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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形式(论述违约责任的形式)

2022-11-03 侵权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关于瑕疵履行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关于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关于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金。

注: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

违约责任的形式(论述违约责任的形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有哪三种

据《合同法》

承担违约责任有以下5种基本形式:

1、实际履行。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

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

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简述违约责任形式的适用简答

您好!合同的意义在于能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必须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债权人也只有根据合同才能对债务人享有权利,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合同的规定,当事人的意志能够产生法律约束力,而法律约束力的坚强后盾就是法律责任。可见,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合同利益的实现。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具有这样一些法律特征:第一,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即违约责任是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其表现形式为违约金、损害赔偿等财产责任形式。第二,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第四,违约责任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第四,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双重属性。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和赤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强迫其承担不利的后果与责任,又体现了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具有惩罚性。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所应当具备的条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依据,对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指导司法审判人员执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是承担各种违约责任的必备要件。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其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合同外的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违约行为在性质上是违反了合同义务,在后果上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过错是实行过错原则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我国的合同法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而过错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必备要件。

举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发货,乙公司在货到后十日内付款,甲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如期发货,而乙公司却由于暂时的财务资金问题不能按期付款。

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的不能付款虽非其主观过错所致,但带来的客观结果是未能按期付款,因此也应当认定为违约。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果法律对其构成要件另有规定的,则适用法律的特殊规定。例如,《合同法》第303条规定了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须有过错,此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损害事实及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但它是违约责任的特殊要件,是损害赔偿这种违约责任形式的构成要件。

由此可见,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仅以其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为条件,而不论该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只有违约方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才要求其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且该损失不仅包括实际损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约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指虽然要对方承担一种违约责任,但是还要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特殊情况除外,如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等。

2.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采取补救措施,但这一方式不影响用其它形式承担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一个限度: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但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按双倍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情况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值得企业管理者注意的是,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害赔偿,约金的数额与损失赔偿额应大体相当,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时的法定变更程序。

举例

某公司与一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约定由广告公司为其在当地一家报刊上发布产品广告,分六次刊登,广告费总额20万元,如单方违约,违约一方支付另一方广告费总额5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为该公司产品刊登了第一期广告,但该公司却未支付广告费,经催要未果,广告公司便不再为其刊登,并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第一期广告费,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在这一案例中,由于我国有相关法规规定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因此,合同中广告公司所得应为3万元,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带给广告公司的损失应不超过3万元,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应适当减少。

违约金又具有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以产生违约行为为前提,而不以造成损失为准。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也不能低于损害数额。

5.给付或双倍返还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定金作为一种全权的保证方式,当事人违约时,定金具有民事制裁的意义。

特别提醒

法律规定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一字之差会失去法律效力。关于定金,在下文《NO.9一次担保就足以毁掉一个企业吗?》有详细介绍。

此外,我国《合同法》还增加了预期违约制度,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

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合理损耗、对方的过错等。其中,不可抗力是普遍适用的免责条件,其他则仅适用于特殊情况。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要相应地免除或减轻责任。《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使不可抗力的范围具体化,我国有关法律作出了专门规定,具体有如下几种:(1)自然灾害;(2)政府行为;(3)社会异常事件。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耗损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能证明货物因其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而造成灭失、毁损的,也可作为免责的条件。

3.对方的过错

同样在《合同法》第311条中,明确了债权人过错也可作为免责条件之一。即由于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是由于第三方的过错,则不属于免责事项范围之内。

举例

2004年1月,某中学与某电脑有限公司签订了100台教学电脑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电脑公司于同年4月底前将电脑送至该中学。每台电脑5000元,共计货款人民币50万元。这所中学在合同签订后向电脑公司预付货款25万元,其余货款约定在收到全部电脑后一个月内结清,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交违约金2.5万元,并赔偿有关损失。在随后的合同履行期间,电脑公司运送电脑的一辆货车在途中被个体运输户于某撞翻,损失电脑10台。在责任认定上,该交通事故系于某违章引起,于是,电脑公司以遭受意外损失为由,向中学少交付电脑10台。

在这个案例中,电脑公司以第三人责任为由违约少交付电脑的行为是不行的,解决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纠纷首先应依据合同由违约当事人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以解决合同中的纠纷。而后,承担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向造成违约原因的第三人追究法律责任,以解决违约损失的最终归责和赔偿问题。

合同常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哪些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采取补救措施有哪些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做了如下规定:

(1)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修理、更换、退货。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三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

1、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2、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承担形式。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违约金违约金是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我国是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损失”为条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予以适当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5、定金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什么是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责任、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和损害赔偿。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失的。

②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

④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

(二)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三)违约金责任

1.概念

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

2.违约金的调整

(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四)定金责任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由《担保法》来规定。对于定金,应注意的是:

第一,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第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如果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视为当事人变更定金合同。

第四,违约方部分违约的,定金罚则仅适用于违约部分。

第五,一个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使。

(五)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

2.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

(1)所受之损害,即合同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

(2)所失利益,也称为预期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质损害赔偿。

3.合理预见规则

即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3)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4.损害防止义务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损害赔偿可以与继续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并用。

(六)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的适用关系

1.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而适用。

2.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有限并用,即:

(1)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害的可以要求增加;但高于实际损害的只有构成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才可要求降低。

(2)不能同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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