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级别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什么是级别管辖权
级别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上下 级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 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 管辖 分工为:(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外,其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有三种: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些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 专利 民事纠纷 案件, 诉讼 标的额较大的案件。 (3)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五类案件由省、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管辖: ①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②信用证纠纷案件; ③申请撤销、承认与 强制执行 国外仲裁裁决的案件; ④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⑤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什么是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审判管辖中的一种,亦称为审级管辖、事务管辖。各级审判机构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级别管辖的定义?
级别管辖是指审判管辖中的一种,亦称为"审级管辖"、"事务管辖"。各级审判机构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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