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的简单介绍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什么条件能当选?
一.属于本村村民,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符合本村村规民约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选举法》关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的内容: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建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寨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寨状况。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村委会组织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解答选举中的有关问题;
(五)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第七条 村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
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并公布选举日;
(三)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处理对选民名单的申诉;
(五)组织选民对候选人的提名、酝酿、协商,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
(六)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选票是否有效;
(七)公布选举结果;
(八)总结选举工作和整理档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八条 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一次选民登记以后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出本村的、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为准。第九条 在选举日二十日以前,因婚姻、家庭关系住进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其户口尚未迁入的,应给予登记。
外出务工等一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五日以前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第十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四章 候选人的提出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知识。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也可以由村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推荐的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应选的名额。
村选举委员会对所有提名推荐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依法汇总后,在选举日十五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提名推荐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经各选民小组充分酝酿、讨论、协商,由村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如果提名候选人人数等于应选名额,也可以等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按照候选人的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五日以前公布。
有没有法律规定村委会换届选举的? 比如说:选举的程序、重新选举的规定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村委会选举法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村支委换届选举应注意事项
村两委换届选举是事关农村稳定的大事,具有严格的程序。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村支委换届选举应注意事项,希望大家喜欢!
村支委换届选举应注意事项(一)
一、参加人数和主持人
1、参加人数应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4/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以列为不能到会人员:
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③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④年老体弱卧床不起,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⑤工作调动,下派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的,按照规定应转组织关系而未转走的。
2、大会主持人由党的基层委员会负责,不设委员会的由支部书记主持。
3、会议通知要提前3天以上采取书面形式下发,逐人签字。在外打工的,要电话通知,家属签字。
二、选举办法
1、党支部委员名额由村党支部提出,报乡镇(园区)党(工)委研究确定;
2、选举办法和监票人,必须经全体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3、采取“两票制”办法进行选举;
4、由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候选人;
5、全体党员差额选举党支部委员;
6、党支部委员等额选举、副书记;
三、选票
1、选票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画排列;
2、确认选举有效把握两点:一是清理选票,收回选票少于或等于发出的选票。二是选举中有无违反《党章》及有关选举条例的行为。
3、选票是否有效把握两点:填写是否按规定;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
4、确定正式候选人:超过半数票中按得票多少确定。
5、确定当选人原则:按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计算,宣布时,上级党组织已审查过的当场宣布,否则,应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再宣布。
6、原始选票要妥善密封保存至少三年,备查。
7、预备党员可以列席会议,但不能参加选举。近期内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不宜提名。
8、选票发出后,多余的当众销毁,或剪角留记。
四、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不能只选委员不选书记,不能预留名额。
村支委换届选举应注意事项(二)
一、推选村选举委员会(由上届村委会负责)
1、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唯一合法机构。
2、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7人或9人组成。
3、选举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三种。也就是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委派或指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其中担任村领导职务的不得超过半数。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5、成员变更处理方法:村民选举委员会个别成员辞职、被提名为候选人(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增补。增补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是否补选或以何种方式补选,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6、发布1号公告。
二、推选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
1、推选时间: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选民登记前。
2、基本条件:在本村居住区域内满18周岁且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
3、推选方式:以相邻居住的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4、代表人数要求:不得少于35人(35—100人)。
5、妇女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6、发布2号公告
三、公布选举登记日期和选举日期(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
在选民登记工作开始之前,发布3号公告,公布选举日期和选举登记日期。
四、选民登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
1、选民登记工作是选举中一项极其重要的程序,是组织选举的基础性工作。必须依法进行,慎之又慎。
2、选民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年龄条件:到选举日为止年满18周岁(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2)属地条件:①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②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③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且本人出具在原户籍地未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证明,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3)政治条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参选村民,应予登记)
4)对于精神病患者(以医院证明为准)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3、哪些人不能登记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即使在本村辖区内居住一年以上,也不能列入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4、要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选民名单(发布4号公告)。
5、受理村民申诉(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6、做到不错、不重、不漏
注意:对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或登记前临时外出,不知道登记时间的村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通过各种方式通知到。
