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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如何区别)

2022-11-02 案例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自愿主动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一方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仅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属于事实行为。

3、要约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所以要约通常采用的方式有:对话形式和信函;而要约邀请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所以主要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4、要约需包含将来可能签订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一方表示自己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不包含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扩展资料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承诺是指对要约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和承诺的区别:

一、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1、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1)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二、生效不同:

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十四条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如何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二者目的不同,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者所包含的内容不同,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可能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二者面对的人数不同。要约一般是面向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广告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广告要约和要约邀请都有向别人表达出一种大家来和我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它们二者之间是不一样的。要约通俗来说是先给别人发个协议书,发过去后别人看到后接受认可就可直接签约了,要约邀请通俗来说就是先向别人展现自己的优点好的地方,别人看到了被吸引主动找过来签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

他们的区别是:(一)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则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二)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撤销要约;要约邀请,无法律拘束的效果意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举例说明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在邀请对方时不具有约束力;2、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不同。要约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可以不明确;3、对象不同。要约针对的对象要具体,而要约邀请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对方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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