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计税依据(城建税计税依据包括)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计算,不包括滞纳金、罚款等非税款项。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支付的流转税额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消费税,从商品生产到消费,只要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消费税,就要以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
计税依据特别规定:免征抵扣的增值税。
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出口免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建及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一、正面回答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对于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二、分析
城建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
三、城建税等附加税怎么计算的
1、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法定比例缴纳,市区百分之七、县城和镇百分之五、其他地区百分之一。
2、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3%缴纳。
城建税计税依据
城建税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下面我为大家带来城建税计税依据,希望大家喜欢!
一、何为城建税
城建税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简称,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开征的一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以下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1)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除外)
(2)补交的税款
(3)免抵税额
注意的问题:
(1)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有:纳税人缴税的“非税”款项(滞纳金、罚款)、进口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作为计税依据的的“三税”税金只是看是否在本期缴纳,与税款所属期间无关。即查补税款也应作为计税依据。
(3)免征或者减征“三税”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4)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5)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二、城建税的计算方法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它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1985 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税制改革时,保留了该税种,作了一些调整,并准备适时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和改变计征办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三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三、城建税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四、征收方式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二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二税”相同。比如,某施工企业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承包工程,按规定应当就其工程结算收入在B市缴纳增值税,相应地,也应当在B市缴纳与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预缴税款
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二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二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二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四)税款缴纳
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二税”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二税”税额时,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相关问题
一、凡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纳产品税、增值税的单位,如铁路运输、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五个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等单位,在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作为中央预算收入。
二、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财政部财预字第197号文件规定,7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入库,3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入库。这些单位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按比例上缴中央,一律留给地方,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增值税时,不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五、根据中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国务院发布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七、纳税人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八、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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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的量的表现。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根据。原规定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种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
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的计提和缴税的会计分录:
1、城建税是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计算缴纳。
2、城建税的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为1%
3、计算公式:
应交城建税=(实缴增值税+实缴消费税+实缴营业税)*适用税率
4、会计分录
(1)提取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2)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上缴时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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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一、正面回答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对于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其中,城建税的范围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二、分析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免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三、城市建设税怎么算
城建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税率:百分之七、百分之五、百分之一三档;
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并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
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需缴纳城建税;
出口环节退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退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定义: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
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类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税额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二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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