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商转公)
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发工资后多久到账
发工资的5天。
一般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假定每个月15日发工资的,那么,住房公积金在20日就能到账。
申请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什么?公积金贷款流程你清楚吗?
申请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1)参与市直公积金规章制度并正常的存缴的职工;总计持续存缴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大半年;具备城镇户籍;
2)具备城区户口或合理工作真实身份;
3)在郑州市选购自住住房;
4)具备固定不动岗位和相对稳定的经济来源,有还款贷款能力;
5)具备不少于合乎有关部门规定比例的购建房子自筹经费;
6)具备选购、修建、拆建、维修自住住房的有关证明材料;
7)给予受托人同意的合同类型;
8)贷款月还款额度不能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如贷款人和另一半与此同时有其他商业服务银行贷款,月还款额度要分类汇总;
9)合乎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贷款流程你清楚吗?
(1)贷款申请办理
1.选购预售房、保障性住房的,先查看预售房源相对应的受托银行个人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营业网点,挑选相对应银行营业网点。
2.选购准现房、房屋交易的,查看受托银行指定的个人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营业网点,挑选申请办理银行营业网点,申请人可以从网上服务大厅填好申请材料,也可以直接持原材料到受托银行贷款营业网点进行办理。
3.申请办理商转公的,先登陆网上服务大厅开展预定,填写申请材料后到相匹配银行营业网点提交材料进行申请。
(2)公积金中心受理贷款
在收到贷款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办理及其相关的资料后,公积金中心会受理该贷款申请办理,审批贷款人是否满足贷款资质证书,操作步骤如下所示:
1.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首先会对申请人的贷款标准、申报资料、申请额度等内容进行真实有效和合规的基本核查;
2.初审通过后,银行会邀请申请人开展谈话,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贷款主要用途、还款意向、偿还能力情况等,并建立面谈记录;
3.假如审批均符合要求,受托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办理。
(3)贷款审核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确认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给与贷款或不予以贷款的决定。
(4)签署质押贷款合同书
个人公积金贷款申请办理得到批准的,公积金中心或是受托银行便会通告贷款人申请办理签订办理手续。
(5)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在签订完合同后,贷款申请人及房子的共有人需要与公积金中心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展预告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后,会到一定期限工作日内通告公积金中心领到不动产权登记证实。
(6)下款审批
公积金中心接到不动产权登记证实后进行下款审批。
(7)贷款派发
受托银行按约定的放贷标准,审批无误后派发贷款,贷款资产按合同约定的账户划拨。
河南省直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职工本人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2、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a.职工家庭购买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80%,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20%。
b.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建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自筹资金不低于建修房所需费用的30%。
对于购买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和评估价格不一致时,取二者低值核定额度。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拆迁补偿安置金额的差价。
3、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a.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b.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c.以下情况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河南省直公积金政策收紧
在郑州市发文收紧公积金贷款后,河南针对省直公积金的发放、公积金提取等政策做出了相关调整,释放出了收紧的信号。具体来看,自7月30日起,在公积金贷款未能够偿还完毕之前,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不得被提取用来偿还商业贷款、租金等。
此外,新政显示,河南省直公积金的提取要在取得到相应的购房手续后2年内完成。新政针对公积金贷款还增加了个人征信的审核,相关部门不得向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河南收紧公积金提取
7月30日,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相关文件通知。文件显示,为了进一步保障刚需购房家庭和长期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需求,确保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针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政策做出了相关调整。
其中,变动最大的内容就是收紧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文件显示,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
同时,新政策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此外,河南省省直公积金针对部分贷款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满足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近期应缴未缴公积金不超过4个月的条件,相关的高层次人才、退役未满3年的复转军人除外。
总结来看,在公积金贷款未能够偿还完毕之前,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不得再次被提取用来偿还商业贷款、住房租金、装修款项等。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河南省直公积金新政中的提取政策自7月30日开始实行,剩余新政则将于2021年9月30日开始执行,执行期间暂定为2年。此外,在执行日期前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初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则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郑州此前已收紧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华夏时报》记者说:“相关政策表明公积金的提取要满足一定的时间要求,提取是受到约束的,这样也是为了防范一些借虚假交易提取借用公积金的做法。”
此外,在严跃进看来,类似的公积金不能够随意使用,在公积金贷款还清之前,商贷、租金等业务不能够享受到公积金的支持。这类做法都是为了确保公积金用到刀刃上,真正保障刚需购房者的需求。
值得关注的是,在河南省直公积金收紧之前,郑州市也发布了公积金贷款新政。此前,郑州市公积金贷款申请应满足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新政发布之后,这一规定将被拉长至12个月。
同时,郑州市公积金此前的规定是在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最长还款期限和所选还款方式计算住房公积金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新政之后,这一标准将会被缩减至50%。同时,郑州市部分公积金提取也被限制在2年内,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此前,这一时间限制为5年。
此外,郑州市公积金和河南省省直公积金的相关政策也对征信提出了要求,新增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向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类似做法值得全国的学习,真正促进公积金贷款的稳定发展,保障公积金的细水长流,支持合理的购房需求。”严跃进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河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政策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河南省直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1、调整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取额度,满足基本的住房消费需求。以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为准,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消原不超过购房总价70%的限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2、适度支持职工家庭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职工家庭已登记仅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武汉市现行普通住房标准140平方米以下,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3、调整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办理周期及提取额度。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允许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冲还商业贷款本息,办理周期由每3年办理1次,调整为每年1次,直至贷款余额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如下:1、借款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4、具有真实购房行为,且除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房行为一般发生在一年以内,所购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河南省直公积金新政:高层次人才最高可贷120万元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落实省委《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加快建设国家创新高地》会议精神,在购买、租赁自住住房方面支持配合省直各高等院校、科研医疗机构、中央驻郑单位等引育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高端引领和关键支撑作用,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资金中心”)出台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
自2017年11月21日以来,在省直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省直党政机关、大中专院校、医院、科研机构、中央驻郑单位及省属企业培养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二)适用对象
1.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豫人才〔2017〕5号)认定的顶尖人才(A类人才)、领军人才(B类人才)、拔尖人才(C类人才)。
2. 由省直党政机关、大中专院校、医院、科研机构、中央驻郑单位及省属企业人事部门出具证明,通过公开招录(聘)用、公开遴选调入和考核聘用方式引进的聘用制公务员、正高级职称人才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以上高学历人才。
二、住房公积金使用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1. 高层次人才在郑州市区购买自住住房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5年内提取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所提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总额。
2. 高层次人才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住住房的,租赁自住住房可按实际支付房租金额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 高层次人才购买郑州市区自住住房且办理商业贷款的,可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偿还商业贷款本息总额。
4. 高层次人才因工作调动、离职、出国定居等原因离开郑州市,可按规定办理销户提取。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1. 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缴存6个月以上(含6个月,缴存状态正常)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他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计算缴存时间,没有连续缴存的视同正常缴存。
2. 高层次人才贷款偿还能力,可按实际工资收入扣除家庭合理消费支出后的剩余金额认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未结清的信用贷、贷记卡贷款期限1至2年的短期负债限额由1万元放宽到50万元。
3. 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均在省直资金中心缴存6个月以上(含6个月),家庭购买郑州市区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在80万元的基础上上浮50%,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满足其他贷款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最高贷款额度在60万元的基础上上浮50%,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
4. 高层次人才在省直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地不在郑州市的,在郑州市区购买自住住房可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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