最后为便于存档备查和便于核对,对选民要登记造册。确认无误后,发给选民证(盖上村民选举委员会章)。
五、提名确定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
1、基本条件:具有本村选民资格(为引导选民以公心、按要求提名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该在选民登记后、候选人提名前,把村委会候选人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向选民张榜公布,便于选民了解和掌握)
2、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在村民会议上以投票形式直接提名,按得票多少确定,并当场公布。(参加候选人提名的选民应当超过全部选民的半数)
3、基本要求:等额提名、差额原则、得票多数确定(不需过半数)、不得委托、不设流动票箱。要求必须有一名妇女名额。
注意:1、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2、被判处刑罚的选民一般不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3、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公布提名候选人的日期、时间、地点。4、谐音字可认定为同一人,错字不可以。5、开箱前明确何种为有效票,何种为无效票或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4、候选人确定后发布5号公告
六、介绍正式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
1、时间:正式候选人产生后,正式选举之前
2、竞争演讲方式:正式选举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村民演讲的时间、地点等。候选人演讲同时,要回答村民提问。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把握好每人的演讲时间。
3、镇指导组和村民选举委员会事前要对演讲内容把关。
七、公布选举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
要在正式选举五日前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发布6号公告)。选举日期确定后,推迟选举的,在推迟时间内取得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列入选民名单。
八、正式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
1、委托票:在选举日不能到场投票的,可以提前委托本村近亲属选民代为投票,办理委托投票的具体程序是:外出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本人填写“村民委托投票证”,写清受委托本村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选民的姓名、与本人关系和委托理由,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后,委托生效。不办理委托手续,未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核实委托投票的证明材料,在投票选举三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2、必须设立秘密写票间(处)。
3、开箱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明确有效票和无效票(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票)的认定原则。
4、两个半数原则。
5、选举前要制定投票办法(投票方式:是否设分会场、是否设流动票箱级人员;选票有效、无效的认定原则)报送镇民政办备案,并及时向村民公布。
6、投票结束后当场销毁剩余选票。
7、发布7号公告
注意:1、是否设分投票站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而定。2、设分会场的,投票结束后,都要将票箱拿到主会场同时开箱唱票。3、原则不提倡设流动票箱。确实需设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使用流动票箱的人员(老弱病残,需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正式投票选举前三日公布名单。4、对于难以确定,又极易引发选举纠纷的选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可提议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5、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另行选举与重新选举
九、工作交接
新一届村委会产生10日内,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新、老村委会就公章、办公用品、办公场所、财务账目等进行交接,镇指导组进行监督,村党组织参与。对于无故拖延、拒不移交而影响新一届村委会正常开展工作、造成集体财产损失或在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进行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工作(由新一届村委会负责)发布8号公告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分村集体财产
9、村订阅报刊的种类、份额及金额
10、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推选选民小组长(由新一届村委会负责)
1、时间:村委会成员选举产生后
2、方式:由村民小组会议投票推选产生并当场公布
3、村委会成员如当选可兼任
4、推选办法:可参照村委会成员选举程序
5、非本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能担任本村民小组的小组长
6、发布9号公告
十二、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
1、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本村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推选产生
2、其成员应在镇纪委指导下,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提名、审核、差额选举等程序产生。选举结果报镇党委和纪委备案。发布10号公告
3、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经管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
4、统一名称为:宏伟区曙光镇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
5、要求有公章,有牌子(规格、式样与村委会相同)
6、任期三年,一般有3—5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主任原则上由村党组织成员(不含村委会成员、)或者其他党员担任。
十三、验收、总结、材料归档
村支委换届选举应注意事项(三)
一、宗族、派性势力的干扰。宗族派性势力在农村普遍存在,特别是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时表现得尤为突出。不同家族、派性之间的矛盾在选举时集中暴露出来。各自为政,互相攻击,把村级组织换届视作宗族、宗派势力的比拼,恶意承诺,选票误投,民意误导,使赞成票难以过半。甚至有个别候选人考虑到自己当选的可能性不大,就“我干不成你也别想干”,故意在选举中捣乱,严重影响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外出务工选民的参选热情难以调动。一些外出务工村民认为:“我一个人不能决定选举结果”、“反正人不在村里,选举谁都无所谓”。因此,多数外出务工的农民不愿意回家参选的人数很多,如何确保选举人数过半数,如何保证外出选民依法进行委托投票,成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出现的新难题。
三、因换届上访上诉问题不好解决。由于有的村在换届过程中急于求成、图省事、怕麻烦,对一些必要的程序进行了省略,操作环节不够严谨,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村民意见较大,并通过电话、信件等形式上访上诉。同时,由于在选举过程中涉及利益冲突,个别村民借机预谋无理上访、缠访,甚至出现干扰换届选举工作的行为,影响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选出的村级领导班子年龄偏大,学历偏低。部分村级后备干部资源普遍缺乏,选择余地不大,党员干部大都年龄偏大,而且有威信、有公信力的党员干部往往都是长者、老者。即使有年纪轻、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青年参加竟选,也会因为多年读书在外,不在村上居住,缺乏群众基础而难以被选出来。
村委会选举程序是什么
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一般流程如下:①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委会的选举应由村民选举委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组成人员一般是三至七人,一经产生就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其主要工作有:一是接受有关部门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二是组织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三是进行村民登记,公布选举名单,并处理村民对选举名单的意见,四是组织选民酝酿、推荐、提名候选人,根据投票结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五是同选民商定选举方式和投票表决方式,六是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站,主持选举及表决,七是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申诉和控告,八是监督选举过程,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九是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选举工作,十是处理选举工作中的日常事项;②进行村民登记,确定选民名单。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属本村村民、到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符合这三个条 件的村民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③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即“海选”,二是村民联合提名。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即由村民提名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中都应实行差额选举;④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村委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可作出四种选择:投赞成票、投反对票、另选他人、弃权。投票结束后,应当进行公开计票,计票时应设有由村民推选的监票人和计票人。计票结束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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