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翻译)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 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 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第五条 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二、 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三、 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 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第六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 工程名称和地点;
二、 工程范围和内容;
三、 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四、 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 工程造价;
六、 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七、 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八、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九、 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十、 违约责任。第七条 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同,进行施工准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进行施工。
如果施工准备工作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同。第八条 承包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 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双方的主要责任是:
一、发包方
1. 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工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 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 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 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 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6. 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 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 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承包方
1. 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 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 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5. 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 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7. 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8. 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第九条 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 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都包含什么内容?
在我们国家进行建筑安装工程的时候,作为甲乙两方都应该有合同来进行限制,那么 建筑安装 工程承包合同 条例 都包含什么内容?根据相关的规定,我们就能够知道了,对于工程承包合同来说,应该包含甲乙双方个人信息,具体还看下面的文章。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协议 承揽合同 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方) 施工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方)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建筑面积: 第四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法: 第五条:工程期限(开工、竣工时间) 第六条:工程质量标准 第七条:承包形式及材料设备供应 第八条:发包方义务: 1.开工前___天,甲方给乙方施工图一式___份,并做到“三通一平”;办好施工许可证。(甲方可委托乙方做“三通一平”工作,另行签订协议执行) 2.按协议分工,开工前___天甲方办好材料供应并交乙方签认。 3.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验收工作,负责监督工程质量。 4.按协议负责按期拨款。 5.?? 第九条:承包方义务 乙方负责: 1.按协议分工负责材料供应。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形象进度表。开工前5天交甲方一式二份。 3.按施工图负责组织施工,按期竣工。 4.竣工后,5天内按规定将竣 工资 料整理好交甲方。 5.保证施工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进行。 6.??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及奖励条款 第十一条:其他协助条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___份,承包方、发包方各一份,报送_____、 ______各一份。 第十三条:合同有效期及合同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附表及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我们在了解了工程承包的合同,不仅是对于甲方还是乙方,都应该有一份,因为这也是在保证双方的基本权益,虽然合同的范例种类比较多,但是为您提供的这些还是比较标准的,以上内容就是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建筑安装 工程承包合同 范本 发包方: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合同法 》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__________;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本 工程合同 总工期为__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_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5)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第三条 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 工资 、费率及其他费用的变化; (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6)其他。 第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商定按附件第____办理。 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机电产品,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 招标 、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明确由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应。 (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验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5)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6)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一方负担。 (7)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8)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 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 (1)发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承包方采购供货的,应根据指标的性质、发生的政策性调价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逐项计算出原价价差或预算价差,均由发包方负责补差。此价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价之内的,不得列入工程直接费。 (2)发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实物,按发包方提供实物时建筑安装材料价格结算价款。 (3)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发包方指定厂家、品种让承包方购买和供应其所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款按实结算。 (4)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定的价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购款包干使用,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天内一次付清。 (5)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实物,必须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规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时,由承包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使用,由发包方给付承包方劳务费___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劳务费)。 (6)发包方供应的木材、成材指标或实物、硬杂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量差、价差由发包方承担。 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 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 工程验收单 》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__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6、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 (1)________;(2)________;(3)________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属于单体试车,由承包方负责进行。无论由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相互配合,共同进行。 试车中需要的动力、燃料、油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技术劳务费用等,由发包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定额内的,由承包方负担;定额中未包括的,由发包方负担。 7、设备安装工程,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程(设备基础)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8、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10、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1、工程交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采暖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水电保修期为半年。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 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承包方负担。 第六条 施工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__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相同,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建筑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提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合同造价。 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 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承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确认: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确认的事实必须在限期内解决,不得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第七条 双方负责事项 1、发包方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 拆迁 、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在开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红线图以内距建筑物不大于___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计费;负责红线以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 (4)按规定提供不少于 承包合同 建筑面积__%的施工用地,办理红线外的 临时用地 及临时占用道路、爆破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许可证,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5)合同签订后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__套; (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7)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纪要,并在_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8)审核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9)按《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确定的供应时间及时组织供应,应由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10)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11)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 2、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发包方及有关单位;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于每月底前__天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属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和当月工程进度月报(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等);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八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的(或当年投资额的) __%的预付款,计人民币____万元。