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
2019年各省市可生二胎实施时间表
全面放开二胎最新消息:二胎何时全面放开?今年5月全面放开二胎已经被否认,那么官方可有新的时间表呢?
各地及全国“两会”上,“尽早”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呼声急切,“鼓励一胎、允许二胎、严防三胎”成为生育政策的一种新思路。
来自惠州的黄细花代表带来一组数据,现在中国的生育率已经远远低于正常水平,2010年、2011年和2012年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显示的生育率分别只有1.18、1.04、1.26,而2012年还是所谓婴儿潮的龙年。
来自深圳的张育彪代表说,长期困扰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的“用工荒”问题折射出我国人口结构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单独二孩政策显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全面放开二孩生育已经是当务之急。
中国社科院12月15日发布《经济蓝皮书: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指出,中国目前生育率已经非常接近“低生育陷阱”,呼吁尽快从“单独二孩”向“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过渡。
对于全面放开二胎,国家层面仍然持谨慎态度,国家卫计委曾多次公开表示,目前暂无全面放开生育二胎的时间表。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卫计委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马旭认为,生育政策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今年不会试点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但国家有关部门依然会积极研究。“我认为不会简单的放开。”马旭说。
河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王金营预计“十三五”后半期实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可能性比较大。湖北人口学会副秘书长石智雷表示,到底或2017年初就应该推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试点工作。
完善生育政策不会立竿见影,必须未雨绸缪,需要从未来经济、养老、国防等角度和高度来研究制订中长期的生育政策。另外,研究生育政策必须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水平,或者说,公共服务政策要与生育政策配套,甚至要走在生育政策调整之前,因为人口变化会对公共服务带来新的要求和考验。
新闻延伸:
关于中国各省市可生二胎实施时间表
浙江1月16日起正式实施1月17日,浙江人大官方网站公布《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简称《决定》),宣布昨日起正式施行“单独两孩”政策。浙江成为全国首个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省份。杭州部分街道办透露,执行细则还未下发,市民可先预约。
江西1月18日起正式实施1月20日,记者从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1月16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1月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意《江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从1月18日起,江西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安徽1月23日起正式实施1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闭幕,全票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高俊文表示,生二孩后独生子女奖励优惠不再享受;之前“抢生”的家庭不算超生,可以补办《生育证》。
天津2月14日起正式实施2月15日起实施,据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按天津《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二孩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这三种情况除外。单独夫妻生育二孩同样要遵守以上生育间隔要求,这样有助于缓解生育堆积现象的出现。
北京2月21日起正式实施2月21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允许生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广西3月1日起正式实施1月13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上海3月1日起正式实施2月25日,新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江苏或3月实施省人口计生委近日披露,我省已完成“单独二孩”调研工作,方案已上报国家卫计委备案审核,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后,有望3月实施。随着新政步步临近,各种冲击波业已显现。
湖北或3月实施医疗卫生界委员、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杨有旺表示,政策最快3月落地,“抢跑”仍属违法。
重庆人大审议中据香港文汇网记者从重庆两会获悉,重庆单独二孩政策可能在4月施行,重庆市政协委员、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副主任潘晓阳透露,目前相关计生条例的讨论、修改正在进行中,生育政策细节会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湖南或第一季度实施省人口计生委主任詹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按要求有序开展相关调研测算、风险评估等准备工作。确保今年上半年、力争在一季度让这一利民政策在湖南落地。
海南或三个月后实施2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并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内容之一,就是将“双独两孩”生育政策修改为“单独两孩”生育政策,这意味着“单独”政策将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在我省落地。“国家卫计委将在两个月内审核批复。”相关人士表示,这也意味着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有望在三个月后落地。
青海或上半年实施前期工作已经完成,有望于今年上半年启动实施。
内蒙古或上半年实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已定于3月份审议修改《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蒙古“单独两孩”政策将于上半年出台。
山西有望6月实施“前期的人口形势分析、基础数据测算、可能出现的风险评估等基础性工作已经完成,初步形成《山西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意见》,并已上报至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卫小春介绍,该省“单独两孩”政策有望于6月前后正式实施。
河北或6月实施官方表示力争在今年6月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贵州3月或5月人大修订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拟于今年3月或5月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表决通过后公布施行。
山东5月进入人大审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预计今年5月进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单独两孩”政策有望通过。
四川或上半年实施四川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表示,预计在今年上半年四川或将放开“单独二胎”政策。目前,“省人口计生委已提请省政府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纳入立法计划”。
吉林或下半年实施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刘中正表示,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由于需要走立法程序,相关政策预计在下半年出台。在政策没出台之前生育的,如果不符合现行的生育政策,还算超生。只有政策出台之后,才能够享受此政策。“有此计划的家庭应该在政策出台之后再作考虑,根据自身的条件决定要不要二胎的问题。”刘中正说。
