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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保险案例ppt)

2022-11-05 司法

关于保险案例小故事_看完必有启发

关于 保险 ,我们都会看到不少的案例,看了这些案例 故事 你会有什么感想呢?下面是我为您整理的保险案例小故事,一起来看看保险案例的小故事吧!

保险案例小故事篇一

对海伦一生影响深远的一次职务提升是由一件小事情引起的。一个星期六的下午,与海伦同在一层楼办公的一位律师走进来问她,哪儿能找到一位速记员来帮忙——手头有些工作必须当天完成。

海伦告诉他,公司所有的速记员都去观看球赛了,如果晚来五分钟,自己也会走。但海伦同时表示自己愿意留下来帮助他,因为“球赛随时都可以看,但是工作必须当天完成。”

做完工作后,律师问海伦应该付她多少钱。海伦开玩笑地回答:“哦,既然是你的工作,大约1000美元吧。如果是别人的工作,我是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的。”律师笑了笑,向海伦表示谢意。

海伦的回答不过是一个玩笑,并没有想真正得到1000美元。但出乎意料,那位律师竟然真的这样做了。

6个月后,在海伦已将此事忘到九霄云外时,律师找到了海伦,交给她1000美元,并且邀请海伦到自己公司工作,薪水比她原来的薪水高出1000多美元。

谜底:

海伦放弃了自己喜欢的球赛,多做了一点分外的事情,最初的动机不过是出于乐于助人的愿望,而不是金钱上的考虑。海伦并没有责任放弃自己的休息日去帮助他人,但那是她的一种特权,一种有益的特权,她不仅为自己增加了1000美元的现金收入,而且为自己带来一项比以前更重要、收入更高的职务。

保险案例小故事篇二

我的一位朋友,1972年8月生,原在广州某证券公司工作(有公费医疗),年收入七、八万元,太太年轻漂亮,儿子两岁,一家三口日子过得有滋有味,其乐融融!

两年前,我从事保险业没多久,我建议他参加保险,为自己和妻儿老小承担起一份责任。当时,他认为自己还年轻,身体很棒,疾病和意外不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觉得将资金投资到股票市场收益更大,对我说“不急着现在办,等过一段时间再说罢”,因此没有参与保险。此后,我断断续续有联系他,建议他及早办理参保手续,但他始终没有接受我的建议。

今年4月2日,他因急性肝炎入住省中医院芳村分院,一周后病情加重转入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4月19日再转至广东省器官移植中心(中山医附属第一医院内)做肝脏移植。但终于回天乏术,还是在4月22日被马克思约去饮早茶了。

现实情况是:他儿子才两岁,太太月收入1000多元,供房款每月1500元,原来炒股票欠款8万元,本次治病总共花费37万元(公费医疗报帐3万5千多元,原单位借款20万元,其余是亲朋好友借款)。可想而知,他小孩和太太今后的日子肯定会有很大麻烦! 当一个人最需要的时候,竟然忽略了他的需要;当初没有说服他获得一份保障,这是多么惨痛的教训!

朋友生病住院期间,我积极发动他的亲朋好友捐款,共捐善款近36000元,但离我当初规划给他的保障30万元差太远了,但我又别无他法。

太多人经常拿“不急着现在办,等过一段时间再说罢!”这句话来做借口,到底保险是急还是不急呢?

没有新衣服,凑合一下还可以穿;没有新车,二手国产车也可以;没有豪华的花园别墅,普通公寓还可以住。然而保险不赶快买,出了事,没有替代品,当事人将后悔莫及,妻儿老小必须花相当长时间去重建,才能恢复到当事人不急时的居家水准。

一般人外出,多数会办理航空意外保险。这是因为出门舟车紧迫,看起来危机重重。没错!飞机掉下来,侥幸的机会渺茫,但事实上,根据统计,飞机出事率是一千万分之一,而高速公路上的汽车出事率是五千分之一,搭乘安全性高的飞机会想到保险,每天可能遭遇疾病及意外的危机却说不急。这哪里说得过去呢?

夜深人静的时候,请扪心自问:“我到底爱不爱自己的小孩?!”

保险到底是什么?——是善心!

——是爱心!

——是责任心!

