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养老新政(北京养老新政三类老年人将享受津贴补贴)

2022-11-03 法律法规

非京籍无档案北京退休条件新政策

一、外地人在北京缴养老金满10年可在京退休

第一阶段

北京养老金向外埠户籍人员打开“怀抱”

从2011年7月1日起,外埠户籍人员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开始允许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就是:

1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以前在北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埠人员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2缴费累计至少要满15年

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各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累计至少要满15年。

这意味着北京的养老金开始向外埠户籍人员打开“怀抱”。但在“利好”的同时,不难看出,两个年限的限制中,必然会产生一个中空地带:

对于在北京缴费年限确实满10年、但整个缴费年限又不满15年的这部分外埠户籍人员,就存在着两难的境遇,到哪里退休都面临无法满足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必要条件。

第二阶段

外埠人员在京退休条件放宽

1可通过延长缴费社保费的方式

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表态,2014年1月1日起,不足15年者可通过延长缴费社保费的方式以满足退休的必要条件。

2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

外埠参保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并于次月开始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即达到15年的缴费年限。

之后,由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自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

3可自愿申请一次性医疗保险费

而对于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外埠参保人员,仍不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符合在本市延长缴费条件

对于符合在本市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通知中强调,如果因工作需要单位继续留用,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报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将备案后的书面协议在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留用期间企业和职工双方应继续按本市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留用结束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按本通知延长缴费。

北京社保政策是什么

一、北京社保新政策

按照2011年7月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将剩余年限补缴齐,同样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

不过,如果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即终止,不再享受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得再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届时,社保经办机构将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该办法不限户籍是否在本市,只要在京参保缴费即可。

对于具体手续,参保人需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下载专区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申请单》,填写后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当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相关个人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北京退休政策

【法律分析】:1、每个人每个月增加五十元的退休金;2、每月养老金低于3959元的,每月增加65元,每月养老金在3959至5459之间的,每月的养老金增加55元,每月养老金大于等于5450元的,每月增加45元。

【法律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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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养老新政(北京养老新政三类老年人将享受津贴补贴)

北京社保退休政策

(一)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月数,每月增加0.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5646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养老金在5646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其中,调整前月养老金在5646元及以上的,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增加的调整金额),低于5711(5646+65)元的,补足到5711元。

(四)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调整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五)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7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5元。

(六)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19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缴费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七)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照本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法律依据:

《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坚持重点突破,大力推进“医养结合”、“互联网+”养老服务、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和老龄产业发展,破解养老体系建设难点问题。落实国务院及本市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构建养老、医疗、照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实现医疗和养老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1.形成医疗服务支持社区和居家养老格局

落实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加强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出台激励政策,稳定队伍,充实力量,推动医务人员为居家老年人开展健康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政策和基层用药制度,将老年人常见病医保范围内各类药品纳入社区卫生药品目录,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方便老年人就近取药。拓展家庭病床的适应病症,稳定增加上门诊疗的内容,为老年人在社区或居家治疗常见病、慢性病提供方便。研究康复医院、护理院建设扶持政策,推动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向护理康复职能转型。发挥中医对健康养老养生的支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中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中医健康养老服务,将中医文化融入到老年人的健康教育、康复指导、疾病防治及家庭照料等方面。

2.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

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为机构老年人就医建立绿色通道,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制定养老机构配备医护人员的标准,适度提高医护人员薪酬待遇水平,建立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和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学习交流机制。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满足长期患病、术后照护、残障等老年人的康复护理服务需求,逐步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推动建设临终关怀服务医院和护理院、康复院。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提供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综合服务。

3.完善老年人护理服务体系

合理规划居家社区、医疗康复、集中护理三大类护理设施,统筹家庭康复护理、居家专业护理、社区短期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医疗机构护理等各类护理资源,构建养老护理完整链条。从资金支持、设施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宣传推介以及入户服务补贴等方面,对养老护理服务企业予以扶持。对家庭成员、居家护理员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护理人员的护理技能培训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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