河南或年内实施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新闻发言人、省人口计生委宣传教育处处长王杰英预测,明年上半年能完成论证阶段,至于何时审议修订《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要等省人大决定,“关键也要看是否能在明年列入人大立法计划”。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国家要求“各地启动实施的时间不宜间隔得太长”,我省也将启动《条例》上会接受审议的相关事宜,有望今年实施“单独生二孩”。
云南或年内实施昆明市计生委副主任马红军表示,目前云南省已经启动了“单独两孩”政策的立法,省里一旦出台实施,昆明市将尽快出台配套政策,“今年之内肯定是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黑龙江或年内实施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今天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盖如垠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透露,今年我省将制定清冰雪条例,抓紧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这也意味着我省今年可能启动“单独两孩”的政策。
辽宁或年内实施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林志敏表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证地方人口政策与国家人口政策相适应,今年省政府法制办将提请省人大审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其中将涉及市民普遍关注的“单独二胎”政策问题。“目前修正草案已起草完毕,需经省政府审订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林志敏说,“这项条例已纳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年内有望出台。”
陕西进入法定程序省人大于1月10日做出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这标志着我省已完成了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省内法定程序。随后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之后,将正式实施。
甘肃人大审议中日前,记者从甘肃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单独两孩”政策实施进展情况时了解到,相关方案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表明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即将放开。
宁夏或年内实施2月17日,记者采访自治区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得知,目前我区“单独二孩”政策已报自治区政府审定,待国家备案后并经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预计年内可正式实施。
福建或年内实施省发改委副主任余军透露,今年将启动实施“一方是单独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具体的实施方案正在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制定,现在正在走有关的程序。
广东未确定放开时间表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针对“单独两孩”政策的调研情况报告已于去年12月中旬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但至今尚未收到批复。“目前广东正抓紧做好各方面准备,等国家一批复,就启动修改地方法规程序,尽快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新疆未确定放开时间表2013年11月16-17日举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上,明确提出在新疆“坚持计划生育为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同时研究控制部分地区人口过快增长”。
西藏未确定放开时间表西藏自治区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表示,“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在西藏的实施既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政策,还必须结合西藏实际,制定符合西藏实际的实施方案。在新的政策尚未出台之前,仍按照《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藏计育字[1992]第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孩政策什么时候推出
二胎政策是什么时候提出的?为了调整我国的人口政策,于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胎,这象征着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二胎政策是什么时候提出的?
2010年2月4日《中央明确五年内不会放开二胎政策》:国家人口计生委针对2009年以来国内外关于“放开二胎”的争议和传闻,强调“十二五”期间必须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
2011年3月7日《国家计生部门正研究二胎政策 或在京沪穗试点》: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王玉庆表示,预计十二五期末有可能放开“生二胎”。据悉,第一步将为“单独子女”放开二胎;第二步才将全面放开二胎,城乡一致。
2011年7月10日,《广东申请试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可生二胎”》:广东省人口计生委主任接受采访时称,广东已正式向国家提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可生二胎”试点的申请。
2012年8月,《广东“单独二胎”试点申请一年多未获批复》:广东省从2011年3月开始向国家申请“单独子女”生二胎试点尚未收到批复。广州市人口计生委表示,由于广东省的试点申请尚无结果,原计划成为广东省试点城市的广州也无法进行试点。
2012年12月29日,《国家计生委:前主任所称放开二胎非官方口径》:国家计生委表示前主任张维庆所称“计划生育政策改革正在研究中,一项可能的改革是允许城市居民生二胎,即使夫妻其中之一并非独生子女”并非官方发布,也非可靠消息,张维庆的说法不代表官方口径。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宣布了单独二胎政策,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2015年全面放开二胎有了新消息,为了调整我国的人口政策,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胎,这意味着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全面二孩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规定,生育一孩或两孩的夫妻均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我国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全国各地二胎开放时间表:
天津: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后的《条例》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并对第十六条第二款做了相应调整,标志着国家“单独两孩”政策在天津市正式落地。在天津,按该市《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二孩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这三种情况除外。
浙江:2014年1月27日,浙江省建德市第一例“单独二孩”申请完成了受理审批。
北京:2014年2月21日起,北京正式启动“单独两孩”政策,成为继浙江、江西、安徽、天津之后中国第五个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省份。值得关注的是,各省份有关新政的落地政策不尽相同,在上述5省份中,北京和天津设置了4年生育间隔的限制。
广西:广西确定于2014年3月1日起启动实施“单独两孩”。2014年1月13日,广西人大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该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广东: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分析指出,该“条例”修法议案有望经表决通过后实施。在广东之前,已有11省份启动新政。
贵州:贵州亦有望最早在3月份启动。贵州人大常委会拟于2014年3月或5月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表决通过后公布施行。
山东:人口大省山东有望在5月启动实施。据报道,《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预计今年5月份进入审议程序,届时,“单独两孩”政策有望通过。
