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废止了吗)
深圳市申请人才住房的条件有哪些
深圳市申请人才住房的条件有哪些
住房根据用途一般分为个人住房、商业住房、商住两用住房等。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深圳市申请人才住房的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深圳市申请人才住房的条件有哪些
一、杰出人才:
1、申请人为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杰出人才;
2、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3、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
二、领军人才:
1、申请人为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领军人才;
2、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
3、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
4、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注: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深圳人才住房标准是什么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杰出人才),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申请人为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杰出人才;
(2)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3)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领军人才),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申请人为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领军人才;
(2)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
(3)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4)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Ⅰ类和Ⅱ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申请人为经市医管中心认定的Ⅰ类和Ⅱ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2)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4、本科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2)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3)申请人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注: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在租房补贴期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还相应补贴,但享受廉租保障补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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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产权属于谁 人才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是家为困难群众提供的一种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或公共机构,居住者只享有承租权。而对于人才公租房管理办法主要是指是指政府建设、委托建设或企业自建的,租赁型保障住房。
公租房是国家为居住困难的群众解决了居住问题,公租房的 产权 并不是归个人,而是归国家和单位。那么,公租 房产 权属于谁, 人才公租房 管理办法。下面我给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有关这方面的相关知识。
公租房产权属于谁
1、公租房的权是产权单位, 承租人 只是 用益物权 。当单位转让转卖时真正的购买人即获得了权,属于谁出资谁受益的范畴,所以购买人即是人,与其它子女没有关系。但单位的公租房转售时里面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购房 的子女不能影响老人的生活居住。
2、公租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 房源 、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 保障性住房 ,是一个国家 住房保障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居住者只享有 居住权 。
人才公租房管理办法
1、人才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供应对象和 租金 水平,主要面向雁栖经济开发区各类人才出租的住房,是怀柔区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才公租房在建设、分配、管理方面主要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 配套 齐全;多方筹集、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为原则。
2、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人才公租房”),是指政府建设、委托建设或企业自建的,面向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引进人才供应的租赁型保障住房。人才公租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单套 建筑面积 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3、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第273号)规定,领军人才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租3年,续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后总结:本文通过对公租房产权属于谁,人才公租房管理办法。相关知识的讲解,让我们了解到,公租房是家为困难群众提供的一种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或公共机构,居住者只享有承租权。而对于人才公租房管理办法主要是指是指政府建设、委托建设或企业自建的,租赁型保障住房。希望本文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深圳人才保障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六)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
一、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08年3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发布)
1.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申报表;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及专业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
3.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符合受理形式要件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
建设项目的用水工艺、用水规模和主要用水节水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按原备案程序报请备案。”
4.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水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不予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给予备案的;
(三)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建设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修正)
1.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用户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但新用水单位可以在供水业务办理期间申请。”
2.删除第十一条。
3.删除第十三条。
4.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办理正式供水手续的,供水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单位用户自申请用水报装之日起30日内,向水务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应当在单位用户申请用水报装次月5日前,将单位用户供水手续办理情况报送水务主管部门。
供水企业应当在固定日期向同一用户抄表,并按月向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抄表及用户情况等数据。”
5.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每月超定额用水在30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基本水价的3倍收费。”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每月超定额用水在7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基本水价的3倍收费。”三、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2013年7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发布,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修正)
1.删除第九条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字样。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对工程规划进行核查时,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的“规划国土”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四、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发布)
1.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2.删除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3.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五、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09年10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
删除第十条、第三十七条。六、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8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发布)
将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规划国土”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用市级财政资金和市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人才安居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根据《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进行认定。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住房情况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定期开展人才安居执行情况的核对和检查。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人才认定标准,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人才参加医疗保险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人才安居货币补贴计划,并按计划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安排货币补贴资金。
市规划国土、公安、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分别提供实施人才安居必需的住房产权登记、户籍、计划生育等相关情况。第四条 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的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第五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住房、产权赠与、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第六条 人才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每个家庭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优惠政策;人才同时符合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只可以享受一种安居形式,不可以重复享受;申请人及其配偶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享受租房补贴政策。
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层级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实施人才安居,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层级申请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人才层级提升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才安居。
人才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第二章 杰出人才安居第七条 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入住200平方米的住房: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六)、(八)、(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配偶是否享受过本市购房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住房,与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抄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第八条 杰出人才免租住房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10年;10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
租住免租住房的,不得转租。免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杰出人才离开原用人单位未退房的,在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交纳50%租金,一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租赁指导价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交纳租金。第九条 杰出人才在本市工作居住满10年,或者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作出突出贡献且入住后在本市工作居住满5年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六)、(八)、(十一)项规定的材料,申请赠与所租住房的房屋产权。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赠与产权条件的,提交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签订房屋产权赠与合同。房屋产权赠与合同抄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原房屋租赁合同自行解除。
外来务工人员在深圳市可享受哪些住房保障政策
(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的意见》(深府办〔2013〕4号)相关规定,产业单位可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产业配套住房,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含外来务工人员)租住需求。
(二)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属于符合我市产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重点企业的,可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的意见》(深府办〔2013〕4号)相关规定,向政府申请租住或购买定向房源作为人才公寓,再由该企业通过出租的方式提供给产业员工居住,员工户籍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售给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实行定向配租(售)的住房由承租(买受)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承租(买受)单位只能出租给本单位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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