行政许可,从其正常状态(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
5、内容不同。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对当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取决于确认时原已存在的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它直接为申请人授益。
6、方式不同。行政确认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而行政许可则只能是依申请才能发生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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