海南:2014年2月20日,《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被提请至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人士表示,新政有望3个月后在海南落地。
湖南:2014年3月28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决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由省人民政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议的有效实施;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河北:河北“单独二孩”政策方案已报批,最晚于6月底出台。
内蒙:内蒙古与青海两地“单独两孩”政策将于今年上半年落地;山西则有望于6月前后正式实施。
四川:四川则将继续执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前对其他生育政策的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甘肃:2014年4月2日,甘肃省宣布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南京:2014年3月21日,南京推出的新举措。包括:尝试名校托管办学,新设名校分校等,采取就近兼并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此外,为应对“单独两孩”,南京将投入20亿发展学前教育。
重庆:2014年3月26日上午,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即日起,重庆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子女。重庆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28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间隔3周年以上。
湖北:2014年3月27日起,湖北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湖北“单独两孩”方案已获得国家备案通过,将于本月底开展试点办证,新政有望于3月份在湖北全省启动实施。
西藏:2014年9月1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
山东规定产假延长60天 男性护理假7天
30日,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稿,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以下是由大学高考我为您整理推荐的《山东拟规定产假延长60天男性护理假7天》正文,欢迎参考阅读。
只要生育合法,产假就延长60天
“国家政策变了,以后产假到底还会不会增加?”正处于孕期的市民张女士说,她已经29岁,属于晚育,怀的是第一个宝宝,在老政策下,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她还可以增加享受产假60天,她的老公也可以有护理假7天。
但在政策变化后,她和老公开始担心:现在国家不再鼓励晚婚晚育,我们这种情况产假还能延长吗?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如何延长,没有做出规定。
此次,我省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这一条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符合规定的再生育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60天的相关奖励。这一幅度与此前规定的晚育假幅度相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看到这里张女士可以松口气了,也就是说,今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不论是一孩还是二孩,她都有望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产假。
此外,关于婚假,现行条例中“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的内容被删除。
生二孩将不用再办准生证
“单独两孩后,一胎不用办准生证但二胎要办,现在全面两孩了,二胎还要办证吗?”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即将落地,不少居民非常担心会出现新的“办证难”问题。
“五年前,我一胎办证,由于户口不在一个地方,可费劲了。”回忆起第一胎办证的经历,王俪霞仍心有余悸。她告诉记者,她的户籍在临沂市莒南县,而她丈夫的户籍是临沂市沂南县,两人婚后定居在沂南县。“当时为了省事儿,我就暂时没把户口迁到沂南。”没想到,就是因为户口在异地,准生证办起来麻烦了不少。“我们现在符合全面两孩政策,要是还要办证,那真是添不少麻烦。”
据介绍,准生证即《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之前被俗称为“娃娃票”。该证件在改成《计划生育务手册》后,服务性增强了许多,但因为是事前办理,因此有“许可”的意思。而有的基层为了工作方便,还增加个别“土政策”,因此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办证难。“准生证”一度被网友调侃为“折腾证”。
,我省修改计生条例,推行单独两孩政策时,取消了一胎的准生证制度。当时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而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此修改为“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这意味着如果修正案被顺利通过后,生育第二个子女时也将不需要在生前办准生证。
“独生子女费”有望领到孩子18岁
除了产假和准生证的问题,广大居民还非常关心原有独生子女奖励的问题。“现在国家不鼓励独生子女了,那是不是原来的独生子女奖励会取消呢?”作为一位独生子女的母亲,今年43岁的苏女士说。
此次我省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相应奖励或者扶助。
也就是说,在我省计生条例修改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广大夫妇仍享受原有的奖励和扶助。但如果“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对奖励政策作出少许调整。例如,意见稿规定,“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而在原条例的规定是“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这意味着独生子费领取年限有望延长4年。
此外,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扶助政策基本维持了原有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不到结婚条件生娃,罚款后能再生二孩
“我们生第一个孩子时,不到结婚年龄,交了罚款还是不给我们办二胎证,可我们是符合二孩条件的。就因为计生条例有个规定,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除了交抚养费还不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齐鲁晚报曾以《非婚生头胎,咋办不了二孩证》为题报道过这样的遭遇。这是因为我省现行计生条例规定,“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修改,规定:“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删除了不再批准其生育其他子女的规定。
此外,在对违法生育的处罚标准上,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得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减少了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空间。
例如,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而现行条例的规定是,“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上,草案征求意见稿相比现行条例有所降低。例如,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现行条例的规定是,“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温馨提示:
公众可通过两种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zb2797@126.com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1月13日。
遇到这六种情形,有两个孩子还能再生
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其中明确了六种符合条件的情形,具有其中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意见稿还提到,“对于符合规定情形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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