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总合同总价的__%时,逐步按比例开始扣回预付款(或抵作工程进度款)。 3、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__%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__天内支付__%的价款,留__%的价款存入建设银行,待保修期满后连本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4、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确因发包方 拖欠工程款 、代购材料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6、本工程造价结算方式按下列情况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变更签证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按___等有关规定结算; (3)按标准施工图单位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按___等有关规定结算; (4)包干不包料的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及相应的管理费结算; (5)招标工程按中标价款结算,中标范围以外的工程费用,另按___等有关规定结算。 7、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__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__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即由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给承包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与奖励规定1.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 违约金 。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 2、发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 3、发包方有提前工期要求的,可以实行提前竣工奖,按照合同工期,每提前1天由发包方按合同总价的__%奖给承包方。 优良工程每平方米奖__元。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如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 合同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特殊条款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 第十二条 附则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合同附件: (1)工程项目一览表(附表一); (2)全部施工图纸; (3)施工图预算; (4)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表二); (5)国家(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__份文件。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正本__份,其中发包方执__份,承包方执__份,副本__份,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银行备案。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鉴(公)证意见 地 址: 地 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鉴(公)证机关(章) 委托 代理 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电 挂: 电 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附表一: 工程项目一 览表工程项目 结构层次 面积(平方米)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造价 其 中土建 暖卫 电气 通风 附表二: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材料 设备名称 单位 品种 规格 数量 单价 金额 供应时间 供应地点 验交方式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是否还有效?
截止至2019年9月,为无效的。
法规名称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发布机关及日期为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代替。
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扩展资料: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相关要求规定:
1、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2、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办法。
3、承包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管理,明确总包单位中分包单位的责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筑企业凡采用总分包方法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机械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与总包单位、总包与分包单位必须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签定工程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第四条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纠纷,双方应依照合同条款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可提请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解或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第五条 按照建设部1984年3月发布的《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审定的一、二、三级建筑企业,可在规定的营业范围内总包。第六条 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或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结构和技术要求相同的群体工程,总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中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技术复杂、工程质量要求高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工程的主体结构。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是指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第八条 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但属于金属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试验,工艺设备安装的调试工作,吊装工程的焊缝探伤检查,打桩和高级装修等特殊专业技术作业除外。第九条 按照《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审定的四级建筑企业,可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第十条 参加投标的总包单位,报送标函时应注明准备分包的工程项目。第十一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第十二条 总包单位的责任是:
1.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2.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向分包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机具及运输条件;
3.统一向发包单位领取工程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按时供给分包单位。属于安装工程和特殊专业工程的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经发包单位同意,也可委托分包单位直接向发包单位领取;
4.按合同规定统筹安排分包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5.参加分包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6.统一组织分包单位编制工程预算、拨款及结算。属于安装工程的特殊专业工程的预决算,经总包单位委托,发包单位同意,分包单位也可直接对发包单位。第十三条 分包单位的责任是:
1.保证分包工程质量,确保分包工程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
2.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参加总包单位的综合平衡;
3.编制分包工程的预(决)算,施工进度计划;
4.及时向总包单位提供分包工程的计划、统计、技术、质量等有关资料。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包括中间交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由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验收证书签字,作为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工的证件。验收不合格时,由分包单位进行返工或修理,并负担全部返修费用。第十五条 总包单位影响分包合同履行,并给分包单位造成损失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负责赔偿。属于发包单位的原因致使分包合同不能履行时,总包单位应先对分包单位赔偿损失,再依据总包合同向发包单位要求赔偿。第十六条 建筑企业是直接进行施工的单位,只能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总分包,不得转包工程。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转包工程,是指建筑施工单位以赢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 下列行为均属转包:
1.建筑企业将承包的工程一部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提取回扣者;
2.总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指结构技术要求相同的)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
3.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令废止的70件行政法规,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
二、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80件)
三、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0件)
附件一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
序号:1
法规名称 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1年5月24日政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9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代替。
序号:2
法规名称 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1952年1月25日铁道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代替。
序号:3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4年9月7日政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代替。
序号:4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5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代替。
序号:5
法规名称 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林区防火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5年5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55年5月11日铁道部、林业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代替。
序号:6
法规名称 关于建筑业实行八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修订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代替。
序号:7
法规名称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7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代替。
序号:8
法规名称 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0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代替。
序号:9
法规名称 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10
法规名称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11
法规名称 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制定1979年8月28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12
法规名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13
法规名称 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代替。
序号:14
法规名称 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8月30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15
法规名称 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3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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