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108条(民诉法108条待证事实指的是)
民诉法司法解释108条理解与适用
民诉法司法解释108条规定了本证和反证的含义和证明标准。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复议是当事人和公民的诉讼权利之一。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当事人或其他公民有权申请重新复查处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较广,如控告人在司法机关不予立案时可要求复议,对司法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都可以在认为有错误的时候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08条
本条规定了起诉合格的四个条件。首先,原告大多数是作为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起诉,也可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权益负有照顾、保管职责。
其次,本条中规定的是“明确的被告”,而并不是“正确的被告”,因此只要求起诉的对象明确即可,正确与否留待法院的判断。同样,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即可,也不要求必须是“正确”或者“正当”。
另外,第四个条件是要求符合受诉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主管和管辖是两个概念,前者着重于法院与其他机构的分工,而管辖的概念可参照本法第一编之内容。对于任何不符合此四个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之后才发现的应当驳回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度百科-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复议具体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应在接到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后,及时提出复议申请即可。一般来说,裁定书中往往会指定可以复议的期间(指定期间也具有法律效力)。
财产保全一般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还有执行、涉外等财产保全),且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执行,对方当事人有申请复议的救济权利,但对复议期限没有具体规定。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诉讼中的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即担保不是必须的,法院在这里有裁量权。担保人提交人民法院的保证方式主要为保证金、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以及银行保函、信用担保、担保公司担保。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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