保险案例小故事篇三

小张是刚 毕业 的一个专科毕业生,在单位员工中学历最低,所以工资也比别人低很多。但小张有一种不服

输的劲头,他深信只要自己好好干,一定可以把工作干得非常出色。

小张的公司主要做电视 广告 ,老总鼓励单位每个人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出去拉业务,无论谁签

到单子,都可以拿百分之十的提成。小张印制了一些名片,每天中午利用休息的时间到附近的一些写字楼

里去“扫楼”拉业务。那个时间段,正好是许多公司的老总刚吃过午饭,准备休息的时间。有的人来了兴

趣,就让他坐下来聊天,他就抓住时机大谈自己公司的业务和发展,然后扳着手指头给他们一一讲述公司

给大客户们做过的成功案例,甚至把广告词也一并说给他们听,以增强说服力。

渐渐地附近很多人都知道了小张的公司。两个月后,小张终于和一个化妆品公司签下了三十万元的合

同。之后小张越做越好,老总破格把他提拔为副经理。当了副经理以后,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给员工们

开会,会议的主题是:每个人的身价都是自己创造出来的……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2011年永发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该公司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在人保锡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险。在保险期间内,永发公司法人耿荣法驾车行驶至某隧道内时,因隧道内有积水导致车辆被淹熄火,发动机进水受损。当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荣法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永发公司与人保锡山支公司对于事故当日无降雨,事故路段隧道中的积水系之前降雨造成的事实无异议,但永发公司与人保锡山支公司对造成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原因存在争议,永发公司认为导致涉保车辆受损的“近因”是暴雨;人保锡山支公司认为导致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近因”是耿荣法驾车涉水行驶的行为,而非暴雨,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决认为: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并非因暴雨造成,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是原告的涉水行驶行为,而涉水行驶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辆损坏并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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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车险的快速发展目前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70%,对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汽车保险是中国最大的财产保险类型。每个车主都必须了解一些情况。接下来,我给大家举几个汽车保险理赔的经典案例与大家一起分析。

车险案例分析1:司机因驾车撞死藏獒索赔30万元。

维权时间:年12月。维权地点:鄞州区法院

维权理由:索赔30万元

开车不小心撞死了一只藏獒,狗的主人向司机索赔30万元。为什么一只只花了8万买的狗,最后却增值到了30万?这个损失金额应该如何确定?昨天,鄞州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狗的主人索赔30万元。

事情应该从去年4月下旬的一天开始。老刘(化名)是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司机。那天,他像往常一样开车去送货。在路过鄞州区某小区入口准备转弯时,一只藏獒和老刘的车突然出现在他面前,同向奔跑。老刘避不开打了它,藏獒当场死亡。

“怎么了!?"事故发生后,狗的主人老叶(化名)迅速跑了过去。那时,他忙于工作,没有看他的狗。我没想到狗要过一段时间才会死。之后,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由老刘负主要责任,老叶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责任明确,但因赔偿金额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老叶说,他6年前花8万元买下了这只藏獒,当时是一只小狗,但养了6年,已经变成了一只成年藏獒,价格不能用8万元来衡量。他估计这只成年藏獒现在应该值30万元。

由于双方缺乏协调,老叶将车主老刘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这30万是怎么算出来的?

庭审中,如何鉴定这只藏獒的价值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老叶认为其共遭受损失30万元。他是怎么得到这30万元的?老叶说,当时买幼犬的时候,价格是8万元,6年的饲养成本是12万元,而成年藏獒会有相应的增值,增值价格是10万元,三者相加可以获得30万元的经济损失。

但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藏獒进行了定损,当时定损价仅为1.5万元,不应以30万元计算。

法院最终判决藏獒价格为8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老刘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时不慎。当他所驾驶的车辆旁边同向奔跑的大狗藏獒被提前发现时,他在未采取避让措施的情况下右转,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原告允许其所有的大型犬藏獒单独外出,已经违反了《宁波市限制养犬条例》“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圈养”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至于如何确定原告的损失,由于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藏獒已经不存在,经调查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对藏獒的价值进行鉴定或评估,所以只能参照市场来确定死亡藏獒的价值。根据法院对专门饲养藏獒的养殖场和个人的调查走访,成年藏獒的价格不一定比小藏獒高。具体来说,普通成年藏獒根据品种、血统、体型、毛色、头门,价格一般在每只7万元左右。原告藏獒于2008年以8万元的价格购得。因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藏獒为优良品种,结合原告购买的小藏獒价格和市场上普通成年藏獒价格,判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中藏獒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8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共计4000元,交强险外损失76000元的70%为53200元,由被告老刘承担。

车险案例分析2:车险损失和玻璃险有什么区别?

对于车主来说,汽车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然而,除了便利之外,车主也有自己的烦恼,一是停车难,二是停车后汽车面临的意外损坏和赔偿烦恼。这里有一些关于停车损坏和索赔的问题,汽车保险会和你谈谈。

前段时间,曹先生把车停在路边。结果回来后发现玻璃、玻璃导槽、亮条和上面的油漆都被什么东西撬了,于是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在确定损害时与保险公司存在歧义:保险公司认为玻璃损失只能单独按照玻璃损害保险赔偿,而曹先生则认为不仅玻璃受损,他的其他损失也要按照盗窃险或车损险赔偿。

经核实,得知曹先生购买了交强险、三通险等各种车险,不包括免赔额险、车身划痕险、单独玻璃破损险、车损险、入室盗窃险等。他认为自己购买了全额车险,没有免赔额保险,且损害事实清楚一致,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自己的玻璃等车损。但保险公司认为汽车只能单独按玻璃破碎险赔偿。

保险公司的理由如下:

1.这起事故显然不适用于盗窃救援。保险合同规定,盗窃救援的首要条件是整车已经被盗。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车辆本身并没有被盗。

2.车损险不适用于本次事故,因为盗窃、撬窃行为并非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分析:

实际上,争议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曹先生对玻璃破碎险和车损险的理解不是很清楚。

其实玻璃保险的全称是玻璃破碎险,是指因停放和使用造成的玻璃损坏。这种保险是专门为前后玻璃和车窗玻璃设计的,所以 车灯 或 后视镜 的单独破损是免责的,保险公司不需要赔付。此外,如果玻璃破损是车内物体造成的,也属于免责范围。只有由事故造成的玻璃损坏才由汽车损坏保险承保。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3:

案例:2002年10月18日,某科技公司将其所有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方责任险、盗窃险等保险。保险期间为2002年10月19日至2003年10月17日,其中盗窃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3年2月5日晚,司机王将车停放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汽车停车场,交由停车场保管。停车场把“取车证”交给了司机。第二天早上,王去取车时,发现车被偷了,停车场也出示了证明车是在他的停车场被偷的证据。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三个月后,公安机关证明未能破案。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根据车辆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向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支付了32万元的盗窃保险赔偿金。同时,某科技公司还向保险公司出示了股权转让书,将车下32万元股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车场赔偿车底损失32万元。停车场认为:1。保险公司无权向停车场索赔。2.因停车场不收取车辆保管费,车辆保管合同免费,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1 .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2.车主将车停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停车场还出示了“取车证明”。虽然没有保管费,但根据停车场的规定,保管费只在取车时收取,车辆保管合同是有支付的。因停车场存放不当,某科技公司的车被盗,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停车场没有营业执照,责任应该由其启动单位的物业公司承担。庭审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车价值评估为38万元。综上所述,判决如下:1。物业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公司赔偿32万元。2.某物业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是否有权向停车场索赔?2.车辆停车场先停,然后交费。车辆丢失后,停车场应该付款吗?1.本案中,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因此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主张赔偿。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32万元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了赔偿金额内的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标的下获得价值32万元的赔偿。此外,《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第一款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被保险车辆超过32万元的部分,停车场应赔偿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因为被保险人只将车底价值32万元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多余的权利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二,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从上述案件事实来看,虽然车辆被盗时停车场不收取车辆保管费,但车辆停车场的收费习惯是车辆进入时不收费,离开时收取保管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他们可以通过协议来补充它;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车辆停车场的交易习惯是先停车后收费,停车场已经出示了“取车凭证”,停车场是收费停车场,是盈利的经营单位。因此,根据《合同法》,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的。实践中,很多停车场为了避免法律责任,往往要求先停车再收费,每月的车辆入库也只会在月底收费。车辆损坏或丢失时,停车场不愿意以不收取保管费为由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这些停车场就像本案的结果一样,最终很难逃脱法律的制裁。

启发

首先提醒广大车主,停车时一定要索要车辆保管证明,保管好。现实生活中,车辆保管合同一般为口头形式。车辆丢失后,只能凭收储费收据、取车凭证、停车证、停车卡等相关凭证证明: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有效;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支付等。其次,在发现车辆被盗后,应要求停车场出示被盗车辆的事实证明材料,或者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到被盗现场调查并出示证明材料。本案中,驾驶员王发现车辆被盗后,及时要求停车场出示证明,证明车辆被盗的事实。该证明材料在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的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有些停车场不愿意提供类似的证明。此时应及时报告,并要求公安机关前往现场调查,记录相关事实。最后,及时做好恢复准备。车辆被盗后,应当积极与车辆停车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被害人知道车辆被盗之时起算。如果受害人在诉讼时效后仍不采取行动,就丧失了诉讼的胜算,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被保险人的过错,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因此,积极向第三人索赔也是被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主张不正确。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对于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我国《保险法》第52条作了列举规定,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保险法所规定的关系,在法律上视为有保险利益。

赵为公公投保时有保险利益是无疑的,后来虽然离了婚,但赵是指定受益人C的母亲,这种血缘关系并不因婚姻变更而终止,所以仍然存在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与财产保险有些不同,国际上习惯是要求在订约时必须有保险利益,而事故发生时万一保险利益已不存在,也不影响要保人的保险权益。因为人身保险中有储蓄的因素,投保人最后所得,是他自己交纳保险费的积累,所以合同订立之后,即使保险利益灭失,也不应影响要保人的权益。

人身险因保期长,最长的达二三十年,在这么长的保险期限内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是难免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只要要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等义务,保险合同就有效。赵为公公投保后,尽管中途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但她能继续按月交纳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身故,从未间断,所以这份保单是有效的。因此,赵某有权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案例分析

重大疾病 保险 (简称重疾险)一直是深受人们欢迎的人身险产品之一,自从1995年引入我国以来一直是保险公司的销售 热点 。随着现代社会发病率的日渐提高,以及医疗费用的不断攀高,很多人看不起病,尤其是在一些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广大农民群众中,“因病致贫、一病返贫”的现象还很突出,重大疾病保险作为一个转嫁风险的有效途径。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重大疾病保险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重大疾病保险案例分析篇1:

被保险人何某,女,1962年6月出生,投保康宁定期保险,保额为10万元,生效日期为2000年8月16日。

被保人何某因“发现右乳腺肿物半年,疼痛10余天,切除病理乳腺浸润性导管癌3天。于2011年8月28日至9月20日住院治疗。现病史:患者于半年前发现右乳房肿物,位于外象限,无疼痛不适未予重视,肿物逐渐增大约2*3cm大小,10天前自觉肿物疼痛至我院门诊进行肿物切除,3天前病理报案示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为进一步治疗收入院。2011年9月2日住院病理 报告 示:“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

经调查核实及审核,被保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诊断为“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符合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保险金由本人领取。

重大疾病保险案例分析篇2:

2005年3月,投保人黄女士为其本人投保我司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50万元,投保年龄34岁,如实告知健康情况,核保同意加费承保。

2007年初,被保险人无意发现右甲状腺结节,大小约15*12mm,当时未予重视,肿块无伴随症状。8月份在上海瑞金医院门诊查B超示右侧甲状腺低回声,右侧颈部淋巴结肿大,CT示右侧甲状腺冷结节。入院行甲状腺切除术,术后病理: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淋巴转移。经委托上海分公司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案例分析篇3:

2005年11月,王女士与沈阳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万元。双方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对王女士有无重大疾病进行了询问,王女士称没有之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

在购买了保险近一年后,王女士被确诊为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但是保险公司在2007年拒绝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称:王女士违背了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王女士在办理保险前患有冠心病,故意隐瞒病史,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只同意退还部分保费。

王女士则认为得冠心病是几年前的事,而且在投保时已经好了,所以觉得没必要说。即使自己未告知患有冠心病,但自己现在得的是白血病,两者并不相干。

2007年4月,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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